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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9:3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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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


重庆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建〔2007〕41号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

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矿产资源开采的所有企业:

1、煤炭;

2、石油、天然气;

3、金属矿产,包括锶、锰、汞、铁矿、铝土矿、钡等;

4、非金属矿,包括土矿石、石棉等;

5、其他矿藏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由矿山企业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预提并单独存储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预提保证金。

第五条 保证金专项用于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治理项目,以及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植被、地层、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表水、地形地貌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恢复保护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任何项目。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商市环保局后,制订全市各矿种矿山生态恢复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要求,依据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和开采方式等制定保证金预提比例计算基价(见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市定计算基价,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新建矿山设计年限和已开采矿山的剩余年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评估结论等,提出矿山企业按开采原矿产品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报本级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下达矿山企业年保证金提取比例。

保证金缴存到一定额度后,可暂停缴存,待恢复治理时多退少补。保证金缴存额度按矿山规模确定(见附件2)。

矿山企业已按主采矿产品缴存了保证金的,其综合利用的煤层气等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七条 采矿权证有效期在1年以下(含1年)的矿山企业,按批准的开采规模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采矿权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原有矿山企业按上一年度的原矿销售收入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新建矿山企业建设期不计提保证金,投产期首年按批准的年开采规模确定当年保证金计算基数,次年起按上一年度的原矿销售收入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

第八条 保证金的管理坚持“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企业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报当地财政、国土部门备案。保证金由企业作为当年的预提费用计入成本。

保证金的提取、使用,由区县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监督责任,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不定期对区县保证金核定、管理、使用及企业是否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保证金管理程序: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矿山企业保证金提取比例计算应预提的保证金,开具保证金预提通知书。

(二)矿山企业应在收到准予采矿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书直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户缴存保证金,凭保证金缴存凭证及相关材料,到采矿权审批机关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见附件3)。

(三)企业在开设保证金账户时,企业、财政、开户银行共同就该银行账户的使用签定管理协议,财政对此账户的资金支付实行全额监章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到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提交保证金缴存凭证。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应当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矿山生态恢复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和要求,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程序,委托资质单位完成恢复治理初步设计,经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后,通过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房管局申请立项。矿山在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并组织竣工质量验收合格,通过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步验收检查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验收检查申请,并提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报告。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环保局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组织复查。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进行恢复治理,并申请对分期恢复治理工程进行验收检查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检查,验收检查完成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复查。

第十三条 恢复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立项后,矿山企业可依据经立项的恢复治理初步设计,恢复治理项目进度,申请使用保证金。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环保部门,可以在项目立项后同意矿山企业按不超过设计概算的30%使用保证金;在治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项目进度按工程结算价款同意矿山企业使用保证金;治理工程验收检查合格后,可以按工程决算价款同意使用保证金。

第十四条 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企业,履行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经验收检查合格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环保部门同意后,矿山企业可提取保证金余额。

第十五条 恢复治理项目经验收检查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恢复治理。

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其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第十六条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预提保证金不足的矿山企业应下达保证金追加通知,督促矿山企业缴存不足部分的费用。矿山企业应当及时缴存追加部分保证金。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的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重新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并从批准年起按新矿种标准缴存保证金。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可以一并转让,由采矿权的受让人承担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

保证金不转让的,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完成《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规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同时采矿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缴存保证金。

第十九条 扩大开采范围的,应重新核算和确认应当提取的保证金数额。分矿段开采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调整提取的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条 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申请延续登记的,必须重新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并重新核算和确认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

第二十二条 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山企业法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007年缴存标准

2、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额度

3、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

附件1:



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007年缴存标准



矿 种
年缴存比例系数

10万吨以下
11-30万吨
30万吨以上

露天

开采
地下

开采
露天

开采
地下

开采
露天

开采
地下

开采









5-7%
2-4%
4-5%
0.8-1.2%
2-4%
0.3-0.5%

石油、天然气
0.4-0.6%

地 热
0.1―0.15元/吨








锰、铁
5-7%
3-4%
4-5%
2-3%
3-4%
1-2%

铝土矿
4-5%
2-4%
3-4%
1-1.5%
2-3%
0.5-0.8%

其它矿种
5-7%
3-5%
4-6%
1.5-3%
2-3%
1-2%


















建筑灰岩

溶剂灰岩
6-8%
3-5%
4-5%
1-1.5%
3-4%
0.5-0.8%

石 膏
5-7%
2-3%
3-4%
1.5-2%
2-3%
1-1.5%

地下卤水
0.8-1%

矿泉水
0.05元/吨

其它矿种
6-8%
3-5%
3-4%
1.5-2%
2-3%
1-1.5%




附件2:



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额度



矿山规模
5万吨以下
5―10万吨
11―30万吨
31―50万吨
50万吨以上

缴存额度
150万元
2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1000万元




附件3:



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采矿企业名称)承诺,承担本单位开发矿产资源矿过程中和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对本单位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治理,以及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植被、地层、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表水、地形地貌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全面负责。特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本单位承诺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二、本单位保证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立项,切实履行本单位开发矿产资源矿过程中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

三、一旦发生因本单位未及时实施恢复治理项目,或恢复治理项目质量未达到标准,引发矿山环境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本单位自行负责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单位)经济责任。


主管行政单位:        责任单位: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更好地担负起辖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城市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和协调监督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功能为目标,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街道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生活便利的文明地区。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以居民工作为重点,并对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地区性、社会性的工作,进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根据地域、居民密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划分确定。管辖区域的人口一般在四万人左右。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性质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管理辖区内的行政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内设办公室、经济工作科、城市管理科、民政工作科。
第九条 街道可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立财政管理所、市容管理所、房产管理所,行政上归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各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辖区总人口数的千分之一比例配备(含街道党群部门)。人员来源可由市区人民政府从机关干部中选调,亦可在编制范围内招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街道办事处和区人事部门统一考核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行政关系在街道,享受办事处同级全民干部的政治待遇、工资和福利待遇,也可按原企事业工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办事处统筹解决。连续聘用的人员确实符合干部条
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1、宣传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居民群众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2、积极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教育活动,活跃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3、全面管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和其他地区性的行政工作。
4、根据市、区、街道三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新建小区的配套建设,向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负责自管部分的道路及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洁;负责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租金的收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居民动迁、住房改造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施工工地
的管理;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卫生管理的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河坡保洁和明沟管理;负责自管街巷内树木、绿地的养护、管理及开展群众性的绿化工作;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监督辖区的集贸市场、文化市场、小商品市场和零星摊位的秩序、物价、卫生和安全等工作。
6、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发展区街工业,提高经营水平,不断增强街道自我发展的能力。
7、搞好城市社区服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震、防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做好辖区内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民政工业的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和待业人员登记、管理、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讲行招工、聘用、
调配工作。
8、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抓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和劳教解除人员安置工作。
9、协助和配合人民法庭做好民事、经济纠纷的调处工作,以及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10、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在主任主持下行使行政职权,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干部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街道办事处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街道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积极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居委会主任会议或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接受居民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街道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对市、区人民政府布置下达的任务,必须认真负责地贯彻实施,并主动及时地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属于本身的行政业务,不可交街道办事处承办,如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粮管所、卫生院等单位的工作,有权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必要时,也可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自行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应下交居委会承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1987年9月25日

关于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牙龈炎冲洗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溶血剂、稀释液:与血细胞分析仪配套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体外凝血诊断试剂:由组织凝血活酶和氯化钙组成,用于外源凝血功能的测定,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输液用无菌气体瓶(含无菌无毒无生物学危害气体):用于代替输液器中的空气过滤器,气体无治疗作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可重复使用活检器:与组织活检针配套使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可重复使用骨水泥枪:与骨水泥穿刺针配套使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穿刺细胞吸取器:用于对人体较浅表部位各种包块需进行细胞学检查时吸取细胞,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牙科用砂粉:用于去除菌斑、色素及洁治后的残存细小牙石,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医用防辐射裙:用于防电磁波,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医用输液监控器:用于监控输液状态,当药液停止滴动或达到设定值时能发出提示,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数码显微镜:此产品是一种通用实验室设备,是CCD与光学显微镜相结合的产品,其采集的显微影像可直接输入到电视机(本品不含)或电脑(本品不含)显示观察,在医疗上可用于观察鲜活的血液细胞,如用于对疾病的诊断,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起立床:此类产品为站立训练器械,用于腿部、脚部受损者进行站立练习,可以由训练者自行控制,方便安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脚踏训练车: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腿部肌肉和腿部关节的活动能力,增强腿部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步行踏板: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腿部肌肉和腿部关节的活动能力,可以增强腿部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上肢训练器: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上肢肌肉和肘部关节的活动能力,增强手臂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腕关节训练器: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手部抓力和腕关节的活动能力,增强手腕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股四头肌训练器: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腿部股四头肌和腿关节的活动,增强腿部肌肉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平行杠:属体育器材的一种,用于体育训练场和医院康复科步行康复训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肋木:属体育器材的一种,也可用作康复器材,训练抓握能力,用于体育训练场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步行阶梯:主要作阶梯行走训练,是一种室内模拟阶梯,训练病人的上下楼的行走能力,用于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腰背训练器: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做腰背部位的训练和康复用,对腰背部肌肉进行训练,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落地镜子:为普通衣镜,用于训练者在康复训练时观察自己的姿势是否标准,以便加以纠正改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手指训练台:属手指训练器材的一种,可以训练人的手指力量和抓握力量,用于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组合训练架:是将原用于体育健身的单个器材组合在一起,用于训练肩关节、腕关节、手关节、足关节的力量和灵活性,或者进行直立训练,对胸部和腿部力量的加强也可以进行训练,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床(移动式和升降式)、凳、桌:床、凳表面使用无害橡胶,为木制或钢制;桌子为木制、喷塑或钢木材料,床也有升降式的,可便于使用者按需调节高度,床(移动式)、凳、桌底部均带有滑轮方便移动,用于健身中心、娱乐中心、老人院、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网架:此产品由钢丝编织而成,固定于墙上,用于悬吊病人的肢体,辅助治疗师的治疗,用于医院的康复科,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足关节训练器:用以对足关节进行训练,使训练者足关节力量加强或者恢复,不但用于运动员等的足关节加强训练,也可以供需要足关节康复训练的患者进行练习,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上下肢训练器:用以对上肢和下肢肌肉进行训练,使训练者的肌肉力量得到加强或者恢复,产品不但可以用于运动员等的肌肉力量训练,也可以用于需要进行肌肉力量康复的患者进行练习,用于体育训练场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脚踏训练器:用于对脚部(及腿部)力量进行训练,使训练者下肢力量得到加强或者恢复,用于体育训练场、医院康复科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气动式手康复装置:此装置是通过空气压力自动地驱使手指及手腕活动,降低痉挛,帮助恢复或训练手指功能,用于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一、上下肢训练车:此产品为上肢、下肢肌肉力量训练器具。可以对手臂和腿部肌肉进行单独训练,也可进行协调性训练,使训练者的肌肉力量得到加强或者恢复,用于运动员训练中心或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二、迷宫手眼协调装置:为训练手动能力和眼睛观察能力以及两者协调性的器具,原作为智力游戏应用,可作为康复训练器具,用于儿童游戏场、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三、手指量角器和关节量角器:此类产品为测量器具。手指量角器是测量手指伸曲角度的测量器;关节量角器包括测量关节伸曲角度的测量器具和膝跳反射的打击槌等一套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四、VVR肌力测定训练系统:为下肢肌力、肌耐力测定和训练的器具,可以按患者能力进行安全的最大限度的训练,用于体育训练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五、WBI运动机能评价系统:此产品用于评定单位体重的最大肌力(WBI),是将肌力测定,运动机能评价和训练等功能集合为一体的肌肉力量测定与训练系统,用于体育训练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六、握力计:用于测定手指的握力、捏力及上肢的肌肉力量,用于体育训练中心、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七、四肢肌力测定装置:用于测试和训练上肢和下肢的主肌肉群,可以测定四肢肌肉力量,并可以使患者根据显示器的提示进行肌肉力量的训练,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八、体干等长肌力测定训练系统:用于测试和训练腰背部肌力,使用者可以根据显示器上提示进行有效的训练,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九、下肢循环促进装置:通过气压方式对肢体进行按摩,用于运动队、疗养院和医院的康复科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水浴槽:以温热、浮力、涡流、气泡按摩方式对身体各部位进行水疗,可以缓解肌肉紧张,解除疲劳,改善血液循环,促进肢体运动功能。用于疗养院、美容中心、康体中心和医院的康复科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一、砂磨板:此产品是健身训练器械,桌面为0-45°的可调节倾斜角,用于手臂力量及肩关节活动训练,可以由训练者自行按需选择负荷大小。木质材料,方便安全,用于医院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或健身中心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二、套圈:此类产品为游戏和训练器具,可以在游戏中运动肩关节、肘关节、手关节和它们的协调性,用于医院的康复科、儿童游戏室、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三、木插板:此类产品为游戏和训练器,是将颜色不同的木条插入底座,可训练儿童和康复者的色彩识别能力和手眼协调性,用于医院的康复科、儿童游戏室、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四、图插板:此类产品为游戏和训练器具,是根据动物结构拼图,是训练儿童和康复者的色彩识别能力和手眼协调性的产品,用于医院的康复科、儿童游戏室、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五、手指训练砝码:此类产品为游戏性手指训练器具,可以在游戏中训练手指和视觉的协调性,由小到大插入砝码,用于儿童游戏室、医院的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及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六、插钉:此类产品为游戏性手指训练器具,是在游戏中训练手眼的协调性,将钉插入孔中,用于儿童游戏室、医院的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七、插棍:此类产品为游戏性手指训练器具。是通过插入小棍来训练手眼的协调性,用于儿童游戏室、医院的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八、插板:此类产品为游戏性手指训练器具。插板在训练手眼协调性的同时也训练人对图形、形状的识别能力。用于儿童游戏室、医院的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九、动物造型豆袋:此产品为儿童玩具类,以动物造型制作的沙袋,供儿童游戏使用,也可为一些康复病人运动用,用于家庭或医院的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手法按摩用床:此产品可根据按摩师的按摩需要改变被按摩者的体位,用于按摩师对客人或者康复者进行按摩。用于健身中心、按摩中心或医院的康复科等处,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一、石蜡浴槽:石蜡具有较强而持久的温热作用,可促进血液循环和炎症消散,缓解肌肉痉挛,降低纤维组织的张力,增强其弹性。此产品是加热石蜡的装置,可用于体育场馆,供运动员使用,也可以在医院用于患者的康复治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二、热敷袋加热箱:用于加热热敷袋,其功能与普通电热锅相同,无压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三、牙科手机专用清洗注油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