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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2 12:1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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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
(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
(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土地交易机构工作规程;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规或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运作程序;
(四)土地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
(五)土地交易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上网竞价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联合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拍卖;
(三)公开挂牌;
(四)公开上网竞价。
第十一条 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当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者竞买的主体应达到2个以上。属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最低保护价,招标、拍卖时未达到规定主体个数和最低保护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交易场所、当地主要报刊和互联网发布。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交易机构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交易的,应当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出高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报价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先报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者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为其出具证明书。
公开挂牌或者公开上网竞价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第十五条 土地交易机构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委托后,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情况、土地性质、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须公开交易的,应当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实行公开交易,不须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有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必须为其办理交易手续,代收代缴有关税费,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当使用由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经土地交易机构依法办理交易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后若不发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增加当事人负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同一宗房地产权交易,不得重复评估、重复办理交易手续、重复收取交易税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交易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及有关登记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及服务的类型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一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行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张挂在显要位置或者以其他形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秘密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交易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2012〕93号



各中央企业:

  “十一五”期间,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信息化的战略部署,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大力实施信息化“登高计划”,信息化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加凸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化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企业对信息化在变革管理体制、创新业务模式、引领战略转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体系较弱,难以适应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迫切需要;信息化与企业战略决策、主要业务、集团管控等方面的融合度不深,难以适应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增强集团控制力的迫切需要;信息化队伍参差不齐,难以承担建设企业具有全局性、集成性信息系统的重任;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尚不健全,难以适应信息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不强,成为制约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瓶颈,等等。“十二五”时期是中央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做强做优和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登高上水平的关键时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化战略部署和“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思路,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助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现就“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以信息化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深度融合和深化应用为主线,以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为契机,以强化信息安全为保障,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信息化规划与企业战略相结合。始终把支撑企业改革发展作为信息化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把信息化规划作为企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确保信息化发展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

  2.信息化工作与管理提升相结合。始终把促进管理提升作为信息化工作的切入点,坚持信息化与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管理提升的促进作用。

  3.信息化建设与深化应用相结合。始终把推进深化应用作为信息化建设的落脚点,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充分体现信息化效能,促进信息化水平的持续提升。

  4.信息化发展与信息安全相结合。始终把保障信息安全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支撑点,坚持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确保信息化发展安全可控。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信息系统要实现所有层级和主要业务的全覆盖;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与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生产过程、风险管控深度融合;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能力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提高;大多数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达到A级,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站在国家信息化发展高度,着眼于“十二五”中央企业信息化总体目标及本企业“十二五”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管理提升活动,通过与国际或同行业信息化水平先进企业的对标,从企业发展战略、主要业务、风险管控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十二五”信息化规划,确保规划具有战略前瞻性、整体协调性和应用实效性。滚动编制年度计划,持续深入开展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确保信息化规划具体落地。通过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重点应用与整体推进、单向应用与发挥整体职能的作用的关系,实现信息化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着力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全面提高信息化对主要业务的覆盖面,重点加强集约化人财物管理、国际化运营、辅助分析决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全面风险管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关键生产环节的应用。全面普及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持续开展信息系统功能完善、性能优化和应用评价等工作,推进信息系统在企业各层级的纵向贯通。加强信息系统在生产环节与管理环节互联互通的横向集成能力,推进从单项业务应用向多业务综合集成的转变,从单一企业应用向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应用的转变。积极开展网络采购和销售。

  (三)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基础。不断提高信息网络覆盖度和运行可靠性,到“十二五”末实现所属各级单位全部接入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软硬件资源利用效率和数据处理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统一开发平台和开发标准,强化技术架构管控,促进流程优化,推进业务协同,为企业集成应用和数据贯通提供基础保障。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池,强化主数据管理和数据治理,推进数据深度共享,并做好与国资委业务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使用正版化软件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着力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认清信息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全员信息安全意识,健全信息安全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强化信息安全统一归口管理。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保障,做好网络边界、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桌面终端信息安全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加固防护。加强异地灾备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开展涉密系统的分级保护和非涉密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军工、能源、电力、交通、通信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

  (五)着力提高信息系统运维水平。围绕企业信息化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与自身信息化水平相适应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强化运维组织体系建设,优化运维制度流程。建设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综合监管系统,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状态监测和趋势分析,提升信息系统运行风险预判能力,保障信息系统可靠运行。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深化认识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地位。要将信息化作为企业“做强做优、实现世界一流”目标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实施“五大战略”中的关键作用;要将信息化作为实现企业变革与发展的驱动力,建立支撑企业创新、转型和变革的信息化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总信息师(CIO)制度,大力提高专职率;明确信息化专项预算,确保投资质量,依法规范操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和集团管控力度,形成“一把手”挂帅、总信息师具体领导、信息化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业务部门有效参与、全体员工深度配合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和体制。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评价,层层落实信息化建设、应用、维护、升级和优化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信息化先进表彰等形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信息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持续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要明确信息化工作岗位序列,培养和打造人员配比合理、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管理、建设、运维和安全的队伍;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全员信息化培训,重点加强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信息化培训;对较高层次的信息化人才开展职业生涯设计;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化建设、应用、运维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人员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

  (五)持续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指导。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工作,完善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先进表彰和示范工程评选工作,培育树立行业信息化标兵;加强中央企业帮扶和经验交流的组织力度,适时开展信息化工作监督检查,为中央企业深入推进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案件评估,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八项。
在十大关键词中,或许只有该项和第六项案例指导,是法院自身非常专业的词语。虽然,也有其他执法部门同样会办案。但显然均不可与法院的专业性要求相提并论,而且,这两项究竟该如何去做,法律理论界、实务界及社会各界,依然有很多争论和不同看法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来看,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认识意义。二是建立体系。三是提高水平。四是发挥作用。
对于意义。大而言之,是之于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小而言之,是之于当下法院案件质量的提高。身为一名法官,或许更多的是凭自身的感受:有了案件质量评估,自己在办案中有必要对照这些要求,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所办案件的质量。法官是实务操作者,且绝大多数法官身处基层法院审判、执行一线,我们没有必要苛求他们一定要站在顶层的高度,来看待一件虽然与其日常工作息息不可分离的规定。固然如此,却要注意法官中可能出现的另一番倾向:最高法院是多此一举。案件不是工业产品,量化性的指标考核是不科学、不现实的。这类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确实要不得。毕竟,中国法院、法官以及案件的管理、审理有中国特殊的情况。虽然,很多方面我们是不赞成中国国情特殊论的。
对于体系。这是《意见》的主体部分,涵盖的内容较多,一一论述非一篇小文可述,我们且从两个方面讲述。一是大的原则性要求。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是一项大原则。就客观性而言,当是指评估的各项指标必须客观,这就涉及前面我们提醒注意的倾向问题。案件的确不同于工业产品,程序方面比较容易做到客观,实体方面恰恰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学法律的法官应当知道,普通的非专业人士其实也应当知道,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到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细节,一些新型违法犯罪更无法被立法者预测。这种情况下,评判的客观性只能建立在评判者的主观之上了。譬如,许霆案,无期徒刑和五年,一、二审如此差别之大的判决,有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着实难以找到,更多的是对于案情、危害性、法律规定的主观认识。预期性而言,在立法方面有这样的要求,但之于考评,有点不知从何下手。是考评方法、方式预期案件的办理,还是案件的办理预期考评?公信力而言,则是很好懂的了。如果评估规定中的一条条标准不能为考评者、被考评者所接受,自然谈不上有公信力。
二是具体的三类指标。《意见》将评估体系分为三类二级指标,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每类二级指标中又各包含11个三级指标,共三十三个。可以说,《意见》中通篇的其他文字,都是为了这三十三个指标的落实而展开的,所谓的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就体现在这些指标的考评上。这些指标,有些是客观的,有些未必;有些虽然是客观的,未必能真实反映案件的质量,这,或许是当前案件质量评估及其令人头疼的一件事。先说审判公正指标,一审上诉后的改判率、发回率等几项,通常认为,上诉被发回、改判,似乎意味着一审判错了,或至少在某些方面是有缺陷的。从大部分情况看,或许如此。但我们不要忘了,不被改判的案件往往是争议不大的案件,用一句挂在嘴边的话来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既如此,一、二审法官都会做出一致的判断。倘二审发回或改判了,自然有其依据(排除法律之外的因素),而这些在一审时,并非一审法官未考虑,而是合议、讨论或向审委会汇报后的结果。这样解释,不是为一审法官辩解,而是为了说明,这类案件怎么判,法官们是有不同看法的,只是法院裁判时依据现有的程序选择了这一结果;而到了二审,却选择了另外的结果。不然,大家可以看看河南省高法主办的《公民与法(审判版)》“疑案争鸣”栏目即可知晓。同一案件,各地的法官们会作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断。当然,裁判明显失当或法官主观失职的一审判决不在此列。至于二审开庭率,开与不开似乎与案件本身需要不需要联系的更紧密,毕竟,我们的法律是规定了二审是可以书面审的。而执行中止终结率,更是案件本身决定的;如若是执行人员作假,追究的则是其他方面的责任,另当别论。
再说审判效率。人均结案,无论之于法官,还是之于法院,都不是一项很好的参照。对人均问题,有一则笑话,邻居的房子增加了100平方,于是,你就“均”得了50平方。当然,人均结案根本就不与此类似,但却反映了“人均”并非一种很好的统计、评估的科学方式。我们有自己切身的体会,同属一个地市的基层法院,结案最少的法院还不及最多法院的一个审判庭。如此悬殊的数字,如若以同一种评估体系考评,必然有失公信力。而审判效果,除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两项指标,主导权在于法院,其他完全不取决于法院、法官,法院、法官所能做的,功夫只能施展在法律、审判、执行之外。如果让法官在履行本职的时候,承担了过多的职责之外的功能,势必导致法官的舍本逐末,或者退缩。当前一些法院立案难有抬头现象,了解之后,你会知道是因为很多法官面对分来的案件有畏难情绪,稍稍感觉可能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没有法官愿接手办理。
对于提高水平、发挥作用。主要在于法院自身,尤其上级法院该采取何种具体措施落实,当然,每一位法官则有义务配合。对其中不太成熟或认为不是很客观、很科学的地方,则有义务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意亦在此而已。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