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1:1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等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我市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政府投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市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及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政府投资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总规模,并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实施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规模不足100万元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写明拟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并对拟投资的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写明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招标方案、社会效益分析等。

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环保、规划、土地、安全生产、资源利用、招投标方案申请等许可或者承诺证明。

第十条 初步设计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并编制项目的总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的10%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决定是否审批。

第十二条 对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用事业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根据听证结果或者公众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三条 报请省和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机关。需要市政府出具财力配套资金证明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拟使用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总规模。投资主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提出的政府投资总规模,会同各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定各专项政府投资项目,经统一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资金计划(以下称投资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支出指标,根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和资金来源的同比例落实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建设方案,不需要追加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变更建设方案,需要追加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投标活动后,依法组织建设实施。

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中间需要追加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即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对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须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稽察,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停止建设,财政部门停拨建设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并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辽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同时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通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通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民政计划财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对计划财务工作的机构和职能做了调整。现将改革后的计划财务司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通报如下:
一、按照民政部新的机构设置,在原综合计划司的基础上,组建计划财务司。该司下设办公室、计划统计处、基建物资处(含进出口计划)、事业财务处、机关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含房管)、民政部科学技术办公室。
二、根据民政部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部计划财务工作要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对上申报计划、对下下达计划,统一归口由计划财务司负责。其他各司局不再设立计划处或财务处,也不配备计划财务人员。
三、计划财务司的主要职能:负责民政事业计划的编制及综合平衡;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外事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系统的民政事业财务计划、基建、物资、技改、进出口计划工作和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本级及直属单位的基建、物资的计划管理;指导和监督直
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管理部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部级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和奖励推广等管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司要与各业务司局互相配合,积极做好综合平衡和协调服务工作。同时按照职责和分工,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络,统一办理计划、财务、会计、基建、物资、统计、科技等有关事宜。
以上专此函告。



1994年3月9日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四、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问题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