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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3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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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8〕68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六日





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社会事业项目、政法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资格认定。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所有代建单位须经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代建单位名单。

第八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初步设计;

(四)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

(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进行稽察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五)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七)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

(一)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公开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负责按项目进度情况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十一条 对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二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后,根据审核结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财政管理和监督。

政府拨款资金(含政府非税收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其他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并接受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具体数额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200万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湖州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附件



湖州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评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建单位资格分专业类和综合类。暂不分等级。

(一)专业类主要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

(二)综合类不受专业限制。

第四条 取得代建单位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1+X”条件的资质要求。“1”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单位。“X”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二级及以上施工、二级以上房地产中的任一项。近期“X”项可以是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近期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经济师、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若干人;

(五)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七)从事过同类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无不良纪录;

(八)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第五条 申请单位按照上述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专业类或综合类的代建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代建单位资格,申请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简介,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经历,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经验),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技术装备清单、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等,并附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监理、施工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看后退还)。

第七条 申报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代建资格认定定期集中受理、审定。已取得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代建资格证的,须经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取得代建单位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自检内容主要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以及投标承诺的合同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要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严格按合同办事,要给予表扬;对违反合同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代建单位资格的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企〔2001〕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附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财政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评估项目的专项抽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项目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三)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八)评估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二)其他。
第六条 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织不少于2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
2.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告知阶段
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
1.财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应将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项目抽查工作报告制度。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6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项目抽查及处罚情况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



林场发[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局设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进行定期检验的事项。因此,我局决定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再实行年检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局将另行制定对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办法。在新的办法颁布前,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被许可人登记项目变动、种苗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生产经营动态情况,了解掌握被许可人执行检验、标签和包装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苗行为,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登记项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林木种苗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