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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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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依据《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64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一)突出发展重点。以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及重点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为重点,开展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和推广,兼顾标准研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物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注重统筹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围绕物联网发展需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

(三)强化政策引导。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快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技术研发类项目: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超高频和微波RFID、传感器网络和节点等感知技术,物联网应用中间件、嵌入式系统、海量数据存储与处理等应用技术,物联网信息安全、标识编码、频谱等共性技术的研发。

(二)产业化类项目:重点支持传感器、二维条码识读设备、M2M设备、传感器网络通信模块/节点/网关、应用软件、信息安全等关键产品的中试和规模化生产。

(三)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支持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造传统工业流程、促进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工业行业应用示范,以及在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社会信息化等社会管理领域中的应用示范。

(四)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物联网总体架构、接口、协同信息处理等基础和共性技术标准的研制;支持物联网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及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4.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5人;

5.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二)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研发类项目应突出创新,具有先进、实用的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具有明确的应用需求;应有较强的创新性,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产业化类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高附加值,能够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应用基础和集成创新性,有较好的运营模式,具备良好的复制、推广价值。能解决特定应用中的技术问题,有利于形成应用标准规范。

4.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优先由非盈利公益性单位或产学研用联盟牵头,已有一定基础,能够整合现有资源,具备较强的标准研究、共性技术支撑及综合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地方级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中央级项目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项目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5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3个。

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5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2个。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3个,并通过所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其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计入所在省的推荐项目数量。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依据项目初审意见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见附件4)和项目申请材料集中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一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两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各三份),电子文件用光盘保存,自行备份不予退还。电子文件名称格式为“单位名称_项目所属类别_项目名称”。

(五)项目申报单位从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www.iotfund.org.cn)下载并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要严格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倪小龙(010-68205237)

财政部企业司 林 山(010-68552806)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要求.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33.doc
2.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45.doc
3.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35.doc
4.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36.doc
二Ο一一年五月六日

乌海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示范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示范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的《乌海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示范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乌海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示范标准

为推动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示范标准。
一、消防组织建设
1、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社区消防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成立社区消防(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区代表消防安全议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消防(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工作办公室,并设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挂牌上岗,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
3、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或消防巡查队伍,义务消防队员或消防巡查队员经培训上岗,熟悉防火灭火基本知识。
二、消防制度建设
建立社区消防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制度、消防器材管理维护制度和警示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三、社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
1、依靠社区现有的保安、联防等队伍,吸收社区内的离退休干部、老党员等热心消防工作的居民,成立义务消防队。
2、义务消防队员要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常识,会使用消防器材装备。
3、认真落实消防巡查制度,对社区的单位、居民住宅楼、居民住宅通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4、对社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
四、消防业务建设
1、街道办事处将社区消防建设和管理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统筹安排社区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要有纠正措施。与驻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年度考评,严格兑现奖惩。社区消防宣传设施和公用消防器材的建设和维护,要有专人负责。
2、社区居委会将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对辖区单位、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义务消防员或消防巡查队伍24小时巡逻,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检查巡查要有记录。做好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3、公安派出所把社区消防监督工作列为警务区民警的一项职责。健全消防监督档案,对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协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社区消防基础工作建设,对办事处、居委会举报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其纳入考评内容。
4、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居民住宅通道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保安人员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并建立24小时消防巡逻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采取纠正措施。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措施,保证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辖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社区居委会有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消防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五、消防宣传教育 
1、设立社区内消防宣传阵地。在社区内设有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居民楼道内设有消防警示牌,居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安全警示内容。
2、组织形式多样的社区消防宣传活动。每年“119”消防宣传日开展一次居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半年对辖区内个体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普遍提高社区居民、个体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素质,掌握火灾预防扑救基本常识。
3、在冬春季节和重大节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学生放假期间,对中小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六、消防设施建设
1、社区内设有治安亭的,在治安亭内设消防报警电话、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齐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板手等器材。
2、消防器材箱配备数量: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至4000户的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的不少于4个,且布局合理。
3、有条件的居民家庭配置小型灭火器,或每个单元配置灭火器不少于两具。
4、公共消火栓无埋压、圈占、损坏现象,消防车通道无占用情况。
七、消防基础建设
1、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设有专(兼)用消防工作室、专用消防档案柜,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
2、消防工作室内悬挂张贴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工作职责。
3、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管理好消防组织、制度档案、《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火灾事故记录、消防会议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等消防档案资料。
4、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建有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管理好消防组织、制度档案、消防巡查记录、消防会议记录、消防设施器材资料、消防宣传活动资料等消防档案资料。



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

1988年1月17日,新闻出版署

在出版改革中,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相继出现,活跃了图书出版工作。但是,目前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些出版社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以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名义卖书号;一批格调不高、质量低劣甚至内容淫秽的色情图书经过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进入了图书市场;超越规定的范围搞协作出版,造成混乱。为了排除这些干扰,以保证出版改革的顺利进行,除重申必须遵守有关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各项规定之外,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协作出版
协作出版图书的范围,目前应限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著作;协作对象,目前应限于国家科研教学单位、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能是集体或个人,协作双方要事先签订合同。严禁出版社借协作出版之名卖书号。出版社以协作出版名义卖书号的将予处罚,凡超出规定的范围搞协作出版或虽属协作出版范围之内,出版社却未经认真负责地终审、终校就把书号给协作单位的,均为卖书号行为。凡查实确属卖书号的,对出版社处以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停业整顿,撤销社号。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也可以由新闻出版署决定。
二、关于代印、代发
代印、代发是指出版社已列入出书计划,做好了发排前一切工作的书稿,由于出版社所在地印刷力量不足等因素,需去外地代为印制、代为发行图书的一种办法。代印、代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出版社代印、代发的图书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中央级出版社报主管部委审批。各地方出版社,含大学出版社,报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在报送出书计划时,注明为代印、代发,报我署备案。
2.代印、代发的图书,必须符合出版社的出书范围,按照规定需要专题报批的图书,一般不得安排代印、代发,如确需在外地代印、代发的,必须有我署正式批准出版的批件才能办理去外地代印、代发的手续。
3.出版社与代印、代发的单位要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包括注明出版社付给代印、代发单位的费用。出版社的书稿必须做到齐、清、定并终审签字后,才能向代印单位开具发排单、付印单,发给书号,发排单、付印单为一次性有效。出版社付给代印单位的费用,必须由出版社直接派人结算,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4.代印单位必须是由当地新闻出版局批准的书刊印刷厂,发行部门不能搞代印,代发单位必须是有总发行权和书刊营业执照的发行单位,集体、个体书店不能搞代发。印刷厂除批准者外,不得搞代发,出版社之间不得搞代印、代发。
5.出版社到外地代印、代发的图书,须由出版社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开具证明信,证明信要写明:书名、书号、作者、出版社、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并注明是否已列入出书计划,各地新闻出版局在开具证明信时要认真审核该书是否符合代印、代发的规定,手续是否完备。中央级出版社自己委托外地单位代印、代发的图书,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出具证明,经代印、代发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审定,并开具相应的许可证件,方可安排代印、代发。中央级出版社由中国印刷公司统一安排到外地印刷的图书,仍由中印公司办理。
6.承印代印图书印制业务的书刊印刷厂,不得接印未办理准印手续或违背本规定的图书,不得擅自增加印数。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处罚包括:警告、没收利润、罚款,及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以代印、代发名义卖书号,还可给予出版社停业整顿、撤销社号处罚。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也可以由新闻出版署决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切实负起对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管理责任,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并对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活动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有违反本规定的,对本地区的出版社有权查处,查处情况报我署备案;对外地出版社(含中央级出版社),有权停止该社在当地的有关活动,并向我署报告和提出查处意见,经我署批准后,会同当地司法、工商、财政等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