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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02:4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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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制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依据《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价格紧急措施包括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价格紧急措施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在做好非常时期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的组织工作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

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实施的地区、品种,把握好时机和力度,有利于促进相关商品正常生产、流通和相关服务的正常提供,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第五条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落实。

对符合《价格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落实。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监测,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将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监测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价格有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做出预警。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期,应当依法打击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应当加强价格举报值班工作,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行为,确保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实施。

第十条 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议有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期间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起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或者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或者紧急措施,并对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预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维护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止非法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含彩色包装袋以及各种基材的塑料包装制品)、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陶玻容器印刷制品、电化铝烫印箔、胶粘带、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及本办法。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包装印刷办)负责具体工作。各地、市、州、县经(贸)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场地(所)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资金(资产)证明;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须提交企业章程。
同时,填写由审批登记机关印制的“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
第八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从事排版、制版单项经营活动,资产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直接报省包装印刷办审核批准;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从事排版、制版单项经营活动,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市、
州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再报省包装印刷办审核批准,颁发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从事装订、复印、影印、打印单项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其审批手续按从事排版、制版单位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企业审批程序进行。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应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一条 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取得包装装潢印
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向省包装印刷办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双方签署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
(二)经营场地(所)证明;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四)资金(资产)证明和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同时,填写由审批登记机关印制的“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经省包装印刷办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第十四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转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企业应在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
(四)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企业应当依法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在作出终止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或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
(二)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三)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许可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每年应按省包装印刷办制定的年审计划进行年审。在年检年审的基础上,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
第二十条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不得转让许可证和向未持证企业转让承印合同。
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须标明印制许可证编号;印制广告宣传品,须标明准印证编号。
第二十一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实行印制合同制度。每一个印刷品种,委托印刷单位和承接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
第二十二条 印制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由委托印刷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以及印刷底样,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委办理由省经贸委统一制定的印制准印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核发的《印刷品广告发
布登记证》;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承接印制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印制准印证、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方可印制。
第二十四条 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须凭境外委印方出具有关合法证明文件,报经省包装印刷办审核,方可印制。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五条 承接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发放许可证,除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1998年8月11日
新形势下如何建设地方特色的基层检察文化

作者: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 王维新

摘 要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灵魂",它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应当联系实际,创新形式,凸显地方特色,以此对基层院建设和整个检察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检察文化建设 地方特色

党的十七大在部署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同时,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作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文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群体素质,促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因此如何推动基础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七大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近年来,我院依托岐山周礼文化的深厚底蕴,在检察文化建设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文化建设在促进检察工作,特别是队伍建设方面彰显了巨大的推动力。结合我院检察文化建设的初步探索及经验,本文就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及措施进行探讨。
一、 检察文化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积极向上的、先进的检察文化对培育和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培育先进检察文化,提高检察机关队伍整体素质,是时代的选择,是人民的呼唤。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的,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关键,以创新检察管理机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目的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法律文化。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人员的价值取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检察机关主流精神与新形势新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检察文化通过培育检察人员敬业、勤业、精业精神,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素质和文化品位,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向心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检察文化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精神动力。检察文化把人的价值的实现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先进文化的引导、凝聚、协调、教育作用,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使检察人员自觉地追求、信仰和实践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法治理念,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检察文化的建设是一项十分浩瀚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检察精神是核心,检察制度是框架,检察硬件设施是基础,检察干警是主体,鲜明的个性和与时俱进的时代性是活的灵魂。先进的检察文化,是以全体干警认同的精神和价值观,以和谐统一的法治理念文化和执法思想,以干警自觉遵循的行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以内外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官的形象和声誉,绘制检察机关发展的愿景目标,形成“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价值观核心,提升检察机关及其全体干警的整体素质,进而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增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文化育检”战略,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作用,在检察文化的理论研究、组织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目前在实践中,由于受地域、经济、文化传统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尚存在着对检察文化重视不够、检察文化内在本质把握不准确、以及检察文化建设表层化、庸俗化、功利化的问题。
1、对检察文化及其建设的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部分检察院和检察干警对检察文化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还不够全面、准确,将检察文化理解为仅仅就是检察系统内部开展的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认为只要加强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就可以,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认识还只停留在表层化的局限和误区上。甚至还有部分人认为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冲击,是浪费时间,是不务正业;也有一些人认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美化机关环境、建设文化活动设施、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奢侈、是浪费、是搞花架子、是形象工程等,未意识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只注重检察文化的物质外在形式,忽视检察文化的精神内涵。在检察文化当中,物质文化只是检察文化的载体,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涵。检察机关的物质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基础,并使它成为承担精神文化的载体,物质文化的建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是,有的检察院甚至把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等同于机关环境的美化和丰富全体干警的业余生活,一味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离开了检察机关的精神文化建设。这样,单纯的物质文化建设就失去了文化建设的意义。
3、检察文化建设形式单一、载体不够。有的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附属于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着重强调其控制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以及改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的物质功能,只把检察文化建设看作法律监督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的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对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业余活动的开展,并没有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检察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有的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干警在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因素、业务能力、工作投入、思想认识、政治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了检察文化功能的发挥。
4、完全照搬盲目模仿,检察文化建设地方特色不明显。检察文化既有共性的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人员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染力的根源所在。但是,在实际中,有的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尚未注重体现本地区、本院及检察人员的自身特点、传统和发展趋势,盲目照搬照抄其他检察机关的经验,使检察文化建设趋于庸俗化,功利化,未能发挥检察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作用。
三、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点措施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涵盖检察思想政治建设、执法理念建设、行为规范建设、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建设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的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突出基层检察特色和地方特色,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充分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灵魂”。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对于促进文化育检,保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提高检察机关的群体素质和工作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基层检察院要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参与检察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2.确立检察文化建设思路和目标。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目标,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观念,以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职业化建设为核心。以培育检察精神、强化检察职业道德、营造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为着力点、全面规划,逐步实施,整体推进。基层检察院要以倡导检察精神为契机,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精诚团结、勤于工作、乐于奉献、敢为人先的工作氛围;要以强化检察职业道德为切入点,确立共同行为准则,推动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要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强化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
就当前来说,要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检察机关。和谐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崇尚和谐、追求和谐、实现和谐是当今时代的最强音。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因此,检察机关既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又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检察机关。
3.突出基层检察特色和地方特色。检察文化建设不能流于表面化,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各项文体活动。业余文体活动、政治思想工作属于检察文化的范畴,但不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和主体,检察文化建设应该突出检察特色,围绕检察工作的特点、检察官的职业需求来开展。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基层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不断强化“文化育检”的理念,突出检察特色和地方特色,构筑和完善以“以人为本、和谐创新、公平正义、廉洁高效”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内涵。岐山是中华民族古老文化发祥地之一,以周文化和三国文化为主的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周文化以“天”为精神信仰、以“德”为价值原则、以“和”为 社会行动准则的完整而协调的文化体系,是中国历史的轴心时代为中华民族遗留下来的宝贵文化财富,至今仍有其巨大的精神魅力。为此,我院依附岐山得天独厚的文化底蕴,实施“文化育检”战略,着力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检察文化。结合实际,总结出“双层递进”的建设文化模式,通过不懈努力,内修外化,激励精神,形成了人文和谐之气、干事创业之风和蓬勃发展之势。
4.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文化是社会的文化,而社会又是人的总和,因此检察文化建设的关键是人的建设。基层检察院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管理机制,提高和培养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紧紧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要采用教育、启发、诱导、吸引、熏陶和激励等多种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促进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要注重对内营造文化氛围,树立文化建设理念,高唱文化建设调子,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开阔检察人员的视野,充实文化育检的内涵。在这方面,我院以建设“六种文化”(即环境文化、廉政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语言文化、科技文化)为突破,不断提高检察文化建设的水平和层次。新建草坪、花园、文化墙、警示牌,规划设计检察文化展室,处处折射出浓厚的文化氛围;定期组织干警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参观监狱、烈士陵园、火葬厂,进行“三观”教育;对19个业务工作流程图重新进行修订,规范办案流程,落实《从优待检规定》,坚持“六必看”、“六必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和交流,大力开展析案明理和预防犯罪宣传;重大节日举行升旗仪式,“七一”举行了庆祝建党文艺联欢;购买了2000余册图书,充实了图书室,组织读书会,岐山检察讲坛,开展书香岐山读书明理活动,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给检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5.着力推进检察物质文化的建设。检察物质文化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检察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检察物质文化包括了检察机关的场地、建筑、设施、装备、制式服装,以及检察人员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办公大楼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检察文化的重要窗口,所以在选址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规模适宜、经济实用,在外观上体现出庄严、大方和尊崇,要用多种形式体现出检察机关建筑与其他建筑的区别。办公楼内部房间构造和装饰要尽量创造出一个美观大方、令人赏心悦目的工作环境,使检察干警能心情舒畅、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
6.注重塑造检察机关的形象。检察文化建设要以队伍建设为载体,注重塑造检察机关的形象、彰显检察权的法律权威。要立足于加强干警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干警的思想道德水平。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挖掘干警潜能,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开展敬业、勤业、精业的“三业”教育,使干警明确自己身上的责、权、利,从而确立检察文化建设的道德基础和价值观念。要注重对内营造文化氛围,树立文化建设理念,高唱文化建设调子,进一步加大硬件建设,不断创新活动内涵,调动干警积极性,对外要重视培养宣传骨干分子,建设文化阵地,树立形象,树立旗帜。如我院积极研讨工作中的焦点,宣传工作中的亮点,利用新闻媒体等阵地宣传检察。建立宣传联络员制度,各科局室确定1至2名宣传联络员,及时向宣传部门报送案件素材、大要案简报等,形成人人动手,全院合作的宣传工作局面。院领导带队,成立了6个检察官宣讲团,通过讲课、座谈、问卷调查、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学校、农村、企业、社区、机关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通过一系列措施,使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在人民群众中深入人心。
检察机关重建30年,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完善,检察事业蓬勃发展,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思想和理念,它的出现顺应时代潮流、体现法治精神。检察文化建设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经过长期不懈地努力。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要高度重视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尊重广大基层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弘扬和谐文化,创新文化载体和机制,突出体现地方特色,不断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