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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名单

时间:2024-07-15 22:1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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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名单

(1959年4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曾 山
副主任委员
  王绍鏊   薛暮桥   孙起孟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芸生   王绍鏊   邓宝珊   尔 汉   乐松生
  刘文辉   刘靖基   孙起孟   李明灏   李范五
  陈此生   陈绍宽   吴 晗   周叔弢   周纯全
  屈 武   邱 及   胡子昂   许广平   许之桢
  许崇清   汤桂芬   甯 武   盛丕华   潘震亚
  薛暮桥

注:1959年4月22日预算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王绍鏊、薛暮桥、孙起孟为副主任委员。





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4年8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共收到全国52家动画制作单位报送的申请立项剧目共163部、11981集,长度为159014分钟。经审查,批准立项的剧目158部、11814集、长度为155520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96.9%、98.7%和97.8%。暂未批准立项的剧目5部、167集,长度为3494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3.1%、1.4%和2.2%。
一、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按照《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广发编字〔2004〕356号)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扶助国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二、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制作动画片。
三、年度国产动画片题材规划实行两期申报办法。第一期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5日;第二期起止日期为7月1日至15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管理是一项重要并关系电视动画片制作全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实行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分级管理。随着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重新确定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管理规定将向社会颁布。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的题材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履行管理职责,严格管理,依法行政。各级电视剧制作机构也需主动接受管理,迅速了解相关法规,自觉按章行事,共同完善管理。

  附件: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20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白城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视地方志的编纂和开发利用,保证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落实。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地方志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规范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出版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五)搜集、保存、管理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六)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发改、财政、编制、统计、档案、新闻出版、保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地方志工作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承担编修地方志任务的单位配备专(兼)职编纂人员,明确分管责任人,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编纂规划和要求,配合地方志工作机构完成入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初稿编纂等相关工作,并接受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以市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两级地方志书应当20年续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每年编辑、出版。遇有特殊重大事件发生,可适时组织编纂专题志书。

  第十一条 按照《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省地方志编委会复审、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成立志书终审委员会终审;以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省地方志编委会终审。

  第十二条 以市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经依法审查验收合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三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在出版后三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征集和保存各种地方志资料,建立稳定长效的征集渠道和制度。向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档案馆或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七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立方志馆、资料库等收藏、保存、管理各类地方历史文献资料,积极开展地情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出版专题资料、地情研究成果等,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地方志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

  第十九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保存、推广、利用地方志资料。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按照《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市或县(市、区)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擅自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志内容的涉密审查工作,由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初审,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会同同级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志内容的涉密工作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