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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1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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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库存监管工作,为今后组织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摸索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决定,于2010年10月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进行食用植物油库存的全面检查,实际验证检查方案及相关检查方法的可行性,进一步总结分析,修改完善,形成一套科学合理、适用于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的方案和方法。

二、试点省份

重点在湖北省开展试点工作。其他省(区、市)同步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检查的试验工作,试验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1。

有条件的省(区、市)也可选择适当范围参照本试点方案自行组织试点。

三、试点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地方储备油库存。必要时对承储企业商品油库存,以及加工型承储企业的油料库存进行延伸检查。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0年9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以及汇总整改等5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9月25日前,试点省份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等有关部门,细化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准备工作,配齐必需的检查工具,并将油脂库存统计账结账时间统一在9月25日。

9月30日前,中储粮总公司将试点省中央储备油实际承储库点分解登统表以及相关库点2009、2010年度中央储备油轮换情况表报国家粮食局,同时抄送试点省中储粮分支机构;试点省中储粮分支机构将分解至实际承储库点的国家临时存储油库存统计表,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后报国家粮食局;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分解至实际承储库点的地方储备油库存统计表报国家粮食局。为确保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中储粮总公司及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应对8月份的统计月报,提前组织预报演练,相关报表见附件6。

(二)企业自查阶段

10月15日前,试点省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做好对企业自查的督导工作。

(三)省级复查阶段

10月25日前,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及农发行省级分支机构派出联合工作组,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食用植物油库存总量的30%。复查期间,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指定承检机构,对食用植物油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验,抽样代表数量不低于试点省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30%,抽样样品要兼顾不同性质、品种、批次和储存条件。

(四)国家有关部门抽查阶段

10月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派出联合工作组,对试点省份的食用植物油库存进行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做好抽查工作。抽查工作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试点省份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30%。

试点抽查工作视情况,也可与省级复查结合进行。

(五)汇总整改阶段

11月上旬,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共同完成对企业自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检查工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五、检查内容

(一)食用植物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等。对储备油要核查储备任务下达的来源、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擅自调换品种、违规调动等情况。

(二)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与卫生情况。重点检查库存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合格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情况,执行食用植物油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情况,以及食用植物油质量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储备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09和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四)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库存费用补贴拨补情况。重点检查2009年度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的保管费、轮换费,及国家临时存储油的保管费等,是否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

(五)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库贷挂钩的情况。重点检查各类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库存成本与农发行贷款余额是否一致,相关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六)食用植物油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一是食用植物油库存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二是政策性食用植物油与商品油隔离管理的情况;三是执行中央储备油代储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代储的中央储备油是否存放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油罐中,资格企业代储条件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等;四是企业安全储油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是完善粮油库存检查方法、推动监管工作常态化的重要措施,试点省份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检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认真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对企业自查的督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完善检查方法的有关建议,应及时进行反馈。

(二)食用植物油实物、账务、质量、仓储管理等检查工作要严格依照有关具体检查方法进行。检查方法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为做好检查试点工作,9月下旬,国家粮食局统一组织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专业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四)承储企业自查过程中,对未纳入本次专项检查范围的商品油和油料库存应一并进行全面彻底的延伸检查,延伸检查结果单独列表统计,并详细说明权属、货位分布等情况,作为后续检查的参考依据,但不纳入检查结果汇总范围。延伸检查的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单一型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只对商品油库存进行延伸检查;兼营油料加工、食用植物油精炼业务的承储企业,对库存全部油料和商品油进行延伸检查。

(五)企业自查阶段,对委托储存的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由受托方承储企业组织自查。接受省内企业委托储存的食用植物油,检查结果由受托方承储企业统计汇总。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的,由受托企业组织自查,检查结果单独统计。委托省外企业储存的食用植物油,检查结果由委托方统计汇总。

(六)省级复查阶段,对动态储存的地方储备油及包装食用植物油,原则上不安排质量扦样。扦取的进口毛油样品,溶剂残留量检验结果实行单独评价。企业自查和国家有关部门抽查阶段,只对食用植物油质量进行感官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单独扦样检验。

(七)试点省检查工作汇总报告,除将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7)作为附件外,应在正文中对库贷挂钩等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八)食用植物油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试点省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检查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九)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的电子版,请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附件:1.食用植物油实物数量检查测量差率试验方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6c701.rar
2.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6f302.rar
3.食用植物油库存账务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3303.rar
4.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5904.rar
5.食用植物油库存仓储管理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84e07.rar
6.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实际承储库点及储备油轮换情况登统表(试行)
http://172.31.16.1/data/attachement/misc/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7a05.rar
7.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9306.rar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研〔2007〕3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省重点学科建设,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推进省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江苏高等学校(含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和驻苏解放军院校)设立的重点建设的学科,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主要载体,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重要需求,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为把我省建设成为创新型省份和教育强省,为促进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培育建设,部分省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进入国家重点学科行列。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按学科类型包括一级学科的省重点学科、二级学科的省重点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省重点学科;按经费渠道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学科和高等学校自筹经费建设的省重点学科。

二、建设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密切合作。
第七条 对立项建设的省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下达《江苏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所在学校根据计划任务书,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计划任务书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的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建本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三)聘任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落实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五)做好省重点学科建设、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的相关院(系)是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本院(系)应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本院(系)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第十条 应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应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应聘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咨询。
第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重点学科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示本重点学科名称。
第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按统一序列编号管理,并建立省重点学科信息库。高等学校及其有关院(系)要健全和规范省重点学科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站或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促进重点学科资源开放共享,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教财〔2006〕13号、苏财教 〔2006〕39号)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省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管理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五、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在每年年底对本校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江苏省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期末验收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省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贿赂犯罪侦破难,原因在于证据收集难。在刑诉法对保障人权、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必须结合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实际,对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进行认真研究。笔者认为,要收集有效的贿赂犯罪证据可采取以下策略。

一、注重在初查环节收集证据。初查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与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细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细节。对案件时间、地点、人物要通过搞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力争形成先证后供、以证促供、以供印证的良性循环。二是要注重获取关键物证。要围绕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外围取证,把主要关键性证据固定在初查阶段。三是侦查方案要及时进行调整。要根据案件及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初查方向、对象、重点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侦查对象。

二、注重在讯问中获取言词证据。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时机。要在受贿人尚无心理准备时,果断立案拘捕,使受贿人与外界隔绝联系,从而取得关键性言辞证据。二是重点突破行贿人心理防线。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对行贿人进行思想教育,使行贿人放下思想包袱,从而取得可靠的言辞证据。三是要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贿和受贿数额不对等、犯罪时间、场景地点不一致等情况,要反复讯问,取得确实、充分的言辞证据。四是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详细做好笔录,形成书面文字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类、移送。

三、注重做好集中取证和外援取证。在侦破窝案串案后,要以集中取证的形式快速取证。在取证工作中遇到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愿意如实作证的时候,要巧妙寻找外援帮助取证。自侦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合作交流。坚决摒弃办案拖拉、战线过长等现象,在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依法快侦快判,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出现。

四、注重做好衍生证据的收集。“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呈现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贿人翻证的出现,必须对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五、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侦查部门需不断加强科技强侦,加快电子取证、手机定位、话单分析及心理测试等装备的应用。应以市级以上单位为依托,以基层单位为基点,构建包括通讯、房产、银行和社保信息等信息集中性技术侦查平台,提升侦查部门的取证能力。

(作者为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