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7〕15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9月27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加强作风建设,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和规范我市“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有序、便捷、高效地办理好“政风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纠风办与市广电局联合开通的“政风行风热线”电话,以及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开通的投诉电话受理的群众投诉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政风行风热线”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2、推诿扯皮,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3、执法办事不公,吃、拿、卡、要、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
4、违法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办班的;
5、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6、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7、其他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工作方针,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效、便捷的处理机制,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五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由市纠风办牵头。主要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受理、转办、承办、反馈等工作。市直、省属驻酒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各类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单位行政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投诉问题办理的协调组织工作;各部门、单位内设联络员,具体负责信件的签收、转办、督促、回复和存档工作;各部门、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办理“政风行风热线”投诉的问题。
第七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实行双向承诺制。鼓励群众实名投诉和反映问题,群众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各部门、单位必须对群众实名投诉问题的处理答复作出承诺。
第八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承办部门、单位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答复。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办结的,须提出延期办理申请,报市纠风办批准。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第十条 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来电投诉,热线电话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接听,记录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投诉问题等内容,并填写《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登记表》,于1个工作日内转市纠风办。
第十一条 转办:市纠风办接到《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登记表》后,填写《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转办单》,及时送有关领导批阅,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各部门、单位收到《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转办单》后,由联络员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后,送交联络员及时报市纠风办。
对本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本部门牵头人及负责科室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部门和理由报市纠风办,由市纠风办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市纠风办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纠风办申请退信。
第十三条 反馈:市纠风办收到各部门、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
第十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纠风办。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
第十五条 归档: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将办结的“政风行风热线”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 对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市纠风办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办理督办单》,督促该部门、单位及时办结。
第十七条 市纠风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各部门、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情况和投诉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纠风办定期对“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及各部门、单位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风行风热线”办理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二十条 对于在办理“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5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进一步规范编制控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规编制、审批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针对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空间布局等,提出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要求。
第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控规的编制与管理工作,依法批准后的控规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控规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都应列入编制控规范围内。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专项用地等,优先编制控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控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控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发展地区的控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以及建制镇的控规,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控规编制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控规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规编制计划,制定规划编制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委托、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规编制工作。
第十条 控规编制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综合考虑土地使用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功能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定控规单元和地块。
(四)通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各项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控规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地块用地性质和规模。
(二)确定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利用具体要求。重点地区还应当确定建筑高度。
(三)根据交通分析需求,确定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明确禁止开口路段,规定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和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四)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工程设施用地布局。
(五)根据地块条件,确定黑线、蓝线、紫线、黄线、绿线、红线(以下简称“六线”)等规划控制线。
(六)制定城市设计导则,提出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各地块的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详细控制要求。
(七)明确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六线”控制要求为强制性内容。重点地区的强制性内容还包括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色彩等。
第十三条 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则和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相关研究报告和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控规成果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方式表达,并应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控规方案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审查:
1.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2.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提出审查意见。
(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审查:
1.征求区、县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2.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提出审查意见。
(二)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规方案进行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展示的时限不少于7日,展示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公众意见后,由编制单位对控规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规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控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控规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下列要求确定控规调整申请单位:
(一)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控规需要调整,由以下相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区域和行业建设发展,需要对划拨土地控规进行调整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纳入市人民政府储备计划的地块、已出让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由市土地整理部门收购储备的地块,由市土地整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地块需要进行控规调整的,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单位提出申请。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需要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内容确定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控规调整分为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调整程序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强制性内容包括:
1.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控规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单位要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提出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控规需要调整的,由申请单位向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提出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在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非强制性内容,由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同意调整控规的地块,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规国规字〔2001〕52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当前,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非常重视,积极主动做了大量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许多建设单位主动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以确保建设项目在各项安全设施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投产和使用。为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的原则。
(一)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要求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建设项目(不含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具体工作,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承担。
(二)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二、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验收组织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在现场检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要附专家签名名单),并由验收组织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三)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或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复印件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各一份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未能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其他事项
(一)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验收组织单位和相关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组织验收前,应将拟定的专家名单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司,并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加验收。
(三)验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件: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一、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单位概况:
二、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行业 建设投资(万元)
项目生产规模(产值或产量)
项目职工人数
项目试运行时间(年-月-日)
项目预计正常投产时间(年-月-日)
项目概况:
二、项目设计情况
设计单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资质证书号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E-mail
完成设计时间 年 月 日
设计情况说明:
三、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情况
评价机构 名 称
通讯地址
资质证书号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E-mail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情况 评价组组长 电 话
报告名称
报告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结论:
安全验收评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