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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2号)

时间:2024-07-13 09:3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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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2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18日选出:
委员长
彭 真
副委员长
  陈丕显 韦国清(壮族)  耿 飚 胡厥文
许德珩  彭 冲  王任重 史 良(女)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藏族)
赛福鼎(维吾尔族)  周谷城 严济慈 胡愈之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 韩先楚 黄 华
秘书长
  王汉斌
委员 (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马 璧
王永幸  王兆国  王 甫  王国权  王炳南
  王淦昌 扎喜旺徐(藏族)   区棠亮(女)贝时璋
  牛荫冠 孔从洲  邓家泰   艾 青 古耕虞
  平错汪阶(藏族)  叶 林 史来贺   白寿彝(回族)
  吕 骥 伍觉天 任新民   华罗庚   刘大年
  刘东生  刘有光  刘 达 刘 伟 刘念智
  刘瑞龙  刘靖基   江家福(壮族)   许 杰
许涤新   孙敬文   苏步青  李一清  李文清
李 贵   李桂英(女,彝族)  李 琦 杨乃俊
  杨立功 杨克冰(女)杨初桂(女,侗族) 吴世昌
吴仲华   吴作人  吴茂荪   吴 波 吴桓兴
  何 英 何 贤 谷景生  沈 鸿 宋一平
  宋劭文  宋承志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秀龙  张 杰(回族)   张贤约
  张秉贵  张承先  张 珍 张致祥  陈永康
陈宗基  陈惠波   陈鹤桥   武 衡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林丽韫(女)林 雨(女)欧阳毅
  罗叔章(女)罗 琼(女)季羡林 周占鳌   周礼荣
  郑伯克  赵忠尧   郝德青  荣高棠 胡克实
  胡荣贵  胡绩伟   段苏权  侯学煜   俞霭峰(女)
洪丝丝  宦 乡 费彝民  秦宝兴  袁雪芬(女)
莫文骅   顾大椿   钱 敏 钱端升  徐运北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高登榜   黄志刚   黄荣昌
梅 行   梅 益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符 浩 章瑞英(女)清格尔泰(蒙古族) 彭迪先
董建华   韩哲一(回族)     曾绍山  曾 涛
谢怀德 谢铁骊   楚图南   裘维蕃  雷洁琼(女)
解 方 裴昌会  廖海光   熊 复 潘 焱
薛暮桥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3年6月18日于北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改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第三十条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改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七、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音像管理机构对进口音像制品进行审查,可收取审查费。进口录像片,每部(单本按90分钟,连续剧或系列剧按60分钟计算)200元;进口录音带审查费,每盒录音节目带150元。地方或其他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进口音像制品的初审,是正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
音像制品审查费属于文化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补偿机器设备磨损折旧、电费开支和抵补事业经费,少部分用于审片人员的劳务开支。
二、文化主管部门对计划外的巡回演出,可按剧团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抵补事业经费。
三、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演出经营许可证、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演职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集体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均按每本5元收取工本费,用于证件的印制开支和抵补事业经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文化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