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函[2004]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请示》(甘文厅发[2004]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你厅负责。请按照文化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 O O 四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附件1: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顺利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推进甘肃特色文化大省建设,促进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事业发展,建立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审定工程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与社会各界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共6个部门组成。省长助理郝远为联系会议召集人,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省文化厅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甘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配合做好民族民间文化原生态区的保护工作及涉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重大或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核立项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配合做好在旧城镇改造建设中对有一定历史和较高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有特色、有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浓郁小镇、村落的规划保护工作。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对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
省 文 化 厅
省 财 政 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 建 设 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2: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郝 远 省长助理
成 员:马少青 省文化厅厅长
吴仰东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 翀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王泉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周应军 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兰玲 省文化厅副厅长
卓俊才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厅副厅长王兰玲兼任。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7】198号
有关市、州、县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小型水库防洪能力,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溢洪道或溢洪道泄洪能力严重不足且已列入全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整治规划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 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要逐库做好设计工作,设计承担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行业水库枢纽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
第五条 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任务及规模、洪水复核与调洪演算、扩挖设计、施工组织、工程投资等内容。
第六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批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对符合降等与报废条件的水库,应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进行降等与报废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建立溢洪道扩挖项目公示制度。年度计划下达后,省、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当年实施的水库名单,项目主管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设项目实施公示牌,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条 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以各市、县自筹资金为主,市县要建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加大对溢洪道扩挖项目的投入。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根据全省年度实施计划,省级补助资金先拨付60%,在通过工程验收和专项核查后拨付剩余40%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规划内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主体工程,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不得从中列支。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并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年度节余资金经市(州)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后,可用于规划内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县(市、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择优选取施工队伍,施工队伍须具有水利水电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溢洪道扩挖工程在冬春枯水期施工,汛前完成全部任务。
第十五条 市、州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计划与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将验收鉴定意见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地验收后,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 在专项核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省级补助资金等问题的,除责令立即整改外,将核减该县市区省级补助资金;问题严重的,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主管部门要落实水库专管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措施,规范水库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两国贸易的会谈纪要
中国 伊拉克
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两国贸易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5年7月6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6日)
在伊拉克共和国副总统塔哈·毛希丁·马鲁夫阁下率领的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一九七五年七月四日至七日正式访问中国期间,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就贸易问题进行了会谈。
双方回顾了两国贸易情况,满意地看到特别是近年来两国贸易额的增长,并认为今后两国贸易的发展有着广泛的可能性。
双方重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继续扩大贸易的愿望。
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组织两国间的贸易,双方同意于一九七六年第三季度在巴格达举行会议以签订包括有两国交换商品数量或金额的为期五年的长期贸易计划。
二、双方将轮流在北京和巴格达每年举行会议,研究上述第一条所提及的贸易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双方将于一九七五年下半年在巴格达举行会谈,以准备和签订用可兑换的自由外汇直接支付的两国政府间的支付协定。
本纪要于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拉克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 慕 华 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