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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合作开发民用飞机的谅解备忘录

时间:2024-07-02 07:5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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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合作开发民用飞机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合作开发民用飞机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31日)
  应大韩民国总统金泳三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至十一月四日对大韩民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方与韩方就两国在民用航空工业方面的合作问题进行了又一次的友好会谈。双方对合作开发民用飞机项目表示有浓厚兴趣,并就此交换了意见。
  根据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成立“中韩产业合作委员会”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民用航空工业技术合作与开发的谅解备忘录》,双方经多次磋商,同意对两国民用航空工业技术进行合作与开发,并立即对干线飞机开展可行性研究,以尽早提出项目的合作开发规划。双方同意中方指定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负责承担此项目、韩方指定三星航空产业株式会社负责承担此项目。
  双方认为,中韩企业在民用飞机合作方面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努力,相互补充,使这一合作项目在近期内取得较大进展。双方将定期会晤,并协调在合作方面的有关事宜。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汉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万鹏               金正寿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期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期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批复

197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2月11日〔74〕赣法字第31号《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刑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报告上所提的意见,犯人判处刑期以前拘留期间,不论发给工资与否,应予以折抵刑期,拘留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但此类案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又不尽一致,需报请省委批准后执行。
此复。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是行内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我调节和监督的一种形式,同时,又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在行长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本行及直属、监管单位的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管理效能,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则,直属及监管单位法人离任等进行稽核审计监督,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稽核审计局,负责全行的稽核审计工作,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稽核审计任务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行内各厅、局及直属、监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财政、金融等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行内各厅、局及直属、监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三)对本行信贷资金的计划编制与执行、调拨与供应、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四)对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效益等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五)对本行及直属、监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稽核审计。
(六)对本行及直属、监管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性进行稽核审计。
(七)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八)对行内直属、监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离职离任的经济责任进行稽核审计。
(九)对本行及直属单位的电算系统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借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归还、效益情况实施再监督,并有权进行审计调查。
(十一)对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实施再监督,并有权进行审计调查。
(十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我行进行的审计工作和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十三)办理行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稽核审计职权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被稽核审计单位的各种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三)查询被稽核审计单位有关的经济业务问题,对有关人员提出质询,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稽核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纪事项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并向领导报告,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通过稽核审计,客观地、公正地向行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稽核审计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对认真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建议行领导或有关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七)对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罚初步意见,并建议行领导或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对阻挠、破坏稽核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行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需要,行内有关厅、局和直属、监管单位应及时向稽核审计局抄送和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规章制度等。

第四章 稽核审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稽核审计工作计划。根据本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稽核审计局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全行的稽核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行长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稽核审计对象和审计工作方案。根据批准的年度稽核审计计划确定稽审单位(或项目),指定稽核审计负责人,组成稽核审计组,拟定工作方案。
(三)送达稽核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稽核审计三日前,稽核审计局向被稽核审计单位送达稽核审计通知书,被稽核审计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稽核审计。通过审查、复核、检查、验证、调查等方式进行稽核审计,并取得材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提交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终结,稽核审计组提出稽核审计情况的初步意见,并经征求被稽核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写出稽核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将被稽核审计单位的意见附于稽核审计报告后,送稽核审计局审批。
(六)做出稽核审计决定。根据批准的稽核审计报告做出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被稽核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七)后续审计。稽核审计局可根据情况对被稽核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检查稽核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以保证稽核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落实。
第九条 对办理的稽核审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稽核审计档案,经稽核审计组和稽核审计局签字后,年终归档,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稽核审计人员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稽核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稽核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人员办理稽核审计事项必须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根据稽核审计工作的需要,稽核审计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
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在稽核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稽核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