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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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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6〕44号



各科室:
  现将《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文运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府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收文管理
  收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运转中的签收、登记、审查、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所有收文在审核登记后一律在市府办内部运行(应当转部门承办的除外)。
  (一)签收登记
  1、纸质文件签收。经公文交换站、机要局、邮政局或直接送交市府、市府办的所有公文(包括刊物、信柬、资料等),由综合秘书科审查后统一签收登记,附上公文处理笺并按急办件、呈批件、传阅件加盖类别章后进行分办。特提、特急件2小时内送出,如遇分管文秘的秘书长不在,可直送(或电话报告)秘书长或主管市长处理。加急、平急件半日内送出,呈批件和传阅件收文当日送出。
  上班时间,公务传真(包括公文、政务类通知、政府部门工作联系资料)由综合秘书科接收处理。信息类传真由信息技术科接收处理,下班时间的所有传真由值班室接收并按规定处理,值班人员在星期一到星期四期间所接收的公务传真,应于接收次日上午到综合秘书科补登编号,星期五至星期日所接收的公务传真,应于第二周星期一上午到综合秘书科补登编号。大假期间收到的公务传真和其它公文,应于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到综合秘书科补登编号。
  2、网上签收。公文网上收发工作由综合秘书科负责。在网上行文和纸质公文同时运行阶段,为了避免重复办文,应以纸质公文作为送阅办理公文;个别需要及时办理而纸质公文未到的,可在网上下载,并贴公文处理笺作为送阅办理件。
  (二)呈送办理
  凡是接到省政府下发的特提件、特急件应在2小时内办结;收到省政府下发的其它急件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开发区上报的急件,应在24小时内办结;收到省政府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开发区的一般性请示、报告、意见,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5日内办结(要求解决资金、车辆编制和须调查研究的重大请示事项除外)。
  所有需要送领导参阅、批示的公文,一律应贴签呈送,没有贴签的不得送出,市府办领导也不在原文上批示;公文运转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如遇领导身边工作人员不在,由相应科室指定的有关工作人员代签收和传递。
  1、上级文电的处理。由综合秘书科收文后根据内容及时贴签分送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阅处,再按批示意见分办。省委、省委办和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与市委办相关科室衔接处理。
  2、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开发区请示、报告、意见的处理。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开发区应按照一文一事的要求向市政府递交请示,请示、报告和意见按每件5份呈送。综合秘书科应对县区政府、市级部门或开发区报送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的公文格式、内容和份数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退文;对经审查签收的公文,及时贴签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文秘副秘书长、分管工作副秘书长、秘书长、市政府领导审签,再按领导批示意见转有关方面及时办理。
  3、密件的处理。密件由综合秘书科专人负责领取、登记、贴签,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示,如领导批示涉及办理事项的由综合秘书科分办给有关科室或部门按程序处理。
  4、市委领导、市长、副市长批示件的处理。市委领导、市长、副市长批示件由综合秘书科按批示内容和要求,及时转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
  5、部门来件的处理。市级部门送转市政府办的文函件,综合秘书科应通晓内容,凡有市政府办承办的事项,应根据内容及时报告分管文秘副秘书长,分办相关科室。承办科室要及时向分管文秘副秘书长报告办理结果。
  (三)催办查办
  经领导批示后交县区或有关部门、开发区办理的公文,须附贴公文转办通知,注明办理时限和要求,要求在收到文件后5日内回复,综合秘书科负责催办。紧急和重要公文跟踪催办,一般公文按期催办。综合秘书科每周对公文运转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催办过程要及时作好记录;对办文拖拉、落实不力、屡催不办的单位,综合秘书科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报市政府办领导同意后按规定通报批评;对因办文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追究相关责任。
  (四)材料报送。各科室或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向综合秘书科报送领导活动及相关材料。每季度编发一期《市政府大事记》,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按规定每周星期一上午10:00前向综合秘书科报送上周领导活动,每月1日上午10:00前报送上月市政府领导政务大事记。
  二、发文管理
  发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部门代拟或其他科室草拟文稿(含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发文的)在市府办内部运行时,一律由秘书四科受理、审核,秘书二科送签。需要会签的,由代拟部门负责会签后送秘书四科办理。
  (一)公文草拟
  公文文稿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或口头交办意见由相关科室草拟或相关部门代拟,内部一般不超过2日,外部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它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它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仍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二)审核签发
  1、普通公文。由市政府办相关科室直接起草或由部门代拟。代拟稿须由代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审,涉及几个部门的文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在文稿上签字,然后交秘书四科按公文处理办法对文字、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进行审核,再送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然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审签前若文稿改动较大,应输出清样送市政府领导审签。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发文,应当由秘书四科审核、市政府办领导、分管副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审核、市委分管领导审签,最后报市长、市委书记签发,要切实减少来回办文。
  2、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和协调后,交秘书四科审核,再按程序送签,最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正式发文后,综合秘书科负责协调信息技术科实行网上同步发文,并协调市法制办报省政府备案。
  3、其它公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综合秘书科负责整理,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部门或相关科室负责整理,秘书四科核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把关,送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工作通报由信息技术科起草或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签发。
  (三)文件制发
  领导签发的文稿,承办科室或部门在综合秘书科登记、编号后,送文印所缮印。公文印制实行草拟科室或代拟部门负责制,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无错漏、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缮印好的公文,须经秘书四科复核签字后,综合秘书科方可用印和分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镇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农牧民投资为主体举办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
(一)乡(镇)、村、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农牧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
(三)农牧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四)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职工和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举办的非国有企业;
(六)上述企业之间,上述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港、澳、台投资者、境外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镇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和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制定乡镇企业发展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乡镇企业提高效益,快速健康发展。
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组建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企业集团。
第四条 乡镇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行使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等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因地制宜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规模等进行引导和调控,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信息服务;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
推进科技进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管理兵团系统内的乡镇企业、其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接受自治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随意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得干预乡镇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乡镇企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乡镇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
第八条 乡镇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乡(镇)、村、村民小组的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区域内的农牧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代表该区域的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区域农牧民代表会议(农牧民大会)授权的组织行使。
农牧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的所有权,由投资举办该企业的农牧民所有,并行使所有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职工和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举办的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由投资举办该企业的职工所有,并行使所有权。
农牧民个人举办的乡镇企业的所有权,属于举办者所有,并行使所有权。
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的确定及其行使,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乡镇企业所有者有权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歇业、终止、申请破产等事项。
第十条 乡镇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时,企业所有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
(二)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三)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自筹、贷款、接受国家投资、接受外资和设备、横向经济联合、吸收股金或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四)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奖惩办法;
(五)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依法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依法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及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到境外投资办厂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和使用企业的外汇收入;
(八)自愿参加各种社团组织及招标投标活动;
(九)申请专利权,申报科技成果的评选奖励,申请注册商标及产品定点生产,取得国家规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十)拒绝摊派和非法收费、罚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二)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内部审计、统计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三)保护水、耕地、森林、草原、矿产资源,防止和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四)加强劳动管理,实行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做好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六)依法履行合同;
(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科学文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或民主参与。企业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重大事项时,必须事先听取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优先招收当地农牧民。女工和未成年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职工,享有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
乡镇企业职工应当服从生产指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来自农村牧区的乡镇企业职工,其原承包的土地、草场的权利、义务不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返回原所在地,从事农牧业生产。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举办下列乡镇企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
(二)生产高科技、高创汇、高附加值产品的;
(三)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牧业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举办乡镇企业的。
第十八条 设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和有偿周转使用。基金由下列各部分组成: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部分;
(二)农业发展资金、提留资金用于乡镇企业部分;
(三)扶贫开发资金用于乡镇企业部分;
(四)每年从乡镇企业缴纳的税金新增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
(五)社会捐款;
(六)基金周转收益;
(七)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扶持发展边远贫困地区及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乡镇企业;
(二)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三)乡镇企业发展快的地区与边远贫困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四)乡镇企业工贸小区的开发建设,外向型企业基地建设;
(五)从事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工艺品生产的乡镇企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各级金融机构和信用社应积极组织资金,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支持发展乡镇企业。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规模应逐年增加,并在贷款利率、期限上给予适当优惠。
经国家和自治区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乡镇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一)计划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所需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乡镇企业大宗产品及原材料的运输上,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统筹作出安排。
(二)矿产、冶金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为举办乡镇矿业和以矿产品为原料的乡镇加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办理乡镇企业登记提供方便,简化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应允许乡镇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选择调整经营范围。
(四)科技、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应为乡镇企业培训、引进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用于以工补农、乡村行政或农村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四条 鼓励乡镇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可以从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乡镇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出口创汇。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把培养乡镇企业人才列入教育计划;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应设置适用于乡镇企业的专业。
各地、州(市)可以根据乡镇企业发展需要,建立乡镇企业人才培训中心。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其户粮、组织关系落在所在县(市),其他关系和档案统一由当地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管理,职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先评定。如调往其他单位或部门连续计
算工龄,并按新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农村中善经营、有技术、懂管理的各类人才创办、领办乡镇企业。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用其管理、技术、科技成果和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参与乡镇企业投资,并获取合法收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改变企业财产所有权,侵占或无偿使用企业财产,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非法撤换厂长(经理)及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对向乡镇企业进行摊派和非法收费、罚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应予制止,限期归还财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有关机关追究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乡镇企业的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工商、劳动、物价、统计、质量、资源、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8日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 第33号




  为加快形成统一、系统的清洁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对已发布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技术水平评价体系进行整合修编。为统一规范、强化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3gg/W02013061357823936579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