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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1:5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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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保监发〔2009〕7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整顿规范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等内容固定,且印制在撕票式保险凭证上,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姓名和证件号码,销售时未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经营方式。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必须限期清收和销毁已发放的以撕票方式经营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单证,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清保险费、手续费等,防止因清收不力、回销不及时出现空白保单流失而引发的风险。

  三、中国保监会鼓励各保险公司开发符合监管规定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四、各保监局要切实加强对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58号



一、前言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是指用于有线电视HFC网络环境下,接收模拟广播电视节目、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和高速数据等功能的广播电视系统终端设备,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多种交互式多媒体综合业务的需求。有线电视用户使用它可享受广播电视、数据等多方位的信息服务。
为了引导我国有线电视网络开展数字电视等多媒体业务,特提出以下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意见。
二、遵循和参考的主要标准
国家标准必须遵循。下列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可用作参考,将来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颁布后,以国家标准为准。
·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EN300468DVB系统中的业务信息(SI)规范(DVB—SI)。
·EN300472DVB的比特流中传送图文信息的规范(DVB—TXT)。
·EN301192数据广播的DVB规范(DVB—DATA)。
·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
·EN50221关于条件接收和其它DVB解码器应用的通用接口规范(DVB—CI)。
·TS101197—1DVB系统中同时加密(SimulCrypt)的技术规范(DVB—SIM)。
·ETR289通用加扰系统描述(DVB—CSA)。
·ETR154MPEG—2系统、视频和音频在卫星、有线和地面广播应用中的实现指南(DVB—MPEG)。
·ETS300800有线电视分配系统的交互通道(DVB—RCC)。
·ETS300801通过PSTN/ISDN的交互通道(DVB—RCP)。
·ITU—TJ.112建议交互式有线电视业务传输系统。
·IEEE802.3以太网协议。
·ISO/IEC14496甚低比特率音频视频编码。
·ITU—TH.263低比特率通信用视频编码。
·ISO7816智能卡(Smart Card)规范。
三、频率范围
根据行业标准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上行业务的频率范围为5MHz—65MHz,过渡带的频率范围为65MHz—87MHz,调频广播业务的频率范围为87MHz—108MHz,模拟电视、数字电视、数据业务等的下行通道频率范围为110MHz—1000MHz。
四、设计原则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设计原则要遵循《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广播电视有关政策法规。
1、基本要求
·低价位、多功能;
·稳定可靠,寿命长;
·具有功能可扩展性,能软件升级;
·使用8MHz模拟带宽;
·可支持回传信号;
·操作方便,尽可能在前端设置,减少用户设置项目;
·支持数字电视有条件接收。
2、模块化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模块化,主要是指概念上的模块化,即它要包括当前技术成熟的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和网络电视(WTV)等几种不同产品的功能。具体实现时,可根据市场和用户的需求,将这几种不同功能的产品进行灵活组合。方式可以是: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完全分开的产品组成;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产品稍加改造,以插板的形式组合起来;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可利用多种专用芯片,采用两个调谐器方式,分别工作在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和电缆调制解调器(CM)模式。系统在一个主板上实现。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也可采用通用CPU为基础,通过开发软件功能模块,根据不同需求,加入各种应用软件,来实现多功能需求。
3、开放式结构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应采用开放式结构,不搞自我独立封闭的体系,应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并参考公认的国际先进标准,保证厂家同类产品的相互兼容。
4、综合业务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数字电视和加密数字电视,进行视频点播或准视频点播和收发数据信息(如电子银行、电子商务、因特网浏览、网络购物、远程教育和电子邮件等)。
5、有条件接收
有条件接收系统的应用要符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优先考虑采用具有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并得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系统。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应充分考虑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有条件接收体制的可能性。
6、用户管理
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的用户管理体制下使用的要求。
7、中文电子节目指南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要充分考虑使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标准规范的中文电子节目指南的可能性。
五、功能描述
1、基本功能
·支持数字视频压缩标准(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支持传输标准(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支持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
·通过使用智能卡,能够接收数字付费电视节目和付费频道,具有安全可靠的解密功能。智能卡物理接口符合ISO—7816标准。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节目。
·具有PAL电视信号输出端子。
2、可选功能
·可以在电视上浏览因特网和收发电子邮件(网络电视功能)。
·利用无线键盘把用户的选择送给综合业务用户终端。
·提供以太网标准接口、IEEE1394高速串行接口或USB等接口。
·支持软件下载升级,支持图象和视频下载。
·支持中文图文电视传输规范,可处理在模拟电视场逆程中传输的数据信息。
·有回传接口(例如电话线方式)。
3、功能的扩展性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有线网络是单向,因此用户终端所支持的业务建议从单向广播式业务(数字电视、单向数据)开始,随着有线网络的双向化改造的进展,用户终端逐步支持双向数据业务。相应地,用户终端的结构和功能也要与此相适应。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部分应考虑将来在两方面的可扩展性:在信道解调方面,从有线网络的QAM解调,扩展到支持卫星数字电视(QPSK)和地面数字电视(由相应国家标准确定的信道编码和调制方式)的解调;在信源解码方面,从支持标准清晰度电视(SDTV)到高清晰度电视(HDTV)的解码。
六、主要物理接口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接收部分的接口建议满足“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的规定。主要物理接口包括:
·在VHF/UHF波段内的射频输入/输出;
·调制解调器(PSTN或CATV、SMATV)接口;
·视频信号;
·音频信号;
·数据信号输出;
·控制信号的物理接口;
·可拆开的条件接收模块的接口。

编制说明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的编制是考虑到目前全国广电系统很多单位正在建立或计划建立数字电视系统或加密数字电视系统。为使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标准体制,以便节目的互通和网络的互联,特编制《意见》。
考虑到国家标准的相对满后,执行本《意见》时,在严格遵守国家现有标准的前提下,还可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已成熟的标准。关于这一点,《意见》第二款对可参考的国际标准有明细列出。
《意见》主要针对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网络电视(WebTV)。其它类型的用户终端不在本《意见》考虑之内,如IP用户终端等。
本《意见》第四款设计原则中的第5、6、7三条,强调了有条件接收、用户管理和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体制标准的统一,其目的是希望建立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体制、四级管理(或多级管理)、末端收费、按比例分成的模式,避免将来一个用户用多个用户终端收看不同的节目的局面。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规模化的用户终端民族产业。


2000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乡人民委员会调解成立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57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2月11日(56)浙法研字第3968号报告收悉。对于撤区并乡后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所发的离婚证书,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此项登记工作,今后应否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须由民政部门考虑决定。对于撤区并乡前经乡调解成立的协议离婚是否有效,我们意见,经过这种调解而成立的协调离婚,只要这协议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的,仍应认为有效。
此复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乡人委所发离婚证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报告 (56)浙法研字第396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各地在撤区并乡后,大部分地区的区公所已经撤销,有不少地方就把原由区公所办理的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的工作,统交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但这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以及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办理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和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在农村是区公所,没有区公所的是县人民委员会。”均有抵触。为此,最近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向本院提出请示:撤区并乡后的乡人民委员会所发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ⅶ如果承认它的法律效力,撤区并乡前由乡人民委员会调解离婚,发有调解书而未向区公所登记领取离婚证的是否也可承认它的法律效力ⅶ
我们认为:鉴于不少地区的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工作均已交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有的县还为此作了正式决定,如果不承认这些已经发出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必将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和工作上的被动,对撤区并乡后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和发所的离婚证应该承认它们的法律效力;但在上项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以前,乡人民委员会不应继续进行此项工作。至于撤区并乡前经乡调解协议离婚的调解书,不能与撤区并乡后由乡发给的离婚证同等看待,一般不承认它的法律效力,但如已在实际上发生效用者,也不应再宣布其为无效。
以上意见,当否ⅶ请速予请示。
195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