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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08:1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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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1996年12月30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6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7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等。





The lnychlaw of family in Turkey

土耳其家庭私刑


徐 青


[摘要] 家庭私刑是土耳其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每年家庭私刑案件的发案率占刑事案件很大的比例。它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它将对将要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产生一个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 土耳其 私刑 妇女地位 宗教意识

原定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因为在试实行阶段不断受到来自各方的申诉和不满,为避免更大的错误,经总统批准、大国民议会审核,将生效日期延迟至2005年6月1日。
不论以前的《刑法》还是以后将要生效的《新刑法》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的惩罚力度都是严厉的。家庭私刑在每年刑事发案率中占有很大比重,但遗憾的是,这类案件一直是土耳其屡屡禁止,但却屡禁不止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为土耳其是一个90%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国家,宗教思想和宗教道义贯穿在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以前长期被宗教缚束的原因,通奸以及婚外性行为为传统穆斯林教义所痛恨。家族名誉高于一切,家族内部对私奔和未婚先孕、婚外性行为的严厉私刑处罚也是维护自身家族名誉的最有效方法。一个家族的女孩未婚先孕或与人私奔,首先将会受到来自自己家族的追杀。家庭会议将决定这个“不名誉”女孩的生死,执行者就是这个女孩的亲兄弟和同门堂兄弟们。对于来自亲兄弟和堂兄弟的追杀,没有得到家庭许可的婚姻和私奔的当事人,结果几乎都是惨酷的。杀了自己姐妹的凶手,在得到家庭赞许和表扬的同时,即使受到刑罚制裁,身陷牢狱,他的家族也以他为荣。因为他按照伊斯兰教的教义和习惯维护了家族的名誉。
去年在伊斯坦布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一个在成衣厂工作的15岁女孩,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友劫持,被这个男友囚禁3天,3天后回到家里,向家人讲述了3天被多次强奸的过程。这个家庭经家庭会议之后,决定处死这个女孩,在女孩百般的求饶中,仍然没有得到家长的宽恕。于是她的亲兄弟,就是家庭决议的执行人,将这个女孩勒死在自己的姑姑家。她的父亲和兄弟将女孩尸首运到远处的一片森林里并掩埋了,之后到警察局报告女孩失踪。在武装警察和警察的调查下,发现了掩埋在森林里的女孩尸体,证据证明凶手是她的父兄,她的家庭以杀死自己“不贞洁”的女儿为荣。
家庭私刑是对土耳其刑法的一个最大挑战,每年这种案件案发率很高。生效中的土耳其现行刑法和当今执政党在2003年5月呈递到大国民议会的新的刑法草案,对妇女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来自男子以及家庭和社会团体利益权利所给的伤害,如何寻求好的解决办法也摆到了土耳其政府的日程之上。这种现象的存在显然和欧盟的标准相差甚远,在新的刑法草案的理解上为了将男女平等真正合法化,草案中所运用的语言,性犯罪阐述和这种犯罪的规定之下,需要将不同的民族和等级价值观念做一变化。
曾经发生在伊斯坦布的一起凶杀案件中,死者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因为没有经过女方父母的认可,私奔来到了伊斯坦布,他们在恐怖中生活,为了化解积怨所以托女方的亲朋好友去说服女方父母,以放他们一条生路。但最终的结果是,夫妻双方死在了一起。凶手是女方的哥哥。在这个女子的葬礼上,她的父亲没有参加。
这种现象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低下,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也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私刑的根源是男女形式上的平等和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以来,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文里,家庭中的家长制仍然是土耳其宗教影响下的一个阴影。
在土耳其,由独立的妇女机构和律师协会代表们成立的土耳其新刑法监督团,以对妇女的人权和社会权益保护寻求新的解决途经为目的,在2002年开始了研究工作。这个团体一面对生效中的刑法,一面对将要生效的新刑法草案进行研究和监督,并向法律委员会提出好的建议。有志之士希望在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土耳其对妇女的伤害以及家庭私刑案件方面能够有所遏制。

徐青:女 1966年出生 河南洛阳市人,律师,土耳其Gazi大学社会学院特别法博士生。
材料取自:

Hürriyet Gazetesi, 3 mart 2004.haberi
Hürriyet Gazetesi, 24 ocak 2005 haberi
Türk Ceza Kanunu
Türk Ceza Süçlarında bilgiler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3〕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农机)厅(委、局、办)、环保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带来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落实目标任务,形成倒逼机制。各地要围绕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等,划定并公布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重点区域,确保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秸秆随意焚烧现象。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秸秆综合利用财政、税收、价格优惠激励政策,加大对农作物收获及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机的补贴力度,提高还田和收集率,扩大秸秆养畜、保护性耕作、秸秆代木、能源化利用等秸秆综合利用支持规模;研究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激励措施;探索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区域支持政策;研究建立秸秆还田或打捆收集补助机制,深入推动秸秆还田、养畜、秸秆代木、食用菌生产、秸秆固化成型、秸秆炭化等不同途径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建设,探索形成适合当地秸秆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模式和技术路线,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四、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特点,抓紧制订并发布相关收获、留茬等作业及综合利用产品标准。
  一是各地农业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抓紧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
  二是各地农业部门要建立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 各地要按照农机补贴政策,把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列入农机补贴目录。
  三是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的行业标准,促进产品、工艺和设备的标准化,不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五、强化禁烧监管
  各地要尽快制定秸秆禁烧的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将禁烧与项目审批、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农村生态创建、农村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强化基层环保部门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六、加强舆论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对于资源节约、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随意丢弃和焚烧对环境、交通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焚烧秸秆害人害己,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浓厚舆论氛围。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科普教育,使广大农户家喻户晓,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不是一家一户的小事情,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