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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时间:2024-07-07 07:4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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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58号



一、前言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是指用于有线电视HFC网络环境下,接收模拟广播电视节目、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和高速数据等功能的广播电视系统终端设备,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多种交互式多媒体综合业务的需求。有线电视用户使用它可享受广播电视、数据等多方位的信息服务。
为了引导我国有线电视网络开展数字电视等多媒体业务,特提出以下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意见。
二、遵循和参考的主要标准
国家标准必须遵循。下列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可用作参考,将来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颁布后,以国家标准为准。
·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EN300468DVB系统中的业务信息(SI)规范(DVB—SI)。
·EN300472DVB的比特流中传送图文信息的规范(DVB—TXT)。
·EN301192数据广播的DVB规范(DVB—DATA)。
·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
·EN50221关于条件接收和其它DVB解码器应用的通用接口规范(DVB—CI)。
·TS101197—1DVB系统中同时加密(SimulCrypt)的技术规范(DVB—SIM)。
·ETR289通用加扰系统描述(DVB—CSA)。
·ETR154MPEG—2系统、视频和音频在卫星、有线和地面广播应用中的实现指南(DVB—MPEG)。
·ETS300800有线电视分配系统的交互通道(DVB—RCC)。
·ETS300801通过PSTN/ISDN的交互通道(DVB—RCP)。
·ITU—TJ.112建议交互式有线电视业务传输系统。
·IEEE802.3以太网协议。
·ISO/IEC14496甚低比特率音频视频编码。
·ITU—TH.263低比特率通信用视频编码。
·ISO7816智能卡(Smart Card)规范。
三、频率范围
根据行业标准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上行业务的频率范围为5MHz—65MHz,过渡带的频率范围为65MHz—87MHz,调频广播业务的频率范围为87MHz—108MHz,模拟电视、数字电视、数据业务等的下行通道频率范围为110MHz—1000MHz。
四、设计原则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设计原则要遵循《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广播电视有关政策法规。
1、基本要求
·低价位、多功能;
·稳定可靠,寿命长;
·具有功能可扩展性,能软件升级;
·使用8MHz模拟带宽;
·可支持回传信号;
·操作方便,尽可能在前端设置,减少用户设置项目;
·支持数字电视有条件接收。
2、模块化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模块化,主要是指概念上的模块化,即它要包括当前技术成熟的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和网络电视(WTV)等几种不同产品的功能。具体实现时,可根据市场和用户的需求,将这几种不同功能的产品进行灵活组合。方式可以是: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完全分开的产品组成;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产品稍加改造,以插板的形式组合起来;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可利用多种专用芯片,采用两个调谐器方式,分别工作在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和电缆调制解调器(CM)模式。系统在一个主板上实现。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也可采用通用CPU为基础,通过开发软件功能模块,根据不同需求,加入各种应用软件,来实现多功能需求。
3、开放式结构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应采用开放式结构,不搞自我独立封闭的体系,应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并参考公认的国际先进标准,保证厂家同类产品的相互兼容。
4、综合业务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数字电视和加密数字电视,进行视频点播或准视频点播和收发数据信息(如电子银行、电子商务、因特网浏览、网络购物、远程教育和电子邮件等)。
5、有条件接收
有条件接收系统的应用要符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优先考虑采用具有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并得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系统。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应充分考虑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有条件接收体制的可能性。
6、用户管理
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的用户管理体制下使用的要求。
7、中文电子节目指南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要充分考虑使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标准规范的中文电子节目指南的可能性。
五、功能描述
1、基本功能
·支持数字视频压缩标准(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支持传输标准(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支持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
·通过使用智能卡,能够接收数字付费电视节目和付费频道,具有安全可靠的解密功能。智能卡物理接口符合ISO—7816标准。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节目。
·具有PAL电视信号输出端子。
2、可选功能
·可以在电视上浏览因特网和收发电子邮件(网络电视功能)。
·利用无线键盘把用户的选择送给综合业务用户终端。
·提供以太网标准接口、IEEE1394高速串行接口或USB等接口。
·支持软件下载升级,支持图象和视频下载。
·支持中文图文电视传输规范,可处理在模拟电视场逆程中传输的数据信息。
·有回传接口(例如电话线方式)。
3、功能的扩展性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有线网络是单向,因此用户终端所支持的业务建议从单向广播式业务(数字电视、单向数据)开始,随着有线网络的双向化改造的进展,用户终端逐步支持双向数据业务。相应地,用户终端的结构和功能也要与此相适应。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部分应考虑将来在两方面的可扩展性:在信道解调方面,从有线网络的QAM解调,扩展到支持卫星数字电视(QPSK)和地面数字电视(由相应国家标准确定的信道编码和调制方式)的解调;在信源解码方面,从支持标准清晰度电视(SDTV)到高清晰度电视(HDTV)的解码。
六、主要物理接口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接收部分的接口建议满足“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的规定。主要物理接口包括:
·在VHF/UHF波段内的射频输入/输出;
·调制解调器(PSTN或CATV、SMATV)接口;
·视频信号;
·音频信号;
·数据信号输出;
·控制信号的物理接口;
·可拆开的条件接收模块的接口。

编制说明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的编制是考虑到目前全国广电系统很多单位正在建立或计划建立数字电视系统或加密数字电视系统。为使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标准体制,以便节目的互通和网络的互联,特编制《意见》。
考虑到国家标准的相对满后,执行本《意见》时,在严格遵守国家现有标准的前提下,还可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已成熟的标准。关于这一点,《意见》第二款对可参考的国际标准有明细列出。
《意见》主要针对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网络电视(WebTV)。其它类型的用户终端不在本《意见》考虑之内,如IP用户终端等。
本《意见》第四款设计原则中的第5、6、7三条,强调了有条件接收、用户管理和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体制标准的统一,其目的是希望建立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体制、四级管理(或多级管理)、末端收费、按比例分成的模式,避免将来一个用户用多个用户终端收看不同的节目的局面。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规模化的用户终端民族产业。


2000年2月2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
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举办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技艺优势,因地制宜办好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须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当地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设有与专业教育相适应的生产实验、实习场所或基地。
城市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参与联合办学的部门、企事业组织提供;农村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和设备,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的各项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第十三条 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
(三)教育费附加;
(四)收取学费;
(五)校办产业收入;
(六)社会捐资和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支持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鼓励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校办产业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使用文教事业周转金,扶持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做好职业教育专职教师培养、培训和职务评聘工作。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队伍实行专职与兼职结合。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职业学校校长享受同级、同类型普通学校校长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应当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的职业师范系、科、班,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口招收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学生享受师范生同等待遇。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毕业生须按照任教服务期制度和有关规定到职业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和干部培训、进修制度。职业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动者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从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二年以上学制的职业培训班结业生中择优录用。
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上岗;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历层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参军、升学、参加招收公务员考试、聘干时,具有相同的资格,在就业和待遇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职业学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
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升入高一级的学校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辟继续学习和深造的途径。
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应当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经济损失的,由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
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截留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毕业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7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