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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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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6〕34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

为高标准建设泉州出口加工区,提高入区项目质量,有效承接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转移,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根据《泉州出口加工区产业规划》,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入驻泉州出口加工区的所有工业项目。
一、准入条件
1.入驻出口加工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泉州出口加工区产业规划》。出口加工区优先安排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出口、低能耗、低污染及大进大出、大配套,特别是后道、终端环节的项目入驻出口加工区。重点鼓励引进和发展如下产业:
电子信息通讯、汽车电子、精密机械、微/纳米机械技术应用以及光机电、生物医药、新型材料产业等。
传统优势产业申请入驻出口加工区,优先安排获得国家、省重点培育和扶持的出口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及国家出口免验证书的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出口型龙头企业入驻。
2.入驻出口加工区的工业项目,必须属于出口型企业,产品出口率须超过80%,鼓励产品100%出口的企业入驻。
3.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租赁标准厂房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购买标准厂房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自建厂房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他类型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与外商投资项目相当。
二、申办程序
1.项目业主入驻出口加工区应向出口加工区报送项目材料。项目的基本材料如下:
①入区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技术条件、进出口及环境评价等情况);
②按规定需核准、报备的项目材料;
③投资者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及资信、项目技术、产品品牌等相关证明材料。
2.出口加工区设立项目评审机构,对入驻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机构初审,出口加工区在2周内通知业主补齐有关材料或研究决定企业是否入驻。在研究决定项目入驻前,出口加工区原则上应派人考察项目业主的投资规模、技术条件、产业关联度、进出口及环评情况等,必要时聘请专家对入驻项目进行论证。
3.经研究同意入驻出口加工区的项目,根据入驻条件,采用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或购买、租赁标准厂房进行投资建设。
三、建设要求
1.工业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出口加工区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3,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25万美元/亩。对于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申请面积予以核减。
2.该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并作为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的文件依据之一。
3.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4.严格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员工宿舍、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对用地需求较大、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规划预约方式供地,采取用多少、供多少的动态供地方式。首期的建设用地只有达到约定要求,才能启动二期用地;同时对建设周期作出限制,在约定期间内为项目预留用地,项目逾期未建,按约定条件直接收回或视情适当延期。
四、地价及优惠
1.出口加工区用地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地价由泉州出口加工区定期公布。
2.项目自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年内必须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土地投资强度=项目总投姿/项目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总投资包括建筑物、设备、地价款、技术专利费。具体以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清单(旧设备应进行折旧评估)、技术专利转让合同及结算凭证为计算依据。
其中:项目总投资包括建筑物、设备、地价款、技术专利费。具体以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清单(旧设备应进行折旧评估)、技术专利转让合同及结算凭证为计算依据。
3.项目建设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且未经批准延期和变动的,项目业主应在3个月内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相关税费。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相关税费,由出口加工区定期公布。经出口加工区同意延期和变动的,须缴纳保证金,限期整改达标。
4.为鼓励优质项目入驻,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技术含量等具体情况,按照优质、优先的原则供地,并在公布的有偿出让地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1)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竣工投产时土地投资强度超过最低控制指标(25万美元/亩)的30%,地价优惠15%。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地价优惠20%:
①列入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86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
②项目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省领先水平的(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上鉴定)。
(3)投资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地价优惠30%。
(4)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三通一平”土地后2年内投产,并在投产后3年内,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地价优惠15%;年出口额4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以上的,地价优惠20%;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地价优惠30%。
享受上述地价优惠的企业,其权利和义务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企业享受地价优惠的档次根据企业承诺和项目考核情况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初步确定,规定期满三个月内按实际情况补交或退返地价款。投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优惠条款的只执行最优惠条款。
5.世界500强或台湾100大企业或投资规模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6.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或投产后3年内年平均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入驻项目,可在泉州出口加工区外围由出口加工区开发配套的生活区内安排相当于该项目在出口加工区内工业用地7%的配套生活用地。配套生活用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五、厂房租购
1. 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标准厂房的项目,每平方米标准厂房按成本价优惠100元。标准厂房成本价由出口加工区定期公布。
2. 2007年12月31日前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厂房租金实行优惠,优惠租金由出口加工区定期公布。电子信息通讯、汽车电子、光机电、微/纳米机械技术应用、生物技术、精密机械、新型材料等产业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每月优惠租金2元/平方米,之后3年内每月优惠1元/平方米。
六、企业退出
1.出口加工区在与项目业主签定土地有偿出让或标准厂房出让、出租合同时,应明确项目的投资强度、建设时限、建设《控制指标》和出口、技术要求等条款,同时加强项目后期管理,强化跟踪管理。
2.出口加工区土地和标准厂房严禁私自转卖或转租。入驻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出资者和经营范围,或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需报出口加工区批准。
3.入区企业未按规定动工、开发建设的,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标准厂房租赁或购买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构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置。
4.入驻企业申请停业,已出让的土地和出售的标准厂房由出口加工区原价赎回,投资者投建的地面建筑由出口加工区按评估价协议补偿;已出租的标准厂房由出口加工区停租收回。
七、入驻出口加工区的物流企业条件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物流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准入条件和优惠措施另行公布。
八、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出口加工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文化部等


关于印发《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出版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作用,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科技部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编制了《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







科技部 中宣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作用,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加强文化科技创新,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机遇
当今世界,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态势已发生深刻变化,文化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竞争的重要力量。文化产业具有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等新经济特征,已成为当今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支柱性产业,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科技与文化融合态势凸显,主要由数字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掀起的高科技浪潮在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产业的同时,还催生了一大批新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业态。科技已交融渗透到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的各个层面和关键环节,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支撑和重要引擎。文化产业国际化竞争趋势日益明显,发达国家凭借其优越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形成了强大的文化传播体系,其文化产品覆盖全球,国际化竞争日趋激烈,由此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本土民族文化和价值理念带来冲击。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和丰厚的民族文化底蕴。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文化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加强,有力促进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然而,从全球文化竞争格局来看,我国文化科技发展仍相对滞后。一方面,文化领域的核心技术和高端系统装备国产化不足、进口依赖度高,造成文化产品制作成本昂贵、文化服务效率低下,制约了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文化和科技融合不足,相关科研成果与文化领域实际需求结合不够紧密,缺乏既通晓高科技又熟谙文化的复合型人才,难以创作出民族文化与高科技手段高度融合的文化精品,影响了中华文化自身的感染力、表现力和传播力。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科技发展正面临重大的战略机遇。首先,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已成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任务之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挥文化和科技相互促进的作用,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其次,我国文化科技发展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一是我国文化产业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人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在物质生活基本满足的条件下,文化消费将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巨大的人口资源为文化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科技创新提供了发挥作用的舞台。二是我国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已有相当规模和水平,三网融合步伐加快,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的支持,我国在文化科技相关领域已经积累了一批技术成果,文化和科技融合的国际知名企业不断涌现,为我国文化科技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全球文化产业仍处于发展阶段,相关体系与标准尚未健全,而文化技术体系具有系统性、集成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我国有可能在文化装备制造业相对落后的情况下,通过系统集成创新和应用创新,促进文化领域技术和产业体系整体的跨越发展。四是文化产业具有鲜明的区域和民族特色,外来文化难以快速扩张,这一特点非常有利于推动我国文化科技和文化产业的自主发展,并借助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庞大的文化消费市场,通过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创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掌握中国文化发展的主导权,提升我国文化科技的国际竞争力。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推进文化科技创新作出战略部署,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把握我国新时期文化发展的良好契机,加强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全面提高文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加强文化和科技融合,探索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路径,全面提升文化科技创新能力,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促进融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文化科技创新必须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促进有利于文化和科技有机融合、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和机制的形成。
—市场牵引、应用驱动。文化科技创新要以需求为导向,应用为驱动,市场为牵引,结合文化科技发展的特点,注重对文化各重点领域重大科技需求的分析凝练,结合实际应用,开展技术创新,真正解决文化发展遇到的实际技术难点问题,实现科技创新与文化发展的有机融合。
—技术集成、模式创新。科技创新已渗透到文化领域的各个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现代科技成果和技术积累,加强技术集成创新,提升文化领域的科技含量与技术水平,强化发展模式、服务模式、管理模式的创新,推进文化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整合资源、统筹兼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凝聚各相关领域的系统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坚持开放合作,广汲各方资源,创新组织方式,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主线,统筹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行政管理的科技进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三、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围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科技需求,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先进技术支撑文化装备、软件、系统研制和自主发展,提高重点文化领域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文化领域技术集成创新与模式创新,推进文化和科技相互融合,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调整和优化,推动新兴文化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提高文化事业服务能力,加强科技对文化市场管理的支撑作用;开展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建设,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型领军企业,加强文化领域战略性前沿技术前瞻布局,培养一大批文化科技复合型人才,培育发展以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核心,以科研院所和高校为重要支撑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
到2015年,文化科技共性支撑技术取得重要突破,科技对文化产业的带动作用明显提高,以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为主体的产业化载体建设全面推进,文化事业科技服务能力和文化行政管理科技手段显著增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初步建立,重点文化领域科技支撑水平显著提升,推动文化产业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到2020年,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科技创新成为文化发展的核心支撑和重要引擎。文化科技发展环境不断完善,文化科技创新充满活力,高素质文化科技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得到完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载体,基本形成带动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事业进步、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文化科技支撑体系。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主要任务
1. 加强文化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1)加强文化领域共性技术研究与关键系统装备研制
加强文化领域战略性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研究,提升我国文化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面向文化产业和行业发展科技需求,开展文化内容创作、生产、管理、传播与消费等文化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增强文化领域共性技术支撑能力,提高文化产品的创造力、表现力和传播力。研究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监管、文化诚信评价等文化管理共性技术,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开展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等行业关键设备与集成系统研制,提升文化重点领域关键装备和系统软件国产化水平。
(2)加强文化领域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文化资源统一标识、核心元数据、分类编码和目录体系、数据格式和数据交换等通用技术标准规范,促进文化资源整合和共享。研究制定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等重点文化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规范,引导和规范相关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2. 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1)文化艺术
重点围绕演艺、工艺美术等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服务示范。研究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技术、基于虚拟现实的舞美设计与舞台布景技术、移动舞台装备制造技术和演出院线网络化协同技术等演艺关键支撑技术,提升文化演出的艺术创作力、感染力、表现力和传播力,调整和优化传统文化演艺产业结构。加强高新技术与陶瓷、漆器、织造、印染、雕刻等中国传统工艺有机结合,研究建立文化艺术品知识数据库,在传承民族传统工艺特色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焕发生命力。
(2)广播影视
围绕下一代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电视、地面数字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直播卫星、电影产业科技提升以及融合网络创新服务等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布局,重点研究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关键支撑技术,地面数字电视与有线和直播卫星协同覆盖与综合管理技术、影视动漫生产与集成制作技术以及新媒体集成管理与分发传播技术,促进广播电视网升级换代及新技术推广,提升影视制作质量和效率,提高影视装备国产化水平,推进网络与内容协同发展,形成网络互通、内容丰富的广播影视文化传播服务体系。
(3)新闻出版
围绕新闻出版全产业链上的内容资源集成、出版、印刷、发行、版权保护等重点环节开展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加快全媒体资源管理与集成技术、语义分析搜索及自动分类标引技术、多介质多形态内容发布技术、彩色电子纸等新兴数字显示技术的研究,促进传统新闻出版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形成覆盖网络、手机以及适用于各种终端的数字出版内容生产供给体系;研究数字印刷和绿色环保印刷技术,促进传统印刷设备的升级改造和节能减排;重点支持电子图书、数字报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数据库出版、手机出版等数字出版新兴业态,提升创新能力;研究数字版权保护关键技术,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
3.推动新兴文化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1)创意设计
加强文化创意设计与展示自主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形成整体技术集成解决方案。构建专业化媒体超算与协同式创意设计云服务平台,面向广告、会展、工艺品等文化创意设计开展社会化服务,提升文化创意设计的表现力和创作力,提高创意设计效率和质量。研发文化主题公园关键技术及装备,形成系统集成解决方案,提升主题公园创意设计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旅游应用服务效果。
(2)网络文化
研究网络原创文学、微博、网络剧、微电影等新兴网络文化形态、网络信息集成传播技术及前沿引导技术,研究新兴网络文化创新服务模式,繁荣民间文学、影视、音乐创作与传播。研究基于互联网群体互动的新型文化生活服务集成应用技术,建立网络文化信誉社会监督机制,突破网络社会系统安全监控监管技术,引导新兴网络社交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3)推动文化科技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研究文化科技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集成技术,增加相关产业文化科技含量,促进创新文化建设。融合中华民族地理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构建中华地理风情和民族文化信息资源库,开展红色旅游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走廊旅游服务应用示范,繁荣文化旅游服务经济。研究新型网络娱乐化学习模式与云服务平台技术,聚合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学习资源开展应用示范,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形式多样和内容丰富的高质量科学普及,创新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提高全社会文化和科学素质。研究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设计、制造、科普、教育、体育、建筑、旅游、商务等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加强动漫衍生品综合开发及文化娱乐装备的集成制造,促进动漫创意文化元素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4.提升文化事业服务能力
(1)文化资源传承和保护
加强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和开发利用,重点针对文物、典籍、民俗、宗教等各类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需求,研究突破文化资源数字化关键技术,研究数字文化资源公益服务与商业运营并行互惠的运行模式,整合各类文化机构传统文化资源,开展文化资源数字化公共服务与社会化运营服务示范。开展出土出水文物保存、无损检测及保护技术研究,加强高新技术与传统工艺结合的文物保护与修复方法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2)公共文化服务
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家书屋、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文化公共服务平台的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重点针对农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区及工地等的精神文化生活实际需求,实现对公众文化产品的普惠和精准投放,推动全社会文化共享,提高国民文化消费力。充分利用官方和民间文化交流渠道,聚合国际文化交流资源,构建网络化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平台,架设国际文化互通的桥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3)文化市场管理
针对多种形态网络环境中各种形式文化内容的传播安全需求,研究文化安全信息监管、文化安全评价及文化传播平台安全管控技术,形成文化安全监管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强化文化执法科技手段。完善文化产品评估标准体系,建立版权公共管理与举证服务平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研究文化市场信用和诚信服务评价机制,加强监管,营造诚信经营市场秩序。
5.加强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1)加强文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重点选择若干文化产业特色突出、条件好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文化科技产业集群建设,探索集群式发展、创新链和产业链互动结合的新模式。研究完善促进高技术企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促进文化产业的集聚发展。加强项目、基地、人才和政策的统筹,加速推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2)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以提高文化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建立和完善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文化科技企业,培育建设若干文化科技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文化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文化领域基础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文化科技专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培育和扶植文化科技类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加强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构建以技术创新型企业、文化综合服务运营商及骨干文化企业为主体的文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面向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产品与设备测试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测试服务体系,提供社会化检测和咨询服务。
(3)完善文化科技工作体系和统计评价体系
以促进文化科技创新发展为目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跨部门合作新机制,鼓励地方科技部门、文化部门建立文化科技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文化科技发展的工作体系。加强文化科技工作统计制度、指标体系、调查方法的研究,逐步探索建立一套适用于评价文化科技发展速度、发展水平、发展潜力以及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的宣传、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跨部门、跨地方协调工作机制
文化科技创新工作涉及面广,既有跨部门、跨区域的共性技术研究,又有行业和区域协调的应用示范,需要各方面密切协作,整体规划推进。建立由科技部、中宣部、发改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部门参加的文化科技创新工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创新组织方式,加强整体协调,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推动工程各项具体工作,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国家文化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把文化科技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予以持续稳定支持,支持开展文化科技创新。文化科技类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有关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技术成果向文化企业转移,支持文化企业提升科技研发和技术集成应用能力。
(三)建立健全文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综合运用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支持方式,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文化科技相关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搭建文化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为文化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投资、贷款担保和银行融资服务。推动条件成熟的文化科技类企业上市融资。
(四)加强文化科技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加强理工学科与人文、管理学科的交叉融合,支持高校设立文化科技交叉学科,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文化科技专业研究生培养,培养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的综合性研究中心。依托国家各类人才计划,注重对高端文化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造就专业化、复合型的人才队伍与团队,为文化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积极开展文化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支持文化科技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文化科技的引进吸收再创新,提升我国文化科技整体水平。推动建立内地与港澳台在文化科技领域的合作机制,深化双边、多边和区域文化科技合作,提升我国文化科技影响力;支持我国文化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文化领域自主标准国际化。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