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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时间:2024-05-17 14:1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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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3日科学技术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万 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现对科学技术部1999年12月24日公布、2004年12月27日修改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章中“异议处理”部分的规定单独作为一章,作为第五章,其他章节序号顺延。第四章“推荐”修改为“推荐和受理”。第七章“授奖”修改为“批准和授奖”。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调整为第八章,并修改为“监督及处罚”。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三、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的“一年以上”修改为“三年以上”。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
  七、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科学技术部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八、删除第五十条第二款。
  九、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十、删除第五十四条中的“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
  十一、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经评定未授奖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十二、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十五、将第七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删除第七十四条。
  十七、将第七十七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并修改为“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十八、将第七十八条调整为六十八条,并修改为:“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织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二十一、将第六十二条调整为第七十七条,并将其中的“初评结果”修改为“评审结果”。
  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调整为第七十九条,并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二十五、将第七十一条调整为第九十一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学技术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科学技术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铁道部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的通知
铁道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建国以来,铁路沿线由于水土流失严重和盲目开矿弃碴,曾不断发生泥石流灾害,使铁路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认真治理泥石流,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不仅是铁道部门的任务,它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沿线企业的关系也很密切,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紧密配合,才能收
到效果。望你们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特别是各有关省、应尽快听取当地铁路局一次汇报,了解情况,拟订综合治理铁路两侧山区的措施,并切实组织落实,以防止泥石流灾害。铁道部整治泥石流病害所需资金,由该部自行研究解决。

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发生灾害的报告
泥石流自然灾害,对国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事业均有极大的破坏力。为了探索泥石流的成因,研究治理办法,防止发生灾害,我部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在成都召开了全国铁路泥石流科技工作会议,总结了经验,安排了下一阶段的工作。由于泥石流灾害的预防和整治工
作涉及面广,且与地方政府、企业单位等密切相关,需要协同动作才能收到效果。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泥石流自然灾害的成因很复杂,不仅与气象、暴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覆盖层等自然状态有关,同时与人为的活动如植树、造林、开荒种地、基本建设、开矿、修路等更为密切。在地势陡峻又含有大量泥石物质的山沟里,常常会在暴雨的条件下,发生大量泥石顺山沟、
河溪突然倾泻而下,气势凶猛,破坏力很大。例如: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夜间成昆线利子依达泥石流灾害,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七十至八十万立方米泥石倾入大渡河,所夹带的最大孤石竟达二百余立方米,冲毁了铁路大桥,桥墩被劈断,三十多米预应力钢盘混凝土梁和四十四米结合钢
梁连同桥面上的钢轨、枕木全被泥石流冲入大渡河中。
(二)解放以来,随着铁路线向山区延伸,铁路上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日益增多,迄今已遭受破坏较大的泥石流灾害一百七十三起,其中五十年代三十二起,六十年代四十起,七十年代七十六起,八十年代刚过两年即已发生二十五起。这些灾害,淤埋站场和冲毁站房的二十二起,冲毁桥
梁的二十七起,淤埋隧道的六起,还有堵塞桥涵、漫道、冲毁线路等,使铁路遭到巨大损失。以上处所发生的泥石流灾害,有三分之一是开矿盲目弃碴,放火烧山,陡坡垦植,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四川省泸沽铁矿弃碴,造成淹埋成昆线新铁村车站的灾害;弯丘车
站上游农田水库溃决,引起泥石流淹埋车站;乐跃车站山坡上溜放木材,造成坡面泥石流灾害;陕西省宝天线毛家庄采石场采石弃碴,经常堵塞两端的两座桥梁,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造成泥石流的情况,直至目前,不仅未能制止,反而不断加剧。云南省成昆线大湾子车站的山坡上,永仁县
石膏厂、元谋县石膏厂用人工明挖开采石膏,每年弃碴三十余万方,堆积在山坡、山沟间,现已达二百余万方,一旦暴雨适度,必将爆发粘性泥石流灾害,整个铁路车站和九座桥涵、站房、宿舍都有被毁灭的危险。
(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指示,我们认为应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泥石流灾害。为此建议:
(1)请四川、云南、陕西、贵州、辽宁、福建等有关省切实抓好铁路两侧山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制定规划,拟出措施,逐条落实。有关铁路局在省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
(2)在铁路两侧山坡地带人为地造成或正在形成泥石流灾害的地点,责成有关单位和厂矿企业,限期改进生产工艺和施工方法,改变弃碴方案,并切实解决已形成的问题,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
(3)对崩坍滑坡和泥石流病害比较集中的地段,拟充分利用航空摄影和遥感技术进行普查和监视。计划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航空摄影,请中国民航局给予支持。
根据各有关铁路局对泥石病害的整治规划,有待整治的重要工点有三百九十七处,总计投资一亿二千万元,其中一九八五年以前急需投资约七千六百万元,需要国家列入预算。这部分投资,主要是针对铁路沿线所发生的泥石流病害的整治工程的基建投资。至于各省的综合治理规划,需
请有关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有关省和部门,以利泥石流治理工作的开展。



1982年10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中央和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曾培炎(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汪洋(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姜力(民政部副部长)
李勇(财政部副部长)
宋兰(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20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