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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7:25: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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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支行升格的条件,避免商业银行支行盲目地随当地行政性升格而升格,现就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家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其总行应拨足1亿元人民币营运资金。
二、拟升格的支行必须是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和完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并连续两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合格,无不良经营记录和严重违规行为。
三、拟升格的支行必须连续两年以上盈利。
四、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拟升格支行的资产余额须达到8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列入当年机构发展规划,不再随当地行政区划升格而升格。
各家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条件完善本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支行升格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



1997年6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查和审议,决定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陆兵主席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
会议认为,纲要和报告对“十五”时期的工作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今后五年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符合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符合全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反映了我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要求,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
会议号召,全区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万众一心,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实现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全面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而努力奋斗!


关于印发《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为了规范我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健康水平,1997年财政部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拨款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8号)及目前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需要,现对此项基
金的具体使用项目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金的使用
(一)财政部拨款500万元基金作为留本基金,全额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用于规定范围的资助项目支出。每年的资助金额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
(二)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投资。
二、基金的资助范围
(一)资助贫困地区乡镇卫生机构购置最基本的医疗器械。
(二)资助老、少、边、穷地区特困户的基本医疗。
(三)为贫困地区卫生机构培训医务人员。
(四)开展贫困地区的卫生、健康教育。
(五)资助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费。
(六)为贫困地区举办医疗义诊咨询活动。
三、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此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经办,严格按本规定的资助范围使用。
(二)每年由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基金收入、结存、资助项目计划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本息收入和资助支出预算。预算及资助方案,报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基金会批准的预算和资助项目,按计划进度向用款单位拨款。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年度执行情况,编制资助金年终决算,报基金会审批。
(四)基金会财务部每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财政部。如基金使用超出本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财政部有权停止或收回资助的基金。
(五)基金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接受财政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