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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8 01:0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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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国质检质[2004]245号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为明确信息系统的职责,确保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根据质检总局的委托,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信息系统承担信息收集任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电子信箱、信函、电话、传真、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有来自车主的投诉信息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证机构、产品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维修商、租赁商、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质量问题信息等。

  第四条 信息系统承担汽车产品技术质量信息备案和管理任务。信息系统根据《规定》的要求管理来自制造商的各种技术信息,包括汽车的VIN码及配置信息、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TSB)信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等,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车主、经销商、检测机构的信息等。

  第五条 信息系统负责整理、分析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并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质量投诉报表和统计分析报表。

  第六条 信息系统负责建立汽车召回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总局的指令及时发布召回信息和召回效果分析报告,并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将召回信息及时通知有关车主。

  第七条 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参与国外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收集国外有关汽车安全和召回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以及先进的检测方法、管理经验等信息。

  第八条 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开展公众教育,向公众提供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汽车产品质量责任担保制度、汽车质量问题投诉和处理办法、汽车安全技术、汽车正确使用方法、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 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总局的指令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指定认证机构和缺陷汽车产品检验与实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车主的投诉信息、汽车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TSB)、检测方法、维修资料、配件资料等。

  第十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需要,信息系统设呼叫中心、数据处理部、信息采集部、软件和网络部。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呼叫中心通过集群电话方式接受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并将相关信息分类整理,输入投诉数据库。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部负责分析、处理、过滤、汇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和制造商根据《规定》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汽车质量投诉报表。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部负责收集与汽车安全和召回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以及先进的检测技术、管理经验等信息,和与汽车召回有关的单位(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修理商、公安、保险等)建立相关合作关系,采集相关信息(VIN码、技术服务公告、维修技术数据、车主信息等),并将有价值的信息提交给数据处理部。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软件和网络部负责开发和维护信息系统,以及质检总局和管理中心所需的各种软件、数据库、网站等。

  第十五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处理流程包括:
  (一)接受投诉,通过互联网的投诉信息直接进入投诉数据库;
  (二)信息处理,利用软件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和处理信息,同时参照国外的召回案例、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维修商的维修案例等,将投诉进行分类和统计,制作出各种报表;
  (三)信息提交,信息系统负责人在接到数据处理部的各种报表后,需仔细审阅,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立即上报召回管理中心,如果没有非常集中的或涉及重大伤亡事故的投诉,一般每周上报一次。同时,信息系统可以每月向各制造商发送一次有关该制造商的车主投诉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有完善的备份制度。重要的数据库和信息每天备份一次,一般数据每周备份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199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年1月27日《关于陈水泉与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勉县房地产管理局返还房屋、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讼争房屋原系陈水泉之父陈根生所有,1965年私房改造时由国家经租。1978年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征用3.96亩土地作为营业用地,讼争房屋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工商行对该房屋的拆迁作了安置补偿。勉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一直未将征用范围内的讼争房屋拆除,县继续出租他人使用。1988年5月,勉县人民政府经复查确认讼争房屋系错改,遂撤销原改造决定,将产权发还陈家。陈水泉持发还通知,通过房地局搬入讼争房屋。工商行即为讼争房屋的归属与房地局发生纠纷,并于1989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征用的土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并要求房地局赔偿损失。
经研究,我们认为,此案的争议系由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相矛盾引起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以交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1996年6月28日 证监发字[1996]7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上市外

资股限于以下投资人持有:(l)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中国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4)国务院

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不符合规定条件

投资人开立B股帐户的情况, 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对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现要求你们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禁止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开设 B股帐户。

  对已经开设的B股帐户,你们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B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 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

政府,以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在B股帐户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

问题,要认真防范,妥善处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