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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大基础设施贷款投入、防止重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3:3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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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大基础设施贷款投入、防止重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大基础设施贷款投入、防止重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为贯彻落实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大基础设施贷款投入,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贷款投入。各行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要在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贷款条件认真选项。目前要重点支持国家已经规划并在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经营体制和长期收益等方
面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和新开项目。公路项目要重点支持列入“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规划中车流密度大的路段建设;铁路项目要重点支持对繁忙干线和高速通道的改造建设;电力项目要以电网改造、优化电源结构为主;邮电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重点支持省会和大
中城市电讯事业、供水、道路和环保设施,要充分论证贷款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全面分析投资规模、贷款周期和回报水平,避免盲目决策。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一哄而起、重复建设的苗头。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和转嫁投资缺口的项目要严格把关。
二、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严格控制一般加工业项目贷款。各行要从我国加工制造业的现状和目前市场供求特点出发,认真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对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能够提高加工制造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改造项目,要
予以重点支持,对产品制造技术变化不大、同类产品国内产销基本平衡的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能力项目,一定要从严控制,决不能以一个地区的市场需求和生产布点为由对此类项目盲目贷款;对类似VCD机那样在一段时间形成投资热点的项目,要增强宏观意识,加强对同类企业的产销状况和? 谐∪萘康目蒲壑ぃ乐怪馗唇ㄉ琛R凑杖嗣褚械囊螅】斓髡脱顾醵訴CD企业的贷款。同时,各行在自主审查发放项目贷款时,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行业规划内项目。
三、严格按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审查项目,防范贷款风险。项目贷款周期长、规模大、一定时期内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因素较难把握。因此,各行必须按照贷款条件认真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调查评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项目贷款的决策权只限于总行和一级分行(含准一级分行)。
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贷款,要按程序报批。要加强对项目建成后市场可靠性、收益稳定性的调查分析,认真落实和完善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物的有关合法手续和风险防范措施,不得因贷款对象特殊、开展中间业务等理由而在项目业主、项目资本金、项目风险和还贷保证措施等方面放
宽标准。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行要充分认识到贷款规模指令性计划取消后,银行自主审查项目所承担的责任更大。要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完善服务手段,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目前大项目增多、评审力量不足的问题。对已有贷款意
向的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保证贷款评审质量前提下,加快贷款审批速度;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发放贷款。要注意加强与项目业主和投资管理部门的联系,发挥整体优势,为贷款项目提供全方位综合服务。要加强市场调查,建立贷款项目储备库,在充分调查论证
、贷款资料齐全、贷款条件落实的前提下,开展项目审查工作,把好项目贷款审查关,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1998年5月20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号

《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5月4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条 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200元: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组织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不依法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4.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6.生产经营单位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的从业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300元:

1.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经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非煤露天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井工开采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的;尾矿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险情不及时、如实报告的;

6.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有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证属实,视情况对举报人奖励200至400元。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查证属实,每次奖励200元。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300元:

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转移资金或销毁证据资料的;

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400元: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2.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的。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及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同一事项已经有人先举报的,应当立即告知后来举报人。

(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至举报人,举报查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五条 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一次一奖励,对一次举报多个单位、多种违法行为的,按一次奖励。

第十七条 对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在查实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从事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四)受害者的投诉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件。

(五)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871)3161611。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41号

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公开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依法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负责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呈批时注明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下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对于公文内有部分内容需要保密,部分内容又需要行政相对人知晓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厅(室)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