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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8:3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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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9〕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待遇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经办、定额补贴、分级负担的原则,视经济发展状况逐步达到国家规定补贴标准。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是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市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综合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民委员会负责以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农保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并正常缴费。
  第九条 省、市、区县财政对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列入国家和省上试点县(区)的,每人每年财政定额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5元,市、区县财政各补贴7.5元。
  第十条 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可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加发10元,80周岁及以上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最低档次的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全额负担;中度和轻度贫困残疾人参保缴费补贴比例为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区县各承担一半。具体认定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残联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农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核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四)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需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市的,个人账户金额全部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现阶段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国家规定6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纳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纳入省级试点县(区)的,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对45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15年)的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到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对应增加基础养老金2元,以提高年轻参保人员年老后的待遇水平,激励年轻农村居民尽早参保。提高基础养老金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分别承担50%。
  第二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的、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核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基金收入户余额每月末全部上解市级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制定新农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社会优抚政策、农村低保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三条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暂不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只能选择参加其一。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全省统一衔接办法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铜政办发〔2008〕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1997年9月11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废止《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经过审议,对《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杭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决定予以废止。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7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通过考核,使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恪尽职守、争先创优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落到工作实处。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指当年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县区政府(含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省和市政府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安排,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扎实开展和有效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约束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根据省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要求,由市安委会分解下达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由市有关部门梳理提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提交安委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并下达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所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考核项目,一般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方式下达。

第六条 对县区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五)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情况。

(六)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和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七)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九)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十)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四)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点任务、主要工作的贯彻实施及落实完成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中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半年自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一季度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每年7月对本级政府、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评,7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书面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考核对象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市安委会每年制定下发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年度12月至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所有考核对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现场考核。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深入各县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 听取汇报。被考核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汇报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工作任务的组织开展及落实完成情况。

2. 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3. 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县区、有关部门、企业进行抽查。

4. 现场打分。考核组依据现场考核评分标准,对考核内容逐项打分确认。

(二)综合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考评条件,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三)考核审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考核对象现场考核和综合考评结果,提出对各考核对象的考核评定意见,报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和市政府批准后,以市安委会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打分(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对县区政府考核,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占4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占60分,县区政府现场考核得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得分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得分之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只考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满分为100分。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总体指标同比下降给予加分,上升予以扣分(加分和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细则》中明确。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标准分,扣分后该项最低得分为0分)。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现场考核打分,按《细则》设定的评分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打分(设定基础分为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加分超过该项设定标准分的;

(二)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究及推广使用等,对确保安全生产具有直接关系和作用的政府投入、配套及支持、引导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显著递增的;

(三)成功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嘉奖或通报表彰的;

(四)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或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国家、省级或市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典型经验介绍、工作体会交流的;

(五)接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受到充分肯定的;

(六)工作创新和重点、难点问题突破性解决的;

(七)《细则》增设的其他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扣分至该项为负分的;

(二)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重点工作指标的;

(三)突破市政府下达的绝对和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目标要求的;

(五)《细则》增设的其他扣分项目。

加分和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细则》中规定。

第十三条 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现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4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现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30—39分的为“良好”;

(三)现场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20—29分的为“达标”;

(四)现场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或综合考评得分在1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一)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中予以一票否决:

(一)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事故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总体指标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达标”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表彰奖励项目。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