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2:2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7〕5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坚持工业强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建设富裕新扬州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强化工业“第一方略”,加大“双创”、“三重”推进力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问责督查和工作激励,推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2)市直工业集团和工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四大类,18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0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5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分,产销率5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25分,做强做大25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5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一成,增(减)基本分5%。在此基础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减)分以产值总量突破300亿元为进档起点,以百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工业投入的增(减)分以投入总量突破100亿元为起点,以50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所有增减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50%。
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70%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3分、4分、5分、6分和7分。
(2)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民资工业项目,加计2分。
(3)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并有实际到资的,加计4分。
(4)当年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加计4分。
(5)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计3分;
(6)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计3分;
(7)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加计3分;
(8)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计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四)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 =(经济运行得分×35%)+(投资和引资得分×25%)+(“双创”工作得分×20%)+(“三重”工作得分×20%)+ 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总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名为三等奖,第八、九名不予奖励。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8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由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由于市直工业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考核指标缺项较多,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内容、计分方法和奖励办法。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 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 × 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 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6号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不另行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促进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

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参照本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

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

1、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

(三)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包括:

1、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
2、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4、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
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

(四)环保守法,包括:

1、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2、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
3、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
4、有无环境信访案件。

(五)环境管理,包括:

1、依法应当缴纳排污费金额;
2、实际缴纳排污费金额;
3、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
4、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5、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6、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其运行是否正常;
7、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
8、“三同时”执行率。

三、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

(一)企业资源消耗,包括能源总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新水取用总量和单位产品新水消耗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原材料消耗量,包装材料消耗量。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烟尘、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水污染物。

(三)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

(四)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

(五)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

(六)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

(七)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自觉行动和实际效果。

(八)对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消耗、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和富营养化等方面的潜在环境影响。

四、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除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政府网站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外,可以通过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公布,也可以通过印制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布。

(二)鼓励企业自愿在我局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三)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

(一)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在本局网站或上报我局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1、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允许排放量;
3、现场环境监察中连续2次(含)以上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4、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发生集体性环境信访案件。

(二)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可以并处相应的罚款。

六、在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另行通知,在地方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