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2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2000年3月17日

青海省旅游条例(2010年修正本)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旅游条例(2010年修正本)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社会联动、市场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加强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景区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发挥服务、指导、协调作用。

第二章 旅游产业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市场需要,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生态环保的旅游项目和探险、登山、漂流等特殊旅游项目的发展。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家乐、乡村民俗等乡村旅游的发展,为乡村旅游提供便利和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扶持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交通建设时,应当将通往重点景区(点)的公益性道路、客运场站项目纳入规划。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业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不得闲置国有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鼓励本省旅游经营者与省外旅游经营者合作。省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与本省旅游经营者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开展对本地区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旅游节庆、科技交流、民间文化交流等活动,向国内外推介本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创建旅游品牌。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导向为基础,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市、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具备旅游发展条件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重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景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旅游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旅游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建设、经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自然风貌,新建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容量控制。

旅游景区(点)接待游客时段的最大控制容量,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经营范围和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者要求补充文本外条款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返还旅游者预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旅行社与其他旅行社转接待时,应当订立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可以承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经营许可证;

(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三)向旅游者提供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有悖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

(四)利用广告等方式作虚假宣传;

(五)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六)以零团费、负团费销售旅游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服务设施、游览导向和安全警示等标志,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餐厅、商店、座椅、公厕、垃圾箱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十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的确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门票价格上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特殊人群给予减免。

旅游景区(点)实行单一门票制,景区(点)内经审批另行设有收费旅游景点、旅游项目的,可以设置联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第三十一条 以工业企业、农业示范园区、文化宗教场所等为依托的旅游景区(点),其讲解的专业性、政策性要求较强的,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定点讲解员制度。

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场所的讲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车,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的车辆,并签订旅游客运包车合同。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者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购物场所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第三十四条 旅游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向旅游者提供的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信息中提供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五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开展探险、登山、漂流等特殊旅游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在高海拔地区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介绍相关的安全知识,配备必要的高原安全救护设备。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景区(点)、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旅游统计报表和其他信息,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导游、讲解等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持证上岗。

导游证的取得应当按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讲解员证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州(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旅行社、旅游景区(点)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证、讲解员证的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导游、讲解员未经旅行社、景区(点)的委派,不得擅自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第五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保障;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者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双方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四)旅游合同有仲裁约定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旅游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食品药品、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旅游、体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旅游项目的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严格执行特殊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特殊旅游项目和新型旅游项目旅游服务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旅游经营者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四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大节庆活动期间,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旅游景区(点)旅游接待信息。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四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库,完善公共交通枢纽、主要旅游景区(点)和重要商业街区公益性旅游信息服务设施,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对旅游者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推行标准化管理。

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经评定获得相应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标准提供服务。未获得相应星级、等级评定的经营者,不得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旅游经营者诚信记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对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旅游经营者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可以暂扣可能转移或者隐匿的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租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的车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景区(点)强行出售联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景区(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以零团费、负团费销售旅游产品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十二五”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为全面提高国家防灾减灾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国家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划。
一、国家战略需求
(一)我国自然灾害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具有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特点。特别是近年来地震、干旱、滑坡、泥石流、洪涝、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接连发生,如2008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严重雨雪冰冻灾害、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2009和2010年冬春西南特大旱灾、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等,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防灾减灾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自然灾害风险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灾区的可持续发展及国家目标的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将防灾减灾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系统认知环境演变规律,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保护、修复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发展相关技术、方法、手段,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大事,是惠及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科技支撑体系任重道远
科技发展对防灾减灾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防灾减灾科技是民生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及应用,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面对严峻的灾害风险和挑战,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全国防灾减灾综合能力依然任重道远。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国家科技支撑体系,需要针对我国防灾减灾的迫切需求及各个科技支撑环节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自然灾害形成机理和演化规律,加强自然灾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决策指挥、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的技术研究及应用,有效提高防灾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
二、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我国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现状与进展
1.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及技术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重大灾害气候形成机理与预测系统、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洪水演进与预报、近海环流形成变异机理及环境影响等领域取得系列成果。初步建立了地震监测台网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体系,完善了气象、海洋、水文等地面监测和观测网,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和及时性得到有效提高。
2.自然灾害灾情和风险评估体系初步形成。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体系,完善了灾害危险性和灾情评估指标体系,提出了区域综合灾害损失及风险评估模型,为重大工程选址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技术支撑。
3.国家自然灾害防治工程体系逐步建立。先后实施了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等重大防洪水利枢纽、防旱抗旱基础设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防沙治沙、综合林火防治、防雹增雨、生物灾害防治、牧区防灾基地等自然灾害防治工程体系建设。
4.应对重大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启动实施的村镇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综合风险防范、巨灾综合风险评估、重大地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重大和重点科技项目,有力支撑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灾害的应急抢险、快速评估与恢复重建。
(二)我国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的薄弱环节
1.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性工作仍然薄弱。某些重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的孕灾环境、形成机理和演变规律尚不清楚,综合监测现代化水平、预测预报精度和时效性有待提高,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2.综合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不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防灾减灾产品、仪器和装备研发不足,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究、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不够,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
3.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有待完善。灾害风险评估缺乏科学系统的指标体系,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相关标准有待完善,对致灾因子的危险性、社会经济系统的脆弱性等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尚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灾害风险评估模型体系。
4.防灾减灾科技支撑平台建设亟待加强。我国现有的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依然不能满足综合防灾减灾的需要,防灾减灾科技资源共享和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巨灾风险防范科技支撑能力有待提高。
(三)国际防灾减灾科技发展趋势
1.防灾减灾战略做出重大调整。由减轻灾害转向灾害风险管理,由单一减灾转向综合防灾减灾,由区域减灾转向全球联合减灾,大力提高公众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认识。
2.强化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研究。关注巨灾灾害链的形成过程,重视灾害发生的机理和规律研究,加强早期识别、预测预报、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3.构建灾害监测预警技术体系。利用空间信息技术,建设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实现监测手段现代化、预警方法科学化和信息传输实时化。
4.加强灾害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制定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计算机、遥感、空间信息等技术,建立灾害损失与灾害风险评估模型,完善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系统。
三、发展思路和战略目标
(一)发展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防灾减灾国家目标,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划的科技发展任务,针对《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科技需求,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加强应用技术开发、防灾减灾装备研制和集成示范,强化科技条件平台、研究基地和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防灾减灾的支撑作用。
(二)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聚焦民生。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的出发点,依靠科技,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损失,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夯实基础,强化应用。在“十一五”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的基础上,稳定支持防灾减灾基础研究,进一步加强应用技术研发、技术集成和成果应用,推进“科学到技术、技术到能力、能力到服务、服务到效益”的转化,强化科技在防灾减灾中的支撑作用。
3.面向需求,突出重点。针对国家防灾减灾紧迫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集中力量研发一批先进适用的关键技术和装备,增强防灾减灾相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科技水平。
4.整合资源,有效集成。强化机制创新,有效集成部门、地方、企业、社会的科技资源,形成部门协调、资源共享和联合推进的创新机制,推进国家防灾减灾能力的整体提升。
(三)战略目标
1.总体目标
全面提升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工程防治、应急救援、决策指挥、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的科技水平,推动高水平的国家防灾减灾科研和实验基地建设,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进一步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缩小防灾减灾科技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全面形成与“十二五”国家防灾减灾目标相适应的科技支撑能力。
2.具体目标
(1)进一步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基础研究水平。重点研究揭示地震、地质、山洪、气象、生态、环境、海洋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的形成机理,提高预测预报科技水平。
(2)攻克防灾减灾若干关键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支撑能力。研发并集成一批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装备;编制和修订一批防灾减灾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防灾减灾能力。
(3)进一步提升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决策的科技支撑能力。研发防灾减灾相关数据快速获取、远程传输等技术,建立和充实重大自然灾害综合数据库和综合灾害风险数据库,进一步推进国家应急平台建设,为国家防灾减灾决策指挥提供科技支撑。
(4)建设一批重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科技示范基地。建立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灾害防治、恢复重建技术示范基地,完善防灾减灾科学普及与教育培训基地,逐步形成国家防灾减灾科技示范网络。
(5)新建3-5个防灾减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善国家重大自然灾害野外观测站网系统,推进防灾减灾科技相关的学科建设,加强防灾减灾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和领军人才培养。
四、重点任务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基础研究
针对我国地震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灾害、生物灾害、海洋灾害、环境灾害等主要自然灾害种类,揭示主要自然灾害的发生机理、动力过程、作用强度与时空分布规律,研究各种自然灾害对社会系统、基础设施、生产系统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危害方式、程度和范围,研究地震地质灾害、台风暴雨洪涝、干旱风沙、低温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及灾害链过程的形成机理及其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发生发展趋势,为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提供科学依据;重视对巨灾及巨灾灾害链形成机理和过程、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风险关系及其适应性范式等方面的基础研究。
(二)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与监测预警技术研究
通过对主要自然灾害的观测和数据采集,建立基于物理过程的灾害预报模型,开发精确、实用的数值预报系统和数据处理技术,提高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频率、强度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预测能力。结合自然灾害的形成规律、发展演化机理,开展灾害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探索地震应力环境探测技术,提高全国重大自然灾害隐患的预测水平。完善地震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灾害及海洋灾害等主要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关键技术,开发全方位自然灾害信息获取技术、多尺度动态信息分析处理和优化决策技术,构建国家和地区重大自然灾害的早期监测、快速预警技术平台。加强对特大地震危险区识别及危险性评价方法、大地震中长期危险性判定及地震大形势预测关键技术、暴雨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山洪灾害监测研究关键技术、地质灾害光纤传感监测技术的研究与示范。
(三)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与综合风险评估技术系统研发
开发地震地质灾害、气象海洋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定量评估模型,加快基于GIS空间分析技术、遥感动态监测技术、数字化观测技术、GPS精确定位技术和模型一体化的灾情快速评估技术系统的开发,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快速评估提供技术方法。开展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技术研究,确定灾害发生的概率、强度和区域分布;开展区域承灾体易损性评价,确定不同承灾体在各种自然致灾环境下的脆弱性。研发重大工程扰动区、高烈度区等不同区域的综合灾害风险评价模型,进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开发综合灾害风险分析、模拟与决策系统,实现主要自然灾害风险控制的系统集成,构建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综合应急信息决策支撑平台。
(四)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与决策指挥关键技术研发
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特点,研发灾害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和应急救助技术系统,重点研发灵活、快速、多途径的应急通讯技术,提高自然灾害信息传输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数据快速获取、处理与共享服务系统建设,研究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综合应用技术和卫星遥感数据获取的关键技术,建立综合航天遥感数据快速集成处理系统,实现重大自然灾害的天、空、地遥感数据一体化快速集成处理,为灾区应急救助和应急指挥提供实时直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现应急地理信息的三维可视化服务;加强国家应急救灾物资调度协调系统建设,开展生活必需品一体化应急保障技术、智能化机动式应急救灾安置综合体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标准体系;研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系统,开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演练技术系统;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区域性自然灾害应急技术体系或指挥平台。
(五)灾后恢复重建技术体系研发
围绕灾区恢复重建过程,开展基础设施安全快速诊断与重建、生态环境修复与重建、工农业恢复与重建、生命线与生产线恢复、水源安全分析测试、灾后环境污染评估与治理、恢复重建动态监测与效果评估等方面技术研发,研发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适于推广的灾后恢复重建关键技术,加强工业和民用建筑、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等的自然灾害设防标准研究。
(六)重大自然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技术研发
针对地震、地质、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雪灾、暴雨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研发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的关键技术和受损生态系统的快速修复技术,增强区域和主要产业部门应对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能力。针对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生态环境恶化等缓发性自然灾害,深入研究地表干旱化、植被退化、风蚀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以及湿地退化等演化过程,深化对土地退化过程中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侵蚀加速、土地生产力下降、生态资产降低、生存条件恶化、灾害风险增大等过程和机理的认识。加强系统的土地退化防治技术和生态系统修复技术研究,构建不同区域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的技术模式。
(七)防灾减灾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制
研制防灾减灾新型实用产品,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进行重点研究,提高产品性能或功能。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防灾减灾能力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监测装备、通讯装备、救援装备、防控装备和结构抗灾装备,开发和试制先进实用的生命探测、机器人救援、大型障碍物破除、抢修抢建、滑坡快速排水、放射性核素污染防控、生活保障等装备,促进防灾减灾材料、工艺和装备的技术革新,为提高防灾减灾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改善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八)国家综合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科学仪器设备和研究实验基地、科学数据和文献资源共享服务网络、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防灾减灾科技条件支撑系统。建设国家野外站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国家灾害风险科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普培训基地建设。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防灾减灾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优化,促进防灾减灾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
(九)重点区域综合防灾减灾技术集成与示范
结合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加强中东部城市人口经济高密集区、沿海重要经济区、新兴城市群规划区等的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开展地震高危险区、重大工程扰动区、地质灾害和台风暴雨洪涝及海洋灾害频发区重大自然灾害和巨灾隐患的早期识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工程防治、应急救援与灾后恢复重建等的技术集成示范与成果推广应用。针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自然灾害特点,加大对自然灾害严重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重点流域及重点开发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技术集成与示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专业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模式,形成面向公众的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示范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联动推进防灾减灾科技工作
防灾减灾科技工作是一项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复杂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整合多方专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
持续增加国家在防灾减灾领域的科技投入,同时引导带动地方、部门的科技投入,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开拓多种投融资渠道,主动探索引入风险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等,增加防灾减灾科技领域的资金投入。
(三)整合科技资源,统筹支持防灾减灾科技工作
瞄准国家战略目标,凝练科技需求,突出重点,统筹运用国家科技计划、示范工程、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等科技资源,提升防灾减灾科技综合能力,特别注重引导和带动企业参与防灾减灾创新体系建设。
(四)加强学科建设,推动防灾减灾科技知识普及
加强防灾减灾相关学科建设,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促进应急培训基地建设和科普宣传,通过建设防灾减灾示范社区等途径,全面提高国民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防灾减灾理念和技术
积极参与防灾减灾领域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结合我国防灾减灾科技领域的发展重点,推进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促进国际联合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建设。开展调研,科学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防灾减灾领域的先进理念、经验技术,缩小防灾减灾科技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