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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0:4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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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防范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100%或-10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200%或-20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后恢复收盘集合竞价。盘中涨幅是指盘中成交价格较股票暂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盘价格的涨幅,开盘涨幅是指开盘价格较股票暂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盘价格的涨幅。

  临时停牌30分钟跨越收盘集合竞价开始时间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恢复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二、本所将对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对涉嫌蓄意操纵交易价格的有关帐户采取限制交易等处理措施,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宣传和风险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导。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4年12月2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鲁法民字第24号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来函请示收悉。因这个问题涉及对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文件的执行,经我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进行联系,该部认为:105号文件现在仍然适用,但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私房改造时被改造户出典的房屋,私改前未回赎,现在提出回赎的,应查明承典人的房屋在私改时是否被改造了,如果没有改造,产权未转移给国家,仍是出典人与承典人之间的典当纠纷,应按民事政策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回赎;如果已经改造了,产权已转移给国家了,则应按105号文件处理,即被改造户在私改前出典的房屋,改造前不回赎,改造后不准再行回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3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制定的《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市容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依法成立的环卫专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通过提供劳动或其他服务而征收的有关费用。包括:各种废弃物的收集费、清运费、处理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常(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固定店铺、临时摊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营业性车辆垃圾处理费、营业性车辆停车场、站垃圾处理费等。

第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缴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凡在阳泉市建成区内、产生和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种废弃物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城市常住人口、城市暂住人口、营业性车辆、营业性车辆停车场、站均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阳泉市建设局是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协调城区、矿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级环卫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执收单位。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执行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持有委托书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执收人员要统一佩带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员证,并接受各级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环卫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并按一定比例提取劳务费。凡未接受委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正式票据。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由市财政开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集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要健全收费制度,严格票据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

(一)城市常驻人口垃圾处理费由环卫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收取。其中,对于已实行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向物业公司收取垃圾处理费;暂住人口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直接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摊位、沿街固定店铺,按月向所在地的环卫管理部门缴费,临时摊点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三)建筑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缴纳垃圾处理费并在指定地点倾倒,委托环卫部门运输的,由建设单位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运输协议并支付清运费,也可由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负责托收承付。

(四)各种营业性车辆(火车除外)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客运和交通运管部门代征;建设施工行业由建设主管部门向外来施工队代收后,按月向辖区内的环卫部门缴费。

(五)其他单位、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六)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减免征收垃圾处理费;近郊农民进城售菜凭政府直销证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免征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的时间缴纳,不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环卫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故意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害环卫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对侮辱、殴打或阻挠依法执行收费和服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处理侮辱殴打环卫职工事件、保障环卫职工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操作,保证服务到位。对服务不到位造成环境卫生状况恶化的,被服务单位可向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环卫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阳泉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性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机关、团体等企事业生活垃圾清运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卫生费、固定店铺卫生费、马路市场临时摊点卫生费、营业性车辆停放场(站)卫生费、建筑垃圾处置费、门前人行道清扫保洁费等项收费同时取消。其余各项仍按阳政发[2000]38号文件《阳泉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性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或由服务机构与被服务单位协商收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