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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7:4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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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88)卫防字第43号 1988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出国人员日益增加,许多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人员因未实施预防服药,或未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使有些出国人员被国外检疫机关强制隔离留验;有的染上传染病;有的甚至患传染病死亡,给国家和出国人员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等措施,保护出国人员身体健康和旅行方便,特通知如下:

  一、对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是防止传染病感染和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承办出国人员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出国人员到卫生检疫所进行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办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等事宜。

  二、为保护我出国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旅行方便,各卫生检疫所应当向有出国任务的单位和入出境人员宣传各国对黄热病预防接种的要求以及疟疾流行的情况(见附件),其他预防接种要求和传染病疫区在接到通知后也应及时宣传,并做好预防接种等项工作。

  三、加强传染病监测工作,根据出国人员前往的不同疫区,分别采取健康体检、预防服药、国际旅行健康咨询等项工作:对来自国外疫区、患有检疫监测传染病或与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填写健康申明卡、发给就诊方便卡或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四、各卫生检疫所在实施预防接种中,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附件:各国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要求及疟疾情报表

      各国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求及疟疾情报表

──────────────────┬─────┬─────┬─────

国家、地区             │黄热病  │黄热病  │疟疾

                  │(一)  │(二)  │(三)

──────────────────┼─────┼─────┼─────

阿富汗               │√    │     │√

阿尔巴尼亚             │√    │     │

阿尔及利亚             │√    │     │√

美属萨摩亚             │√    │     │

安格拉               │√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

阿根廷               │     │     │√

澳大利亚              │√    │     │

巴哈马群岛             │√    │     │

巴林                │√    │     │√

孟加拉               │√    │     │√

巴巴多斯              │√    │     │

伯利兹               │√    │√    │√

贝宁                │√    │√    │√

不丹                │√    │     │√

玻利维亚              │√    │√    │√

博茨瓦纳              │√    │√    │√

巴西                │√    │√    │√

文莱                │√    │     │√

缅甸                │√    │     │√

布隆迪               │√    │√    │√

佛得角群岛             │√    │√    │√

中非共和国             │√    │√    │√

乍得                │√    │√    │√

中国                │√    │     │√

圣诞岛               │√    │     │

哥伦比亚              │√    │√    │√

科摩罗群岛             │√    │     │

刚果                │√    │√    │√

哥斯达黎加             │     │√    │√

古巴                │√    │     │

民主柬埔寨             │√    │     │√

民主也门              │√    │     │√

吉布提               │√    │√    │√

多米尼加              │√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     │√

厄瓜多尔              │     │√    │√

埃及                │√    │     │√

萨尔瓦多              │√    │     │√

赤道几内亚             │√    │√    │√

埃塞俄比亚             │√    │√    │√

斐济                │√    │     │

法属圭亚那             │√    │√    │√

法属玻利尼西亚           │√    │     │

加篷                │√    │√    │√

冈比亚               │√    │√    │√

加纳                │√    │     │√

希腊                │√    │√    │

格林纳达              │√    │     │

瓜德罗普岛             │√    │     │

危地马拉              │√    │     │√

几内亚               │√    │√    │√

几内亚-比绍            │√    │√    │√

圭亚那               │√    │√    │√

海地                │√    │     │√

洪都拉斯              │√    │√    │√

印度                │√    │     │√

印度尼西亚             │√    │     │√

伊朗                │√    │     │√

伊拉克               │√    │     │√

象牙海岸              │√    │√    │√

牙买加               │√    │     │

肯尼亚               │√    │√    │√

基里巴斯共和国           │√    │     │

老挝                │√    │     │√

黎巴嫩               │√    │     │

莱索托               │√    │√    │√

利比里亚              │√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    │√

马达加斯加             │√    │√    │√

马拉维               │√    │√    │√

马来西亚              │√    │     │√

马尔代夫              │√    │     │√

马里                │√    │√    │√

马耳他               │√    │     │√

马提尼克岛             │√    │     │

毛里塔尼亚             │√    │√    │√

毛里求斯              │√    │     │√

墨西哥               │√    │     │√

芒特塞腊特             │√    │     │

摩洛哥               │     │     │√

莫桑比克              │√    │√    │√

纳米比亚              │√    │     │√

瑙鲁                │√    │     │

尼泊尔               │√    │     │√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    │     │

新喀里多尼亚和属地         │√    │     │

尼加拉瓜              │     │√    │√

尼日尔               │√    │√    │√

尼日利亚              │√    │√    │√

纽埃岛               │√    │     │

阿曼                │√    │     │

巴基斯坦              │√    │     │

巴拿马               │√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     │

巴拉圭               │√    │     │

秘鲁                │√    │√    │√

菲律宾               │√    │     │

皮特克恩岛             │√    │     │

葡萄牙               │√    │     │

卡塔尔               │√    │     │

留尼汪               │√    │     │

卢旺达               │√    │     │√

圣卢西亚              │√    │√    │

圣评文森特和格林纳         │     │     │

丁斯群岛              │√    │     │

萨摩亚               │√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

沙特阿拉伯             │√    │     │√

塞内加尔              │√    │√    │√

塞拉里昂              │√    │√    │√

新加坡               │√    │     │

所罗门群岛             │√    │     │√

索马里               │√    │√    │√

南非                │√    │     │√

斯里兰卡              │√    │     │√

苏丹                │√    │√    │√

苏里南               │√    │√    │√

斯威士兰              │√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     │√

泰国                │√    │     │√

多哥                │√    │√    │√

汤加                │√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

突尼斯               │√    │     │

土耳其               │     │     │√

图瓦卢               │√    │     │

乌干达               │√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     │√

喀麦隆               │√    │√    │√

委内瑞拉              │     │√    │√

越南                │√    │     │√

也门                │√    │     │√

扎伊尔               │√    │√    │√

赞比亚               │√    │√    │√

津巴布韦              │√    │     │√

坦桑尼亚              │√    │√    │√

上沃尔特              │√    │√    │√

瓦努阿图              │     │     │√

──────────────────┴─────┴─────┴─────

注:1.黄热病(一)是指外国来自黄热病疫区的入境人员要求接种证书;

  2.黄热病(二)是指我国要求我出国人员前往下列国家必须实施黄热病预防

    接种;

  3.疟疾(三)是指我国要求我出国人员前往下列国家应当实施预防服药和采

    取防蚊等措施。



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各类废物。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采取防渗漏、防蚊蝇、防鼠、防蟑螂、防盗窃以及防止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移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就地消毒。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清洁车辆等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毒,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 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就地进行消毒、毁形、焚烧、填埋处置。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统一运送、贮存和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送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警示标识、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单位内部及时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档案。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将经处理后产生的无害固体废物,移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填埋机构填埋,并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填埋机构签订填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填埋费用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服务协议应当报市环境保护、卫生、市容、价格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向市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报告,并附编制床位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门急诊人次数等相关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服务协议应当报市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设置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在交接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计入医疗成本。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品、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存在隐患时,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卫生、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或者其他危害性废物的处置、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扑救火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水源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建成投入使用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吸水码头(井)等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监督检查本市消防水源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消防水源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市公共消防水源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由市公安消防局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共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镇建设、改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扩建、改建公共消防水源。
单位的扩建、改建工程,应同步扩建,改建消防水源。
第七条 消防水源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重大改建项目及其它消防水源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纸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八条 消防水源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埋压、圈占、损坏消防水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妨碍消防水源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已建成的地下式消火栓,建设单位应设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损坏和影响灭火使用的,应当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占用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停车场、材料堆场,不准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有关主办单位应将选址、布局等图纸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维修道路,不准拆除或擅自移动消火栓。确需移动的,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抢险救灾和消防演练外,不准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市容、园林、市政、环卫等单位动用市政消火栓,应报供水企业和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联合签发使用证,方可动用。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消防水源的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维护消防水源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监测消防水源;
(三)消防水池、吸水井、水泵结合器等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保证完好有效,消防车道畅通。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消防水源,发现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可以向责任单位和个人发出《消防水源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影响扑救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5月10日颁发的《天津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