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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04 15:3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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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11]4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从教,现就做好2011年特岗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2011年设岗计划申报工作。各地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摸清拟设岗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学校和设岗数量,填写《中央特岗计划申报县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2011年中央特岗计划设岗需求申报表》(见附件), 并于3月18日前报教育部。

  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且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以往特岗计划执行总体情况、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留任情况和申报设岗数等核定今年的设岗计划。

  二、及时研究制订2011年计划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几年来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四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省(区、市)2011年具体实施方案,4月20日前完成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省(区、市)实施方案同时报教育部备案。要提前研究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的留任问题,与教师编制安排及教师正常补充统筹考虑,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三、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宣传特岗计划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各地招聘报名工作应在4月底前启动实施。要严格把握招聘政策,坚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进一步提高招聘质量,7月底前务必完成招聘工作。新录用特岗教师秋季开学时按时上岗。9月中旬前将正式上岗教师数报教育部、财政部,作为核拨中央补助经费的依据。

  要充分考虑当地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分布等因素,加强偏远农村学校教师和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建立直接向偏远农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工作机制。

  四、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各地要根据中央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创新补充机制,大力推进地方特岗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及时为农村学校补充新教师,不断完善教师补充有效机制。要统筹做好中央和地方特岗计划,统一招聘标准,严格招聘程序,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

  五、进一步做好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工资发放、周转宿舍安排等相关保障工作。要加强跟踪管理,确保特岗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尽快成长为工作骨干。要进一步加强特岗教师优秀典型的宣传。教育部已开通特岗计划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http∥tg.ncss.org.cn),各地要及时做好信息动态更新工作,全面掌握特岗教师在岗情况、工资标准、职称级别、人员流动等基础信息。

  附件:1.中央特岗计划申报县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11160131125.doc
     2.2011年中央特岗计划设岗需求申报表.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11160123939.doc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10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绍兴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政务网络)是绍兴市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的基础,为保证政务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网络的所有联网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绍兴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是市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务网络规划和市政务骨干网络建设,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务网络和市级各部门或因需接入的其他单位的网络建设的监督及技术支持,负责全市政务骨干网络运行监督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各联网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县(市、区)信息中心是本县(市、区)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县(市、区)政务网络建设,负责对本县(市、区)各单位网络建设的监督及技术支持,负责本县(市、区)政务骨干网络运行监督和日常管理,负责对本县(市、区)各联网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各部门或因需接入的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内部局域网络及部门业务专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配合市、县(市、区)信息中心做好电子政务网络的接入,负责对本单位接入政务网络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本单位接入政务网络的网络与安全设备及计算机相关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网络主管部门对安全管理状况的检查。

第三章 网络运行维护

  第六条 根据绍兴市政务网络建设原则,市政务网络与省政务网络相连;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通过市政务网络接入省电子政务网络,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务网络互联及信息交换。
  第七条 政务网络保证24×7小时不间断运行,各联网单位须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各联网单位通过光纤专线线路与市政务网络相连。
  第九条 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政务网络设备电源、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通信传输线路;不得擅自和其他网络对接;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占用政务网络资源。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市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各联网单位发现市政务网络状况异常时,首先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消除网络故障,应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市信息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联网单位在市政务网络上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变动IP地址、设置虚拟专网、租用主机空间、托管主机或占用其它网络资源的,必须向市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网络,占用网络资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务网络分为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政务内、外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政务外网,不准在政务外网上传输和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要定期对联入市政务网络的设备状况和网络设置进行检查,并必须建立运行日志,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必须进行定期备份。
  第十四条 各联网单位应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第十五条 各联网单位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市政务网络遭受病毒、黑客、木马等非法手段攻击时,各联网单位必须与市信息中心积极配合,共同排除网络故障。
  第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市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市政务网络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市保密局等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各联网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市政务网络玩网络游戏、下载占用非正常网络带宽等活动(如利用BT、电驴、迅雷等工具的下载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政务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市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发现网络安全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各联网单位违反上述第九、十、十一、十五、十七条规定的,市信息中心将采取技术措施限制其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网络的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复函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沪人(82)字第91号函悉。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198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