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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短消息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0:3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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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短消息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取消短消息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8]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取消短消息(含多媒体短消息,以下同)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1日起,各级电信企业停止推出涉及短消息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的资费方案。
自2009年1月1日起,目前已存在的上述网内网间差别定价的资费方案,各级电信企业停止发展新用户。
二、对现有的涉及短消息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的资费方案,电信企业要认真清理,建议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于2009年1月15日前实行网内网间统一定价。确有困难暂不能实行网内网间统一定价的,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提出稳妥可行的处理方案,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及处理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资费清理过程中涉及资费方案变更,应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相关电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6日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1985年1月17日法(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研)复[1985]5号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1986年4月2日法(研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复[1986]14号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1986年8月20日法( 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经)复[1986]26号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处理问题的通知                 讼法(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的该
                         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并且其内容已被
                         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1988年1月20日法(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中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经)发[1988]2号 发布的法发[1993]26号《最高人
 的通知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
                         事项的规定》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1989年8月8日法(经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复[1989]6号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1989年9月16日法(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经)复[1989]9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定(试行)代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1992年5月4日法函[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事调解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1992]58号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复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1994年4月11日法经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1994]90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         定(试行)》代替       
 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1994年7月6日法发[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
 扣押船舶的规定        1994]14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1994年12月16日法经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4]334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1995年5月5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1995]51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责任的复函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1995年12月6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1995]158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复函                      定(试行)》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1996年4月29日法发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1996]12号   发布的法[1998]77号《最高人民
 的通知                     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
                         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1996年6月6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1996]96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题的复函                    定(试行)》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宜冻结证券交1997年8月1日法函[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易账户的函          1997]91号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1997年9月3日法明传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不宜冻结、划拨证券经营机构在其[1997]324号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的存款问题的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函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专利申请号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2号)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经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2003-07-14


目录


专利申请号标准 5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专利申请 5
2.2 专利申请号 5
2.3 校验位 5
3 制定原则 5
3.1 惟一性原则 5
3.2 科学性原则 5
4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5
4.1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5
4.2 年号 6
4.3 申请种类号 6
4.4 申请流水号 6
4.5 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图示 6
5 专利申请号的使用规则 6
5.1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6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6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6
7 标准的发布 7
8 标准的施行 7
8.1 标准施行 7
8.2 标准监督 7
8.3 标准改进 7



前言


《专利申请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6-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贺化、黄庆、卜方、宁珑、王强、朱仁秀、翟薇、何越峰、严笑卫、王占三、吴大章、汤才祥、徐暋华、施平、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标准ST.13《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工业设计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编号建议》,特制定本标准。
为了适应中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进行了修改。



专利申请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为各种目的,特别是为法定程序和文献出版的目的,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国专利申请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

2.3 校验位
校验位是指以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数字组合作为源数据经过计算得出的1位阿拉伯数字(0至9)或大写英文字母X。

3 制定原则

3.1 惟一性原则
为了使一件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及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法定程序中能够明确地区别于任何其他专利申请,本标准制定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体现了惟一性原则。
惟一性原则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一件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定程序中,以及在由该专利申请所取得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仅给予该专利申请一个专利申请号。这个专利申请号不会由于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的修改、专利申请法律状态的变化以及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专利申请号也不会因分案而发生改变,在依据一件专利申请(母案)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下,分案申请将具有新的专利申请号,而母案申请仍然保留原专利申请号不变。第二层含义是,一个专利申请号只可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在一件专利申请或由此取得的专利权灭失之后,任何其他专利申请也不再可能使用该专利申请号。

3.2 科学性原则
由于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和技术信息作用均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长久的时间性,要求专利申请号既具有惟一性和有利于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特性,又具有容易理解和记忆,方便使用的特点,因此,在制定本标准时采用了科学的编号规则,在专利申请号中包含了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公元年号、表示专利申请种类的种类号和表示专利申请相对顺序的流水号。

4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4.1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
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
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

4.2 申请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04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04年。

4.3 申请种类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4.4 申请流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
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即从每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不延续上一年度所使用的申请流水号,而是从0000001重新开始编排。

4.5 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图示



5 专利申请号的使用规则

5.1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给予专利申请号和校验位。校验位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后,在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之间使用一个下标单字节实心圆点符号作为间隔符。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均应将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包括两者之间的间隔符)联合使用。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可以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与专利申请号联合使用,以表明该专利申请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代码CN应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前,如果需要,可以在CN与专利申请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所有数字必须连续书写或印刷以外,在专利申请号的年号与种类号、种类号与流水号之间可以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在表示年号及流水号的数字段内、流水号与间隔符之间、间隔符与校验位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在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前后或其中不得使用5.1、5.2和5.3第1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数字、符号或空格作为专利申请号的组成部分。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申请号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申请号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专利申请号使用的惟一性;
--负责专利申请号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7月14日发布。

8 标准的施行

8.1 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8.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

8.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