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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5:4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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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六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结构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确认。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证明的,面积以合法证明上注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没有相关证明的,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或者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也可直接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其中涉及到补偿标准依据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情况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房产等部门。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拆迁按照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房屋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实行重建安置的,还应当支付过渡费,并支付两次搬家费。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6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3倍支付。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村、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居民点或安置小区。居民点或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实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办法。货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厢房、偏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正房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及补偿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冷水滩区、零陵区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拆迁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可下调1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双牌县、新田县拆迁补偿标准可下调15%。

  各县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助费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4、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5、粪池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

类别
补偿价格(元)
主要特征

  钢 混

  结 构
  800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砖混

  结构
 一等
  700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65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60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木

  结构
 一等
  50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450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400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土木 结构
 一等
  30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二等
  25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三等
  200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简易 结构
 一等
  150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二等
  100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三等
  50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备注:

  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补偿单价(元)
备 注

1
水泥坪
m3
300

2
水 渠
m3
120
按砌体计算

3
固定灶台

80

4
无油烟灶

600

5
高档防盗门

1000
每户防盗门不超过3扇(含3扇),超过的,每扇只给移装费50元

6
普通防盗门

600

7
简单防盗门

300

8
不锈钢防盗网
m2
60

9
空调移机(立)

200
分体机

10
热水器移装

200

11
水泥电杆(8米以上)

800
含配件

12
水泥电杆(8米以下)

400
含配件

13
水泥电杆(5米以上)

200
含配件

14
铝合金卷闸门
m2
150

15
铝合金门窗
m2
12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糟,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附件中未列入项目,一般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70%予以补偿。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项目名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备 注

挡土墙护 坡
砌浆、水泥沟缝
m3
160
条石护坡酌减,水泥粉面每m2增加5元

干砌、水泥沟缝
m3
120

围 墙
块石、预制砖墙
m3
270
有水泥粉面的每m2增加5元,墙面粉白灰的每m2增加1.5元

24厘米眠墙
270

24厘米有眠斗墙
230

24厘米无眠斗墙
190

土砖、土筑墙
80

压水井

1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

150元

红薯窖
m3
100—120


附件4

储水池、沼气池、化粪池拆迁补偿标准

项 目
水 池
沼气池
化粪池

砌 体
砌体m3
砌体m3
砌体m3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300元
300元
300元

混凝土
400元
400元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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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
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以及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施
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 、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工作。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
门颁发的与其资质相应的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对施工中的现场
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向
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企
业安全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和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术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
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规范和规程,不得违章指
挥或者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建筑行
政管理部门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现场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电气产品、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机械设备
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应当经具有拆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
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连续在同一地点使用满两年的,应当经法定检测
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检测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
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安全技术措施;
(二)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
(三)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四)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
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其他有
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已部分竣工,经阶段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建
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并由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后,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制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在实施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 、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各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的集合效能,形成服务合力,更好地为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监督实施方案》(琼府﹝2007﹞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省政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专人跟踪服务,组织、协调审批办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联合审批,督促其限时办结审批事项,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的范围:

(一)列入本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四条 “绿色通道”服务的内容:

(一)向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

(二)为重点项目投资者办理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

(三)为重点项目的外籍投资者提供英文翻译。

第五条 省政务中心建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成员由省政务中心负责人、省政务中心大厅各厅局审批办主任组成;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务中心。省政务中心主任为联审会议召集人,并兼任联审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审会议办公室负责办理联审会议会务,督促落实联审会议决定等日常事务。联审会议认为应当报省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省政务中心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收费外,“绿色通道”服务不另行收费。


第七条 省政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项目受理窗口,安排专人统一受理和接待。申请人应当填写“绿色通道”服务申请登记表,并按规定和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提供相应份数的审批申请材料。

第八条 “绿色通道”服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交由联审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厅局审批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绿色通道”服务受理窗口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属于“绿色通道”范围的,经报省政务中心主任批准,由有关厅局审批办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交由“绿色通道”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审批事项只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联审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厅局审批办直接办理。

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尽快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省政务中心主任可以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协调有关审批事项。各有关厅局审批办对各自负责办理的审批事项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对依法应予办理且各有关厅局审批办没有异议的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议定完成审批的时限和要求。对有法定先后顺序的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分别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和要求。有关厅局审批办应当在议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交由“绿色通道”受理窗口统一送达。


对有关厅局审批办争议较大、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的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继续组织研究和协调。必要时,可以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 审批事项办理完成后,应当由申请人签收“绿色通道”服务办结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由有关厅局审批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事项由市、县负责审批的,有关厅局审批办应当跟踪、指导、协调有关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厅局审批办应当高度重视“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相互配合,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联审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报告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省政务中心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重点项目投资者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评议相关厅局审批办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各办理环节加强检查和督促,并将“绿色通道”服务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省政务中心和省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的专项督查。

第十五条 承办“绿色通道”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

承办“绿色通道”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办事效率高、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应当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审批办理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