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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13:1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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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是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修订、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

第三条 国土资源标准是指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海洋、测绘等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自然资源、地质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海洋、测绘技术标准由国家海洋局与国家测绘局分别制定。

国土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土资源部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对国土资源领域的地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二)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进科技进步与成果转化;

(三)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四)规范、公开、透明,社会公众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归口管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

(二)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对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编号和发布,负责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三)统一组织协调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各业务主管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组织开展相关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设立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专门从事国土资源标准化的技术工作,其成员由国土资源领域内从事生产、科研、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提供咨询,开展国土资源标准的制、修订技术审查和技术复审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负责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承担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草案的标准化审查,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化基础研究,协助开展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复审及信息咨询等工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按专业领域划分并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分别承担本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直属单位作为专业技术归口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业技术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承担本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草案的技术指导和审查工作;为技术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三、标准范围和类别

第九条 对国土资源领域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

(一)国土资源术语、分类、代码、符号、图式、图例及制图方法;

(二)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要求;

(三)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整治、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技术要求,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四)区域地质调查与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包括主要目标、对象内容、技术工作程序、技术工艺、方法及装备、成果质量管理要求等;

(五)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评价、规划、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其中包括标准化设计、技术工艺、方法、装备及技术指标要求;矿业权管理(其中包括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选矿厂设计、技术工艺、方法及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回收率等技术指标要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技术要求;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技术要求;

(七)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要求;

(八)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方法和地质矿产实验测试技术方法及标准物质;

(九)地质资料管理技术要求;

(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条 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

下列国土资源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强制性标准:

(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

(二)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作依据的技术标准;

(三)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标准;

(五)地下水资源管护技术要求;

(六)土地整治工程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七)国土资源调查涉及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八)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领域其他技术要求应制定推荐性标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土资源相关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企业生产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四、标准预研究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预研究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项、重大项目应设立相关重要技术标准预研究项目,在立项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三条 预研究项目成果在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将项目成果和后续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的方案报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五、标准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化的战略研究,并编制国土资源标准化规划。国土资源标准化规划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标准计划管理。制定和修订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纳入国家标准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六条 部有关业务司局、有关单位应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的实际需要,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提出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并组织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及有关专家共同研究,提出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建议,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属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并对反馈意见处理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专项工作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

国土资源部安排基础性、公益性及行政管理类标准的制、修订经费。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项、重大项目按任务内容落实标准计划项目经费,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标准制定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若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向部科技主管司局申请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项目,视为自动撤销。对不按时完成任务,又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组织拟订相关领域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应广泛听取和吸纳有关的生产、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报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文档进行审查后报部业务主管司局。部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文档报技术委员会。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

第二十四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提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属强制性标准须经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采用会议审查时,组织者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会议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1/4。

采用函审时,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及上述文件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采用函审时,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承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照《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七、标准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标准报批时,文档必须齐全,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二十七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对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后,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属行业标准的,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编号、发布,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发布公告,对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强制性土地管理行业标准代号为TD;

推荐性土地管理行业标准代号为TD/T;

强制性地质矿产行业标准代号为DZ;

推荐性地质矿产行业标准代号为DZ/T。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地方标准的发布依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规定,应经国土资源部批准。

国土资源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组织管理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技术归口单位承办日常工作,出版经费纳入国土资源标准编制经费。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解释。国土资源标准的著作权由批准发布机构享有。制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八、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部业务主管司局应及时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工作。标准宣贯工作应列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标准发布后,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要求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自动变更为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组织和机构应积极贯彻、实施标准。实施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当及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有关业务主管司局或技术归口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 部业务主管司局组织对有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编制监督检查报告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部科技主管司局定期发布。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部投诉、举报违反国土资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九、标准复审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标准实施后,应当适时地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 部科技主管司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组织或委托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三十七条 标准的复审可分别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需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标准的实施效果,以及标准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

(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对规范国土资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五)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复审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栏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标准修订程序与标准制定程序相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重新发布时的年号。

(三)已无必要存在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在复审结束后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按规定归档。

第四十条 国家标准的复审结论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的复审结论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公示、批准、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土资发〔2003〕137号印发的《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科学技术部


《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为了促进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特制定《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

本《纲要》是一个指导性的纲领文件,指导全国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一、背景

(一)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自1992年联合国制定《21世纪议程》以来,世界各国都在采取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2002年8月联合国将召开“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进一步探讨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和措施,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关注。为了保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缓解人口增长的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满足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世界各国都把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各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天航空技术、海洋技术以及环保技术的发展为缓解资源短缺、抑制环境恶化、改善人类健康状况、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途径。

1994年我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在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科技发挥了巨大作用。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了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各级政府战略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一系列技术政策的制订,提高了政府宏观管理的能力;在一批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解决了一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得到大大加强,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模式;初步形成了一支可持续发展科研队伍,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持和保证

未来10年,我国可持续发展将面临一系列的严峻挑战,既要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长期积累的问题,又要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证,是科技工作面临的中心任务。

(1)庞大的人口数量、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仍然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诸多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缓解,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领域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和挑战依然存在。人口数量、老龄化问题以及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油气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短缺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水资源危机将直接威胁到中华民族的未来生存;而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综合利用率低、生产效率低、能耗高以及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等问题依然存在。生态环境的透支日益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顺利实现了第二步战略目标,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将遇到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解决这些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依靠科技进步。

(2)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使我国面临新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强,我国加入WTO后将更深地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这既为我国的战略性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使我国的传统产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环境问题的国际影响日益显著,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地与全球政治、经济、贸易、外交等问题交织在一起,逐步成为影响一个国家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样将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环境问题构成了新世纪我国可持续发展事业十分重要的国际背景,意味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面临比以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和外部约束,只有大力推动科技进步,才能有效克服这些外部约束,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顺利实施。

(3)技术创新不足、创新体系不健全已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创新能力则是科学技术竞争的核心。我国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的状况日益突出和尖锐,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科学技术发展乃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是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当务之急。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安全,关系到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把 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指导方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人口、资源、环境重大问题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科学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简称“创新、协调发展”方针)。

(二)原则

遵照“创新、协调发展”指导方针,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根据自身的特点,必须遵循如 下原则:

(1) 国家目标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要从国家目标出发,解决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政府投入为主体,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围绕市场需求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推动产业发展。

(2) 总体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特点,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各地要选准切入点,积极开展符合区域特点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关键技术突破与技术集成相结合

要围绕制约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技术跨越;在此基础上,加强高技术与适用技术的有效集成,提高解决问题的技术能力。

(4) 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要大力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重视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三)发展目标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05年目标是:突破一批人口、资源、环境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初步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技术示范基地、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培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新兴产业;初步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决策的科技水平与决策能力。

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到2010的总目标是: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系;具备以自主创新为主解决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的科技能力;建立和完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技术标准与产业技术体系;形成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和管理队伍;全面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与领域

根据当前以及未来十年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以及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要求,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重点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自身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相关科技活动,以全面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重点任务

(1) 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决策服务

围绕未来十年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指标体系研究;国家和区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口与健康等发展战略研究;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粮食安全保障研究;全球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

(2) 集中研究开发一批对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提高可持续发展技术水平和能力

围绕对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集中力量开展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系列和技术系统,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参与国际竞争。重点开展生殖健康与节育、重大疾病控制、环境与健康、食品安全等技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等技术;海洋监测与预报、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技术;环境污染监测与控制、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整治等技术;灾害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技术;小城镇建设等研究。

(3) 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科技示范工作,探索不同的发展模式

科技示范工作主要从区域发展、社区发展和科技综合示范三个层次展开。选择不同生态环境和资源赋存类型的区域,进行合理开发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示范,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当地群众脱贫致富;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城镇,办好国家和地方两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探索推进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抓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实施综合示范工程,通过先进实用技术优化组合和综合集成,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相关技术综合示范点和产业化基地。

(4) 加强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提高可持续发展科技能力建设

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加强可持续发展学科建设;加强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社会安全、城镇建设等科学数据的收集积累、监测网络、数据库和有关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做好有关种质资源、科学标本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研究,补充完善可持续发展领域相关的国家标准;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相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基地等。

(5) 加速可持续发展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以科技为先导推动医药卫生、资源、环保、海洋等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由原来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效益方向转变;重点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药物产业化、环保设备国产化、生态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海洋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发展。

(6)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

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体系、技术开发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形成以科研机构、高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和政府相互连动的可持续发展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可持续发展领域科研体制改革,按照分类改革原则,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环境。

(二)重点领域

(1) 人口数量控制

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以适合广大农村人口的节育技术为突破口,加强新型避孕节育方法研究,提高节育新技术的应用率和效果;研究开发高水平、系列化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以及节育技术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研究出生缺陷的产前筛选和诊断技术以及提高儿童生活质量的优育技术等。

(2) 健康与重大疾病的防治

开展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糖尿病、传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开展制药关键技术、新剂型及相关标准研究,建设创新药物研究开发技术平台,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的开发;提高中药质量控制水平,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结合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研究,开发常用、重大医疗设备及介入治疗器具;积极开展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的污染现状以及与健康影响的研究;研究长期低浓度接触有机物对健康的影响,开发有害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新技术;室内空气有毒物质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等。

(3) 食品安全

开展食品监测和评估研究,研究制定适应WTO规则的对策;开展农药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技术、生物毒素和中毒控制常见毒物快速测定技术等急需的快速筛检方法研究;研究建立我国主要化学污染物和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与管理预警系统;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HACCP实施指南;开展综合示范研究,以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4) 水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调控及管理体系研究;重大调水工程的战略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安全饮用水保障供给技术、工业和农业节水技术、空中水资源人工调控技术、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雨洪利用技术、受污染水体修复技术等,为我国水安全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5) 油气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油气资源评价研究;开发高精度综合评价和复杂油田评价技术、隐蔽油气藏综合识别技术、非均质复杂油气藏的测井技术、优质高效钻井技术、大型油田稳产技术、稠油油藏和低渗透油藏开发技术;天然气开发技术和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我国油气资源的探明程度和油气采收率,为我国油气安全保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6) 战略矿产资源安全保障

重点开展固体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分析研究;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技术;深部和复杂矿采矿技术与装备;低品位与难选冶矿有效利用技术与装备;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我国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低污染、低能耗、短流程强化冶炼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制备技术;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非金属矿的高效利用技术;煤的高效生产和选煤技术与装备;盐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技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程度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7) 海洋监测与资源开发利用

重点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海洋环境预报技术、海洋信息技术、海洋生物技术、海水养殖技术、海洋活性物质开发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以及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海洋滩涂开发技术、海洋油气高效勘探开发技术、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技术、河口海岸带治理与开发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设施监测与修复技术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技术,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水平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能力,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8) 清洁能源与再生能源

围绕煤炭清洁利用,开发先进适用技术;研究燃料电池技术;开发农村小水电利用技术,加速农村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更新换代;发展沼气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地热直接利用和发电技术,潮汐能发电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加快氢能制取、贮存和利用装置的开发步伐,取得技术上的突破。

(9) 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综合治理

重点发展和完善主要环境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设备;特殊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和设备;烟气脱硫技术与设备,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城市污水处理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特殊危险废物以及废旧家电的处理处置技术;低能耗高性能环境友好材料开发技术;化工、冶金、轻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开展生态系统的评估研究;开发水土保持技术、防沙治沙技术、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脆弱生态地区的综合整治技术以及矿山复垦技术研究;加强生物入侵防治技术研究;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10) 减灾防灾

重点开展自然灾害监测新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研究,加强高技术在灾害监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系统;发展新一代预报技术,提高灾害预报的准确率、预报时效;发展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技术,建立信息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城市及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价和检测方法;针对火灾、危险品的化学泄漏、重大中毒、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的特点,研究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重大危险源检测与监控技术、治理技术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安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成套的救灾技术与装备,提高我国抗灾救灾的技术水平;研究建立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初步建立灾害快速评估和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加强综合减灾的科技示范。

(11) 城市与小城镇建设

研究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小城镇建设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开发市政设施优化运营管理技术、市政设施的服务与管理信息化技术、小城镇基础设施优化管理技术。

(12) 全球环境问题

重点分析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臭氧层保护等国际公约对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影响,开展有关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加强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履约的技术措施和对策,研究制定我国相关领域发展方向、产业布局与应采取的调整措施和对策。

四、支撑条件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纲要》的落实,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1)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切实将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落实,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提高服务水平。要尝试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考核指标,逐步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考核机制。

(2) 为了促进《纲要》的实施,科技部将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实施一批重大科技行动;要各地区要根据本纲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问题,制定地方可持续发展科技计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科技计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加以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3)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不同层次的可持续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订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等,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专家咨询;对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要针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开展多学科专家咨询。努力形成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综合决策机制。

(二)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增加对可持续发展科技的投入

(1) 政府的投入是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的主要投入渠道,尤其对于影响到当地长远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科技项目,政府要全力投入。各级政府要在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大可持续发展科技投入在科技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2) 加强科技与金融及资本市场的结合。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要注重和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吸引资本市场向相关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倾斜 。尽快建立和完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适时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3) 积极尝试新的运行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和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科技事业。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强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 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人才激励、合作竞争的有效机制,培养学科、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要通过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带动科技人才培养,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重点建设好技术创新、科学研究、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科技中介服务等队伍。

(2) 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积极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鼓励与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或以其他形式为祖国建设服务。

(3) 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系统和大众宣传媒介,建立形式多样的培训中心,持续地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以提高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体系

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大的方针和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可持续发展相关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特点,高效和有创新能力的科研机构和人才队伍。“十五”期间,要加快对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进程,加大投入力度,在现有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改革的范围;加强对可持续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监测站网等基础性工作的建设和管理;要大力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形成新的产业。

(五)建立高效、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体系与监督制度

(1) 要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积极性,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集成与联合、协调与配合,使研究开发与技术推广、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国家、部门、地方与企业四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侧重的科技管理体系。

(2)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改革国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课题制;建立科学的科技评估制度,积极扶持独立的中介科技评估机构,逐步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制度,以推进可持续发展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

(1)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业,已成为国际合作的热点。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时机,通过广泛宣传,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争取国际援助,广泛吸引外资,推动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

(2) 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资源环境等科学领域的国际合作计划,使我国在这些领域前沿占有一席之地。

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3〕5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现将《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区《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口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县(区)暂住的成年人口,以及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市外暂住的成年人口。
第三条: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区)计生部门要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落实报酬。
第四条:凡本市外出务工、经商或暂(寄)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须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有流动人口流出的乡(镇)村(居)委会、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流动已婚育龄人口的生育情况审核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签订工作。负责审核发放《婚育证明》的计划生育部门,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对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实行凭《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以下简称《计生合同》)并建立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管理制度。
凡流入我市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暂(寄)住3个月以上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居住地15天内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查验手续,并签订计生合同。
各级计生部门对签有《计生合同》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及时督促并限期返回户籍所在地补办《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的,由其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和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掌握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生育情况,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督促检查、组织考核评估有关部门、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公安、工商、交通、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或验审)外来流动人员暂住证、营业执照、营运证照、就业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核查《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暂不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同级计生部门。
(三)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各类人员人事关系、劳动社会保障关系和档案托管手续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并核实其档案中计划生育状况,如档案中记录不清的应补齐材料,才予办理。
(四)建设部门负责成建制施工队伍和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经理、法人代表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没有持有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不得聘(雇)用。
(五)教育部门对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入学(入托、入园)需凭其父母的《婚育证明》办理手续,并依法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技术服务;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并登记其《婚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应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七)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转让、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赁手续时,要凭《婚育证明》和暂住证方予办理。发现流动人口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及时终止其租赁合同,并通报辖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八)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子女收养、村(居)委会建设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辖区谁清理”的管理原则,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机关、团体及驻市部队、企业、事业及其他组织不准聘用、雇用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聘用、雇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从事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手工业、加工业、修理业或其他服务性行业的流动人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无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及租用个人房屋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租用单位铺面、住房的流动人口,由出租单位负责。
(六)物业管理区中的流动人口,由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住小区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法人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及辖区内各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责任状,建立严格的奖罚制度。年终由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区)、乡(镇、街道办)、市直单位和驻市单位。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北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1日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