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医发〔2007〕2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血液中心:
自2005年我厅颁布实施《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对加强血液和原料血浆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和安全,防止经输血和采浆途径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实施情况,我厅在《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采供血液和单采原料血浆机构(以下简称血站和浆站)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和安全。防止经输血和采浆途径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保护献血(浆)员安全,保证血液(浆)质量,保障用血者的健康。
第三条 全省实行单位自我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上级对下级督查方式,监督管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供、用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血站、浆站、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血液、原料血浆采集、供应、使用管理
第五条 血站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单采血浆站只能采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
第六条 严禁血站、浆站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浆,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严禁单采血浆站跨区域采集血浆,严禁血站、浆站交叉采集血液、血浆,禁浆站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第七条 献血(浆)员基本情况、血液(血浆)检测情况、血液(血浆)的采集、供应情况以及消毒、销毁情况的原始纪录和血液标本必须按照《血站管理办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记录和保存。
第八条 血液(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血液(血浆)不得发出。
第九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测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消毒、销毁,并作记录。
第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技术人员必须经国家统一组织的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按时上报采血和单采血浆情况报表和材料,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执行。
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自采自供血液。
第十三条 具备基本检验设备、储血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医疗机构获得为其办理执业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输血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遵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由该血站按计划供血。
实行成分输血,限制使用全血。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成份输血应分别大于85%、90%。严格掌握输血指征,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用血技术规范》,开展血液的收领、入库、储存、出库、发放、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医疗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动员其亲友献血。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与血站协商签订供血用血协议,避免供血不及时和血液过期报废。
医疗机构不得拒收、拒用有效期内的合格血液。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血站、浆站要建立自查监督制度。
血站、浆站应成立由站长为组长,质控科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安全检查监督组。制定质量安全检查奖惩制度。
质量安全检查实行自查和日查日报制,由站长签发并存档,违规采血、采浆情况及质量问题必须站内及时通报。
自查和日查日报主要内容:
(一)当日无偿献血(或有偿采浆)的人数,初检人数,试剂、一次性原辅材料使用消耗数;
(二)当日无偿献血员复检阳性情况(姓名、阳性项目)
(三)当日有偿献浆员检测阳性情况(姓名、阳性项目)、采浆袋数、每袋浆量、阳性浆袋数;
(四)当日质量控制检查项目情况;
(五)一次性原辅材料、报废的血液(血浆)的消毒、毁形处理情况(消毒液配制及浓度检测、处理记录、操作者、监督者等)。
第十九条 相邻的血站、浆站必须每个月互相交换对方献血(浆)员情况,清除交叉献血(浆)员,由设区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相邻的血站、浆站必须每季度分别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采血(浆)员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或指纹识别号、采血日期、采浆日期、采血量、采浆量)和清除的交叉献血(浆)员名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自我检查监督工作要实行输血科自查、医务科抽查、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监督通报制度。
每月输血科需将本月血液出入库情况,血液储存情况,成份血、全血使用情况报医务科。
医务科每季度不定期抽查临床科室和检验科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情况,并及时报告院输血管理委员会。
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要每季度通报全院临床用血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督促有关科室科学、合理、规范用血。
第二十一条 省血液中心为全省采供血业务的培训、科研、技术指导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负责全省采供血机构的血液(血浆)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工作。
省血液中心和省临床检验中心受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分别承担对血站、浆站的指导、检测职责和实验室检测质量的检查、检测职责。检测情况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设区市中心血站受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本辖区内血站、浆站的指导、检测职责。检测情况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任务:
(一)中心血库、浆站设置、注册的初审。
(二)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和输血工作的检查,检查不定期进行,不事先通知,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结果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组织对辖区内浆站工作的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12次,为不定期突击性检查。检查结果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四)依法处罚采供血活动中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任务:
(一)中心血站、浆站设置、注册的审核。
(二)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输血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结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三)组织对中心血站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检查结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四)组织对辖区内浆站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检查结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血液(血浆)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六)依法处罚采供血活动中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任务
(一)依法制定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等。
(二)负责血站、浆站设置、注册、执业的审批。
(三)组织对血站、浆站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四)调查、处理采供血工作中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血液(血浆)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采供血液(血浆)机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投诉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投诉和控告。
(一)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机构违反《血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
(三)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的;
(四)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的;
(五)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液、血浆等不经消毒、毁形,擅自处理的。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条件的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批准设置、执业注册、颁发执业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血站、浆站予以验收通过的;
(三)拒报、谎报、瞒报血液管理有关报表数据,直接或间接导致血液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血液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三)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伤害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临床用血的;
(五)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六)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毁形,擅自处理,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七)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浆站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二)不使用单采血浆机采集血浆的;
(三)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四)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五)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毁形,擅自处理,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六)跨区域采浆、超采、频采,情节严重的;
(七)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造成血液安全事故的;
(八)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临床用血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自采自供血液的;
(二)输血前未按规定核对血袋标签记录,导致输入不合格血液后病人身体受到损害的;
(三)使用原料血浆或未经批准直接使用脐带血的;
(四)对受血者作检测时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或者在输血时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输血器材的;
(五)对污染的注射器、输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毁形,擅自处理,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六)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血站、浆站、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2]1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修改完善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同时制定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两个附件还调整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部分人员。现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办法》及其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申报工作时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2、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3、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 “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负责。“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属实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30日为“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评选程序
1、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4、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并予以公布表彰;
6、“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部外事司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项
1、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2、建设部对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的破坏人居环境的重大问题,建设部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
附件一
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3m2
2.城市燃气普及率: ≥92%
3.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65%
4.城市供水普及率: ≥98.5%
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5%
6.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20%
7.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10m2
8.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11标台
9.城市绿化覆盖率: ≥35%
10.城市绿地率: ≥30%
11.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8m2
12.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4m2
13.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65%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
2.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4.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土地使用;
5.城市建设投资力度大,城市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6.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7.已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状况良好;
9.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道路通行能力高;
10.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11.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以及高、中、低档住宅比例比较合理;
12.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1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
15.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16.采取切实可行的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7.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8.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9.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20.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21.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
22.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23.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保护;
24.城市周边地区植树造林工作成效显著;
25.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
2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健全;
27.市民广泛参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
28.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29.社区治安情况良好;
30.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31.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32.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注:为与“建设‘十五’计划”的指标设计相对应,定量指标中的人 口数,仍按“非农人口”进行统计。
附件二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增量和存量房销售比例以及高、中、低档住宅供应比例协调;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部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小区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旧小区全面整治后积极推行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逐步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三北地区城市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工业废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明显提高;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推动污水处理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
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的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他们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害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求,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
有完善的城市交通规划体系和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高;
积极推进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的实施,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设施,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建立了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城市客运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起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管体系,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全市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附件三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谢家瑾(建设部总经济师、房地产业司司长)
李先逵(外事司司长)
唐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李东序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处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处长)
成 员:欧阳湘(城乡规划司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