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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6-23 09:5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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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测办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近年来,测绘系统网站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在发布行业动态、推动政务公开、宣传测绘工作、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测绘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测绘部门与公众交流的门户、展示测绘部门良好形象的窗口。但同时,测绘系统网站总体情况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网站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网上办事服务水平不高、信息发布比较滞后、互动交流不够充分、网站安全防护系统脆弱等问题还较为突出。为切实把测绘系统网站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重要意义。测绘系统网站是推进测绘部门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促进测绘行政许可规范化、高效化,提高测绘依法行政效能,有利于营造关心测绘、支持测绘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测绘系统网站建设,提高网站服务水平。


  (二)不断健全完善测绘系统网站体系。各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快测绘网站建设步伐,没有开通网站的要尽快开通,已经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维护、更新与管理水平,并逐步向地市级测绘主管部门延伸,逐步建成以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为龙头,以省级、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网站为主体,辐射地市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服务便捷高效的测绘网站群,形成与测绘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测绘系统网站体系。


  二、强化信息公开,增强测绘主管部门工作透明度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网站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责任部门、公开范围及公开时限,组织开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机制,规范信息采集范围、发布流程、排版规范、发布时限以及存档要求等,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注重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上网信息要严格审核程序,转载非本单位制作和非本单位工作渠道收集的信息要确保真实可靠并注明出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强化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


  (四)强化宣传功能和内容保障。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测绘工作。要精心策划、广泛宣传,强化舆情监测引导,为测绘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以本级网站和下级网站为支撑站点,建立健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机制,分解任务,明晰责任,协同共建,确保内容丰富充实。组织开发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认真做好上级网站栏目内容的保障工作,加强所属子网站管理。各子网站栏目、域名调整与修改、网页地址链接变更等,要及时告知上级网站,确保共建栏目内容及时完整、关联信息同时发布和更新。


  三、完善网站功能,提高在线办事服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在线办事服务内容体系。按照企事业单位及公众等服务对象的需求,以行政服务事项为重点、社会服务资源为补充,梳理和整合服务项目,逐步建立测绘部门的公共服务分类目录体系,逐步充实和完善在线办事服务内容,深化和拓展在线服务事项。各级测绘部门网站要整合各类资源,设计办事服务框架,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立办事栏目和便民窗口,提供个性化、场景式的主题服务。


  (六)不断提高在线办事服务水平。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办事服务后台支撑系统建设,加快建立测绘部门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为公众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深化和拓展行政许可审批通用平台软件等业务系统的应用,确保“十二五”期间全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现在线办理。要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地图服务、电子地图网、测绘成果目录查询等地理信息服务类网站建设,持续提升测绘部门公共服务水平。


  四、深化公众参与,广泛倾听社情民意


  (七)加强互动交流栏目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设置公众参与类栏目,通过领导信箱、留言咨询、公众监督信箱等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围绕测绘工作重点和公众关注热点,积极开设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互动栏目,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围绕测绘部门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意见征集、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调查类栏目要公开调查结果及运用情况。访谈类栏目要提前公开工作计划,做好预告,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八)切实做好互动交流类栏目答复工作。建立健全互动交流类栏目办理工作机制,明确信件受理、办理、答复等环节的运转流程、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来信的日常处理工作。反映重大问题的信件要及时送本单位领导阅批,其他社情民意和建言献策类来信要适时采用摘要、简报等形式及时报领导参阅。对政策咨询类来信,在认真答复的同时,进行归纳整理,选择公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在网站相关栏目集中解惑答疑。对反映问题的来信,要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和回复。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信件,要及时转办,并跟踪做好催办、督办、答复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疑难事项,要综合协调,及时研究,定期通报办理、答复情况。


  五、强化网站管理,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九)加强网站信息安全保障。实施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适时进行安全防护产品升级换代。定期做好网站系统安全测评和安全检查工作,制订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不断提高网站防篡改、防攻击、防瘫痪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或部门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落实专人值守论坛、留言类栏目,避免出现不良信息损害网站形象。建立健全网站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对网站涉密信息的日常检查。


  (十)增强技术保障能力。网站设计要美观大方、简洁庄重,网站页面布局要科学规范、重点突出,实现政府网站共性与地域特色、测绘特色的统一。根据网站运行维护和内容建设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相关网站之间技术平台的对接和业务系统的兼容。采用网站运行监测技术手段,做好日常巡检和实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建设人工防范和智能扫描相结合的网站纠错平台,防止网站被非法链接。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发展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建设与运行管理。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具体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网站建设、管理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站运行、管理工作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站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国家测绘局组织开展测绘系统网站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对网站建设先进集体、优秀供稿单位和优秀网站信息员给予奖励。


  (十二)加大网站经费投入力度。将网站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根据网站功能扩展和建设规模的需要,统筹解决网站建设和管理经费,加大网站建设运行的资金投入,不断强化网站硬件环境、软件平台、安全设施、采编设备等基础装备支撑。积极探索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多元化的技术保障机制,促进网站建设规范有效开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已有十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现就有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广泛应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严格依法有序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税务机关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确定房地产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时,可以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需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

各地在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商等方法解决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经费问题,保障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协作配合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探索,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相关理论、业务程序和制度模式等问题,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的建设,促进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共享,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该规范应作为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采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件或计算机企业开发相应软件时的基本技术标准。卫生部将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交换中心,同时要求各省依照本规范上报数据。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

前 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是为适应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而编写的,主要用于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本规范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基本数据集规范、数据代码规范、统计指标规范和数据传输规范六部分。本规范编写过程中,遵循了已经发布的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考了部分国际标准。
卫生部将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合作医疗数据交换中心,各省也要依照本规范的要求上报数据。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采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件活动中,应将规范作为标书的基本技术标准。国内各地区计算机软件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设计、开发、生产等项工作中均应参照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解释。







目 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使用说明 1
第一部分 总则 3
第二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 4
第一节 信息系统开发的基本原则 4
第二节 数据库系统建设规范 5
第三节 网络平台建设规范 5
第四节 系统建设安全规范 6
第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功能规范 8
一、用户分类 8
二、功能分类 9
1、基本功能 9
2、可选功能 10
第四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规范 12
一、相关机构数据D101 12
二、县/乡镇/村/组自然档案数据D201 13
三、家庭档案数据D301 14
四、农民个人基本数据D401 14
五、医疗补偿数据D501-502 16
1、门诊医疗补偿数据D501 16
2、住院医疗补偿数据D502 17
六、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数据D601-602 19
1、农民缴费及家庭帐户管理部分D601 19
2、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分D602 20
七、财务管理、监督审计管理数据D701-702 20
1、财务管理数据D701 20
2、监督审计管理数据D702 21
第五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代码规范 22
一、标准引用、编写规则 22
二、数据代码规范目录 22
三、数据代码规范 23
S101-01性别代码 23
S101-02婚姻状况代码 24
S101-03民族代码 24
S101-04地区代码 26
S101-05健康状况代码 26
S101-06家庭关系代码 27
S101-07职业分类代码 27
S101-08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27
S101-09行政职务代码 28
S101-10户属性代码 28
S101-11迁移标志代码 29
S201-01卫生机构代码(编码说明) 29
S201-02机构隶属关系代码 29
S201-03机构经济类型代码 30
S201-04诊疗科室代码 30
S201-05机构类别代码 34
S201-06定点医疗机构类型代码 36
S201-07资助部门类型代码 37
S201-08医疗机构级别代码 37
S301-01疾病分类代码 37
S301-02入院状态代码 42
S301-03出院状态代码 42
S301-04医疗服务项目代码(使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42
S301-05就诊类型代码 42
S301-06补偿类别代码 43
S301-07参合属性代码 43
S301-08手术名称代码(参照ICD-9CM3) 43
S301-09补偿帐户类别代码 43
S401-01基本药品代码(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43
第六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统计指标规范 44
一、分类 44
二、指标项 44
第七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47
一、门诊医疗补偿数据传输规范T101 47
二、住院医疗补偿数据传输规范T102 48
三、季上报数据传输规范T200 50
四、年上报数据传输规范T300 5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使用说明
一、本规范是为适应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而编写,主要用于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
二、本规范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基本数据集规范、数据代码规范、统计指标规范和数据传输规范六部分。
三、平台建设规范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各地进行本系统建设时应遵守本规范。
四、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分为基本功能和可选功能两部分。基本功能是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必须实现的功能,共分6大模块。其中会计核算模块在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制度公布之前暂不做统一要求。可选模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中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用户分类规范中用户分类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五、基本数据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用于信息表达的基本数据。基本数据集具有以下含义:
1、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设计的基础数据必须在软件和数据库设计中给予体现;
2、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规范化数据标准,在名称、定义、属性、表达方式等方面具有排他性;
3、基本数据集不包容所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可能出现的数据,但都是其中最基本的数据;
4、行政主管部门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时的指标名称应遵循基本数据集的标准。
基本数据集设数据编码、数据名称、数据类型、长度、相关数据代码标准和备注六项。其中:数据编码为本规范给定的用于基本数据表达的唯一编码,该编码应与数据库表字段设计具有对照关系;数据长度中空格处为不指定长度;相关数据代码标准中均为本规范中数据代码规范的代号。
六、数据代码规范是对应于基本数据集的一些数据代码表达标准。数据代码规范中共列出5大类代码。数据代码规范的日常维护一般应由本规范编制机构统一进行。若出现有些信息无法表达的情况应先将该信息编入“其他”,然后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本规范编制机构。为方便使用者,本规范中收录了部分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条目,其他未收录的相关标准请自行查阅有关文献。
七、统计指标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和评价的主要依据。统计指标规范中定义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7类常用指标。
八、数据传输规范规定了不同机构之间、不同系统之间数据传输的内容和格式。本规范中定义了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中最常用的四类数据传输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各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能够实现“统一平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数据挖掘”的目标,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全国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遵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中国电子政务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特定要求制订的。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定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提取、传输、汇总加工,从而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包括平台建设规范、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基本数据集规范、数据代码规范、统计指标规范以及数据传输规范六大部分。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在统一数据传输接口的基础上互联互通,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其中,网络平台是可选部分,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单机系统工作,定期将信息利用存储介质上报。
第六条 本规范中将统一使用以下代号命名规则:
代号 分类
Uxxx-xxx 用户分类代号
Fxxx-xxx 功能代号
Dxxx-xxx 基本数据集代号
Sxxx-xxx 数据代码规范代号
Qxxx-xxx 统计指标项代号
Txxx-xxx 数据传输信息代号

第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
第一节 信息系统开发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项目管理规范
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需要管理。项目管理是一个基本过程,管理必须对系统构建过程,包括开发过程、运行过程、维护过程和支持过程等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应该进行如下活动:
1、制定项目计划
2、项目的实施和对项目进行监控
3、项目的评审和评价
4、项目完成
第二条 系统开发过程规范
系统开发过程包括需求分析、设计、编码、集成、测试、软件安装和验收等活动。系统的开发过程包括如下内容:
1、系统需求分析
2、系统设计
3、软件需求分析
4、概要设计
5、详细设计
6、编码
7、软件测试
8、系统集成
9、系统测试
10、系统验收、安装和支持
第三条 系统操作过程规范
系统的操作过程是指操作者所进行的活动和任务。系统操作过程包括如下内容:
1、系统操作
2、用户支持
第四条 系统维护过程规范
维护过程含有维护者的活动和任务。当系统由于错误、缺陷、问题,或需要改进和修改,从而要对代码和相关的文档进行修改时即进入此过程。其目的是在保持现有系统整体性的同时修改它。此过程以系统退役而终止。系统维护过程的具体活动有:
1、问题/修改的分析
2、实施修改
3、对维护的评审和验收
4、系统移植
5、系统退役
第五条 系统支持过程
系统支持过程包括以下6条:
1、文档开发过程
2、配置管理
3、验证和确认
4、改正和完善
5、培训
6、环境的建立
以上任何一个支持过程都可以应用在获取、项目管理和保证、开发、操作或维护过程,或另一个支持过程中。
第二节 数据库系统建设规范
第一条 数据库应选择符合SQL语言标准的关系数据库。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库的设计要符合本规范中有关基本数据集的规定以及统一统计报表对采集的信息所提出的要求(见本规范相应章节)。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以下维护要求:
1、 数据输入:提供准确、快速、完整性的数据输入操作手段,实现应用系统在数据源发生地一次性输入数据。
2、 数据输出:提供各种输出方式,包括打印、导出成Excel或者txt文件。
3、 数据共享:必须按规定格式,提供系统数据共享功能,以便与其他系统实现接口连接。
4、 数据备份:具有数据备份的功能,包括自动定时数据备份、操作系统备份和手工操作备份。为防止不可预见的事故及灾害,数据必须异地备份。
5、 数据恢复:具有数据恢复的功能,包括操作系统恢复和手工操作恢复。
第三节 网络平台建设规范
第一条 网络的建设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因地制宜,但必须满足TCP/IP协议要求。
第二条 全国组网工作根据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工作的进展由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统一规划实施。
第三条 网络布线应采用结构化布线方式进行,应按照或参照国内国际以及行业的有关布线的标准和规范来进行设计,同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来进行安装。网络布线设计应满足实用性、先进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兼容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网络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处理能力,设备结构上、性能上应具备高可用性、安全性、扩展性,支持多种WAN 通信协议。同时还应具备防火墙、NAT、DHCP、带宽管理等功能。
第四节 系统建设安全规范
第一条 物理安全
1、 实体设备安全。实体设备安全的方法有:防盗、门禁、身份识别、访问控制等措施。
2、 计算机房的安全防范。计算机房的安全防范包括:电源、空调、接地、自然灾害预防等。
3、 储存介质的安全保护。对存储介质进行妥善的保管。常用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应与主机房相同。其他记录介质应有专用介质库保存。
第二条 电磁安全
1、 设备的电磁泄漏防护。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时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2、 计算机房的屏蔽设计。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00MHz 时,不应大于126dB。主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3、 通信链路的电磁泄露防护。应定期对实体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文件服务器、光缆(或电缆)、终端及其他外设进行保密检查,防止非法侵入。
4、 加强对网络记录媒体的保护和管理。如对关键的涉密记录媒体要有防拷贝和信息加密措施,对废弃的磁盘要有专人销毁等。
第三条 网络安全
1、 边界网络的安全防护:为了使防火墙发挥效力,来自和发往Internet 的所有信息都必须经由防火墙出入。防火墙只允许授权信息通过,而防火墙本身不能被渗透。
2、 Intranet 的安全保护:内部安全域的划分通过接入认证交换机,把局域网划分成多个内部安全域,内部安全域与外部安全域相互独立。对自己的所有数据拥有绝对的管理权限。
3、 Extranet 的安全保护:可通过VPN虚拟专线在公众数据网络上建立属于本系统的私有数据网络。通过相应的加密和认证技术以确保用户的数据在公用网络上的传输安全,从而实现网络数据的专有性。
4、 网络层的安全漏洞扫描是网络安全防御中的一项重要技术,是一种花费低、效果好、见效快、与网络运行相对独立、安装运行简单的工具,它可以大规模减少安全管理员的手工劳动,有利于保持全网安全政策的统一和稳定。
第四条 信息安全
1、 基于PKI 信任服务体系的信息安全。基于PKI 信任服务体系架构,以公钥证书为载体,通过加密、解密、签名、认证等信息安全核心技术实现对数据信息机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身份验证的支持,提供全面的信任服务。
2、 基于PMI 授权服务体系的信息安全。基于PMI 授权服务体系架构,结合PKI 体系,以属性证书为载体,通过加解密、签名认证等技术实现对权限、属性等资源安全、可信、完整、统一管理的支持,提供全面的授权服务。
第五条 数据安全
1、 信息存储的安全防护。信息存储的安全防护办法有: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安全数据库和安全操作系统等。
2、 信息使用的安全防护。信息使用的安全防护办法有: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操作的安全和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加密、签名。
第六条 系统安全
1、 身份认证。身份认证的方式有:基于共享秘密的身份验证、基于物理特征的身份验证和基于密钥的身份认证等。
2、 访问控制。通过“自主访问控制”和“强制访问控制”的方法阻止非授权用户访问客体。
3、 入侵检测。应采用适当的入侵检测系统,对来历不明的访问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恶意入侵现象,应该自动报警。
第七条 人员安全
1、 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原则有:多人原则、任期有限原则、职责分离原则。
2、 任期有限原则。对计算机系统管理员,采取任期制,并且任期有限。每任管理员其任期过后,都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
3、 职责分离原则。对系统的不同部分,应该由不同的管理员来管理,职责分离。避免个别人员的权力过大,防止不当的事情发生。

第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功能规范
一、用户分类
用户类别编码 用户类别名称 说明
U101 卫生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101-01 国家卫生部
U1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U101-03 市(地、州)卫生局
U101-04 县(市、区)卫生局
U101-05 乡镇卫生主管机构
U101-06 定点医疗机构
U201 财政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201-01 国家财政部
U2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U201-03 市(地、州)财政局
U201-04 县(市、区)财政局
U201-05 乡镇财政所
U201-06 财政专员办
U301 审计部门
U301-01 审计工作人员
U401 民政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401-01 国家民政部
U4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U401-03 市(地、州)民政局
U401-04 县(市、区)民政局
U501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501-01 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U5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局)
U501-03 市(地、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U501-04 县(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U601 商业银行
U601-01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U701 保险公司 适用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管理的地区
用户类别编码 用户类别名称 说明
U701-01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U801 系统管理人员
U801-01 用户管理人员(超级用户) 按中央、省、市、县分级
U801-02 数据分析人员 按中央、省、市、县分级
U801-03 系统维护人员 按中央、省、市、县分级
U901 其他
二、功能分类
1、基本功能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101 参合管理 对所辖地区参合情况进行管理和信息维护
F101-01 参合登记 包括乡镇、自然村、家庭、个人信息的登记、编辑
F101-02 帐户管理 包括家庭帐户(个人帐户)、统筹帐户、基金帐户建立、查询、变更和注销
F101-03 证卡管理 包括制证卡、证卡挂失、证卡解挂、证卡冻结、证卡解冻、补证卡
F101-04 变更管理 包括家庭合并、家庭分离、家庭退合、家庭续合、个人本地转移、个人外地转入、个人外地转出、个人退合、个人续合
F102 补偿管理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F102-01 诊疗管理 门诊、住院、转诊、体检信息处理及统计
F102-02 补偿过程 包括补偿信息录入、制单、审核、出纳、结算、冲正、统计汇总
F102-03 审核审查 包括数据抽查、数据审核
F102-04 帐户查询 包括当年累计已报金额、家庭帐户余额、个人帐户余额、统筹帐户余额、风险基金帐户余额查询
F103 基金管理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F103-01 基金收入 包括缴费明细、入帐明细
F103-02 基金分配 包括家庭帐户、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分配及管理
F103-03 基金支付 包括个人支付明细、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明细、其他支付明细
F103-04 基金结余 包括上年结余、本年征缴、本年结余
F103-05 基金监控 包括基金构成情况、基金使用情况、预警提醒、监督审计、信息公示
F104 会计核算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104-01 帐套管理 根据会计年度、行政区域设置会计帐套
F104-02 凭证管理 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要求编制会计凭证
F104-03 帐簿管理 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管理、银行对帐、辅助帐管理
F104-04 报表管理 生成例行会计报表
F105 统计报告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进行统计报告
F105-01 参合情况 包括按乡镇统计、按村统计
F105-02 补偿情况 包括按乡镇统计、按村统计、按医院统计、按疾病统计、报销分段统计、费用分布统计、受益人员分类汇总、基金管理一览表、报销汇总
F105-03 基金情况 包括基金构成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基金结余情况统计、预警提示
F106 配置维护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运行参数、机构项目、数据字典、用户权限、系统日志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F106-01 方案维护 包括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方案、补偿方案、支付参数等维护
F106-02 参数管理 包括系统参数维护、系统初始化等
F106-03 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增加、信息修改、变更
F106-04 字典管理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疾病定义
F106-05 系统管理 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备份管理
2、可选功能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201 基线调查 进行调查方案设计、调查信息录入、数据统计和分析
F202 方案测算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情况和历年基金使用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进行辅助测算和使用状况分析
F203 监测评价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和评价
F204 服务评价 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单位的评价
F205 决策分析 对区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辅助决策分析
F206 健康档案管理 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补充、修改和维护以及农民健康数据分析汇总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207 参合群体分析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体构成、经济状况和补偿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F208 疾病信息监测 通过对农民医疗信息的统计分析实现区域农民健康疾病信息监测

第四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规范
一、相关机构数据D1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101-01 机构代码 字符型 14 S201-01
D101-02 机构名称 字符型
D101-03 组织机构代码 字符型
D101-04 隶属关系 字符型 2 S201-02
D101-05 主办(管)单位 字符型
D101-06 经济类型 字符型 2 S201-03
D101-07 机构类别 字符型 4 S201-05
D101-08 机构级别 字符型 1 S201-08
D101-09 营利/非营利 字符型
D101-10 通讯地址 字符型
D101-11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D101-12 电话号码 字符型
D101-13 电子邮箱 字符型
D101-14 开业/成立时间 日期型
D101-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字符型
D101-16 注册资金(万元) 数值型 5
D101-17 下设卫生所个数 数值型 2
D101-18 编制床位数 数值型 4
D101-19 实有床位数 数值型 4
D101-20 人员数 数值型 5
D101-21 卫技人员数 数值型 5
D101-22 诊疗科室数 数值型 S201-04
D101-23 所属地区 字符型 6 S101-04
D101-24 年门诊人次数 数值型
D101-25 其中:参合年门诊人次数 数值型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101-26 年出院人次数 数值型
D101-27 其中:参合年出院人次数 数值型
D101-28 年业务收入(万元) 数值型
D101-29 其中:参合病人年业务收入(万元) 数值型
D101-30 申报定点类型 字符型 1 S201-06
D101-31 批准定点类型 字符型 1 S201-06
二、县/乡镇/村/组自然档案数据D2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201-01 县/乡镇/村/组编码 字符型 12 省市县6位+乡镇2位+村2位+组2位
D201-02 地区编码 字符型 6 S101-04
D201-03 行政级别 字符型 1 1-县 2-乡镇 3-村 4-组
D201-04 下设乡镇数 数值型 县级填写此项
D201-05 下设行政村数 数值型 乡镇级填写此项
D201-06 下设组数 数值型 行政村级填写此项
D201-07 农业户数 数值型
D201-08 常住人口数 数值型
D201-09 其中:农业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0 其中:五保户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1 贫困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2 其中:特困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3 暂住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4 参合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5 联系人 字符型
D201-16 通讯地址 字符型
D201-17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D201-18 电话号码 字符型
D201-19 电子邮箱 字符型
三、家庭档案数据D3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301-01 家庭编码 字符型 系统内家庭唯一标识
D301-02 乡村组编码 字符型 12 省市县6位+乡镇2位+村2位+组2位
D301-03 户编号 字符型 4 乡村组内编号
D301-04 户主姓名 字符型
D301-05 户主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301-06 户主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D301-07 家庭通讯地址 字符型
D301-08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D301-09 电话号码 字符型
D301-10 电子邮箱 字符型
D301-11 家庭人口数 数值型 2
D301-12 其中:农业人口数 数值型 2
D301-13 所属地区 字符型 6 S101-04
D301-14 参合属性 字符型 1 S301-07
D301-15 户属性 字符型 1 S101-10
D301-16 家族疾病史 字符型 3 S301-01
D301-17 迁入/迁出标志 字符型 1 S101-11
D301-18 迁入/迁出时间 日期型
D301-19 迁入/迁出原因 字符型
四、农民个人基本数据D4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401-01 个人编码 字符型 系统内个人唯一标识
D401-02 乡村组编码 字符型 12 省市县6位+乡镇2位+村2位+组2位
D401-03 户编号 字符型 4 村民组内的单户流水号
D401-04 户属性 字符型 1 S101-10
D401-05 人编号 字符型 2 户内流水号
D401-06 姓名 字符型
D401-07 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401-08 医疗证/卡号 字符型 18 前6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中本县的代码,7-12位为乡村组的编码,13-16位为“户编号”,17-18为户内人编号(以户建证/卡为16位)
D401-09 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401-10 出生日期 日期型
D401-11 婚姻状况 字符型 1 S101-02
D401-12 民族 字符型 2 S101-03
D401-13 出生地 字符型 6 S101-04
D401-14 所在地区 字符型 6 S101-04
D401-15 健康状况 字符型 2 S101-05
D401-16 与户主关系 字符型 2 S101-06
D401-17 工作单位 字符型
D401-18 职业 字符型 3 S101-07
D401-19 首次参合时间 日期型
D401-20 个人缴费金额(元) 数值型 参合个人实际交费的总金额(包括乡村集体补助部分和民政医疗救助补助部分)
D401-21 其中:民政医疗救助补助(元) 数值型 原应由参合个人交纳,依据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资助代交的数额
D401-22 资助部门代码 字符型 1 S201-07
D401-23 资助金额(元) 数值型
D401-24 累计门诊医药费用(元) 数值型
D401-25 累计门诊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401-26 累计住院医药费用(元) 数值型
D401-27 累计住院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D401-28 住院次数 数值型
D401-29 主要慢病类型1 字符型 3 S301-01
D401-30 主要慢病类型2 字符型 3 S301-01
D401-31 当前状态 字符型 1 0-正常1-外出
D401-32 迁入/迁出标志 字符型 1 S101-11
D401-33 迁入/迁出时间 日期型
D401-34 迁入/迁出原因 字符型
五、医疗补偿数据D501-502
1、门诊医疗补偿数据D5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501-01 个人编码 字符型
D501-02 患者姓名 字符型
D501-03 患者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501-04 患者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D501-05 家庭编号 字符型
D501-06 医疗证/卡号 字符型 18
D501-07 就诊类型 字符型 1 S301-05
D501-08 就诊日期 日期型
D501-09 就医机构代码 字符型 14 S201-01
D501-10 就医机构级别 字符型 1 S201-08
D501-11 接诊科室 字符型 4 S201-04
D501-12 经治医生 字符型
D501-13 来院状态 字符型 1 S301-02
D501-14 疾病代码 字符型 3 S301-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501-15 转往医院 字符型
D501-16 转往医院级别 字符型 1 S201-08
D501-17 门诊医药费(元) 数值型
D501-18 其中:西药费(元) 数值型
D501-19 中药费(元) 数值型
D501-20 检查费(元) 数值型
D501-21 治疗费(元) 数值型
D501-22 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元) 数值型 经审核,在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以内的门诊医药费
D501-23 核算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D501-24 实际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D501-25 补偿帐户类别 字符型 1 S301-09
D501-26 补偿类别 字符型 2 S301-06
D501-27 补偿机构 字符型
D501-28 补偿日期 日期型
D501-29 经办人 字符型
2、住院医疗补偿数据D502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502-01 个人编码 字符型
D502-02 患者姓名 字符型
D502-03 患者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502-04 患者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D502-05 家庭编号 字符型
D502-06 医疗证/卡号 字符型 18
D502-07 住院号 字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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