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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7 01:5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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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全局的突出位置,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中心任务,切实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创新发展规律,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面向发展、开放协同、重点突破、全面提升”的原则,充分调动全行业全社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开创交通运输创新发展的新局面。
  ——面向发展。充分认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根本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发展的一般规律,以破解行业发展难题、解决行业实际问题为导向,加强创新组织,推动交通运输创新发展。
  ——开放协同。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注重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协调发展,积极吸纳国内外科技创新成果,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完善全行业全社会开放协同创新机制。
  ——重点突破。针对制约交通运输发展的牵动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明确创新的主攻方向和着力点,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协调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重大科技突破。
  ——全面提升。建立适应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人才培养,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提高综合交通、智能交通、绿色交通和平安交通的发展水平,打造交通运输升级版。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途径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形成开放协调、充满活力的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行业创新能力得到新提高,行业创新发展取得新成效。努力在工程建养、运输服务、安全应急、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和信息化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一批国际领先、实用性强的自主创新成果,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实施途径:
  ——重大科技突破引领。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围绕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能和提升运输服务品质,抓好重大科技研发,推动基础性、前瞻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工程化产业化发展。
  ——信息化智能化引领。以信息化智能化引领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监测、运营管理、运输服务和安全应急等领域的深度应用,以信息化智能化引领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系统供给能力、运行效率、安全性能和服务水平。
  ——标准化引领。完善覆盖综合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大力提升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促进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建设的紧密结合,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
  ——创新人才引领。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交”战略,大幅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增强人才的创新能力为核心,深化创新人才、科技项目与创新基地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人才尤其是科技领军人才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破解发展难题、解决实际问题为核心,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矛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鼓励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深入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实施科技“走出去”战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快完善符合行业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科技创新推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
  推动综合交通运输各领域协同开展工程建设与养护、运输装备与运输组织、安全应急及运输信息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枢纽、运输装备、多式联运、信息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加强综合运输信息化建设,促进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提升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创新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三)支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管理。
  积极开展前瞻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关键技术,延长基础设施使用寿命,提高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突破综合枢纽、大型跨江(海)通道和特殊自然环境下的工程建设关键技术。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与评估、设施运行状态监控与评价、维修和养护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实现养护作业现代化。
  (四)提升公众出行服务能力与水平。
  以信息化和标准化带动传统客运产业形态升级和服务水平提升,推进客运组织方式创新,推动运输装备技术升级,提升运输的组织化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城市客运智能化示范工程,加快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进程,促进ETC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票务联程联网系统建设,推动各种运输方式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公众出行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提高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
  深入开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滚装运输等先进物流组织模式研究,推动内河船型和货运车辆标准化,加快运输装备的技术升级,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发展。运用传感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信息交换共享体系,研发运用集装技术、单元化装载技术,提高物流作业效率和安全。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加强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设施、装备、信息和服务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促进交通运输与物流服务深度融合,提高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
  (六)支撑交通运输安全发展。
  积极开展交通运输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和安全监管等关键技术研发,建立支撑安全发展的技术体系,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科技支撑保障能力。通过安全示范工程、示范基地、典型综合示范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形成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安全评价,提升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创建平安交通。通过重大风险源可识、可防、可控,实现人员伤亡大幅减少、经济损失大幅降低、应急保障能力大幅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七)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
  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技术政策,及时发布技术、产品、工艺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资源能源节约、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等重大科技攻关和典型示范。推进标准规范和计量认证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技术服务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八)大力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完善统筹协调、开放有序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增强信息化发展的市场驱动力。积极促进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大数据处理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深度应用,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应用,加快城市交通智能化、路网运行与监测、数字航道等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数据质量,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使行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与信息技术发展同步,引领交通运输现代化。
  (九)大力提高标准化水平。
  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统筹协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提升标准质量,强化实施效果。加强重点领域的工程、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增强标准的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参与度和话语权,提高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充分发挥标准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十)促进新兴关联产业发展。
  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产业关联度强的优势,通过制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等,积极支持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发展。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研发中心和国家工程中心建设,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支持开展核心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健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机制,以新兴业态的发展促进交通运输产业的繁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创新组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领导,统筹规划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和分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交通运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相关措施,做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工程的组织管理,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有效推进创新工作。
  (二)加大创新投入。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以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采用产学研相结合、国际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交通运输创新,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和投入保障体系。建立稳定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重点保障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科研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投入。
  (三)培育创新人才。
  完善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坚持以重大工程建设、重点科研项目、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实施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聚集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国际化交通运输创新人才。加快建设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优秀青年人才为中坚力量的高层次人才梯队,引领交通运输创新工作,为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四)弘扬创新文化。
  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精神,保障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包容、奋发向上的学术氛围。大力培树和宣传创新典型,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加强行业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强科学伦理教育,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交通运输部

2013年9月7日




南昌市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发府『2001』11号



第一条 为了配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推进,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选用于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红军(含老红军遗孀,下同)。市辖县(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原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范围之内实报实销。
离休人员按本办法实行医疗费用单独统筹,并参加南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老红军医疗费用由市财政按实拨付。
第四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设立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和老红军医疗保障基金专户,专款专用,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离休人员统筹基金按原医疗费用来源渠道筹集。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直接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少数无力缴纳统筹资金的特困单位,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实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0元缴纳,今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除外)须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相对集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自己就医的定点医院。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应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并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院一年之内不得更换。
第八条 离休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住院就医可住干部病房,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医疗保健服务待遇。除享受上述待遇外,离休人员就医时应当参加执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不负担,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的结算方式。
(一)市医院保险经办机构年初根据各定点医院承担的离休人员数量,按照医疗统筹基金的95%核定到各定点医院,并按月划拨给定点医院控制使用,结余部分归定点医院留用,超支部分定由点医院承担。
(二)市医院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剩余5%的医疗统筹基金中为离休人员交纳全年的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当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支付范围之后,应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垫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同定点医院结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规定应由个人支付和超过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支付。
(三)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和范围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十条 离休人员转诊及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凭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每月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市内转诊及转外地就医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转诊费用由原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二)因公外出或赴外地探亲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原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老红军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与医院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十二条 各定点医院应加强对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离休人员、老红军就医时,免收挂号费(含专家门诊)。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立离休人员、老红军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和专门诊室,对不能到医院就医的离休人员、老红军,应当开设家庭病床或上门服务,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的正常医疗需求。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院对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应单独核算,处方和出院结算单等有关资料单独存放,并接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应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院在医疗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重复检查,严禁冒名就医。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及时做好与各定点医院的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保障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障经费的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6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7月24日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三)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收费站免费通行管理。
为确保免费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各地区要对公路收费站现有车道进行全面调查,结合重大节假日期间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和免费专用通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二)完善收费站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分析本辖区公路收费站的运营管理状况,特别是交通拥堵等有关情况,督促收费站制定并完善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收费站正常运行和车辆有序通行。
三、保障措施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是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重大节假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公众假日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重大节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深化研究,完善政策。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科学评估该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做好与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收费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注重宣传,正面引导。
各地区要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本方案的重大意义及具体内容,为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