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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逃逸事故的认定思路/邵军

时间:2024-07-10 20:4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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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逃逸事故的认定思路

长期以来,部分同志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坚持以“逃逸致使事故无法认定”为理由,认定逃逸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强调(1)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2)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则强调(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过错的严重程度。
新法认定事故的原则取消了“违章行为”为前提,代之以“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不一定非要是“违法行为”,关键之处在“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逃逸事故认定的补充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1)构成条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造成的后果: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承担责任: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逃逸事故中当事人虽然有“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是,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够认定时,则必须依照“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也就是说,逃逸事故的认定首先依据“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时,使用“推定”认定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实施条例九十二条一款规定逃逸事故认定对逃逸一方当事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二款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节,就不必推定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新、旧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都没有简单地将逃逸事故归纳为“逃逸就必然致使事故无法认定”。
高速公路上的逃逸事故中,当事人没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节时,停留在现场的一方当事人有没有事故责任呢?
高速公路逃逸事故和责任
高速公路道路宽阔,具有完善的道路标线,相邻行车道之间有白色虚线作为分道线、行车道与硬路肩之间有白色实线作为分道线,完善、清晰的分道线区分了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准确位置。加之,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击产生的痕迹相对更明显,给认定留在现场的事故车辆的责任创造了远远优于地方公路认定逃逸事故责任的条件。
高速公路上常见的逃逸事故类型有:(1)因车辆损坏,一方当事人停车后,在高速公路上修理故障车,后方车辆经过该处地段时发生碰撞修车人事故,致使修车人死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驾车逃逸。(2)一方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后方车辆(往往是小轿车)追尾前车,后方车辆严重损坏,并伴有车上人员伤亡。发生事故后前方车辆当事人驾车逃逸。
对于第一类逃逸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1)(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2)(法第五十二条)难以移动的(车辆),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3)(法第六十八条一款)(在高速公路上)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对照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的修车行为因为能够移动却未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设置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内的,都属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都应该被追究“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作用”的交通事故责任和“增大事故后果”的交通事故责任。此时,简单套用“逃逸使事故无法认定负全部责任”的规定,勉强认定逃逸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缺乏执法的严谨性,极其可能引发逃逸方当事人的“诉讼情节”。
对于第二类逃逸事故,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这类追尾事故,由于“未保持安全车距”的行为在事故中有作用,所以应当承担适当的事故责任。那么,这种逃逸事故中,逃逸一方就不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逃逸事故认定思想上的误区,一些大队的交通事故逃逸案已经出现了诉讼的情况,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数月甚至超过一年,在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诉讼中必然败诉,执法单位必然要承受巨额的国家赔偿,责任人还要受到执法过错追究。
笔者认为,应该尽快澄清部分同志长期以来形成的逃逸事故负全责的认识误区,依法慎重认定逃逸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降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诉讼”的可能性。
以上观点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2004-10-30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联系:0359-2185170 13903592043


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11〕5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

  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督察员的管理,规范督察行为,保障督察工作质量,根据《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督察员,是指具体承担海洋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督察员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发放海洋督察证件。

  各海区分局承担本辖区内海洋督察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海洋督察员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海洋督察员持有统一的海洋督察证件方可从事海洋督察工作。

  第六条 海洋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海洋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讲究纪律,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备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从事海洋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现职工作人员;

  (五)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洋督察员资格考试、年度培训;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异地督察工作需要。

  第七条 海洋督察员选定程序如下:

  (一)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海洋督察工作实际,确定拟任用的海洋督察员人选名单;

  (二)海洋督察员人选名单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海区分局,海区分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国家海洋局;

  (三)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四)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海洋督察员资格;

  (五)国家海洋局发放海洋督察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海洋督察员:

  (一)海洋督察员资格考试、年度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海洋督察工作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因违反海洋督察员工作纪律被取消海洋督察员资格的;

  (五)有不宜从事海洋督察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海洋督察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海洋督察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服从安排;

  (三)有不宜从事海洋督察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海洋督察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海洋督察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服从安排;

  (三)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海洋督察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督察证件,依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督察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督察员应当回避:

  (一)与被督察人员有利害关系;

  (二)与被督察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执行督察任务的。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建立海洋督察员年度培训制度,制定海洋督察员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培训教材和大纲。

  海洋督察证实行年检制度,年度培训不合格的,不予年检,取消其督察资格,收回海洋督察证。

  第十四条 实行海洋督察员定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主要考核海洋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遵守督察纪律、专业知识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由国家海洋局取消其督察资格,收回海洋督察证。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督察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海洋督察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海洋督察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国家海洋局取消其督察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海洋督察员因工作关系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督察职责时,应及时报告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海洋局,终止其海洋督察资格,收回督察证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的决定

国土资党发〔2008〕53号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是推动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强大生命力。由于特殊的资源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国土资源领域的集中反映,国土资源工作当前矛盾突出,今后压力很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部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勇于改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奋力破解各种难题,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成果,持续保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部党组就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作出如下决定。

一、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

(一)积极营造学习氛围,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持集中和个人学习、理论和业务学习、向书本和向实践学习相结合。充分发挥党校和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作用,有计划地安排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部党组每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每季度举办一次国土资源学习大讲堂。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以及国土资源业务等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工作水平。机关党委每年推荐4本书,处以上干部每半年撰写一篇读书心得,通过网络专栏公开交流,每半年召开一次读书成果交流会。(机关党委、人事司牵头落实)

(二)积极开展务虚研讨,形成勇于改革创新的氛围。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审视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围绕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流程和工作手段不断发掘改进和创新的空间。部党组、司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开展一次务虚讨论,针对形势和任务,查找思想和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保持清醒头脑,勇于改革创新。以网络信箱等形式建立征集、处理意见建议的经常性机制,鼓励干部职工开动脑筋,献计献策。支持工青妇组织、部属报刊、研究单位、社团等不定期组织各类主题研讨,对理论问题、业务问题、学术问题开展研讨,激发创造和发展的活力。(机关党委、办公厅、调控监测司牵头落实)

(三)切实加强文化宣传,增强凝聚力。加强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促进机关干部形成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共同愿景。开展“以从事国土资源工作为荣,为国土资源事业增光添彩”活动,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实行典型引路,注重发现典型、总结典型、推广典型。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发挥部属报刊、网络和社团的作用。统筹搞好“世界地球日”和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围绕部中心工作出版一套图书,印制一批宣传品,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系统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公厅、机关党委牵头落实)

二、形成改革创新的工作局面

(四)超前谋划及时跟进,积极主动推进国土资源工作。以宽广的视野、全局的观念和战略的思维,超前谋划国土资源工作。加快实施国土资源战略、规划、改革和制度的顶层设计,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加强国土资源重大专题研究,每年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并开展滚动研究。充分发挥软课题研究对重点工作的支撑作用,每年对软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职业敏感性,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敏锐地把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跟进研究、提出妥善应对之策,向部作出报告。每季度召开一次部务会专门分析形势,调度重点工作。(调控监测司、办公厅牵头落实)

(五)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持续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重点围绕国土资源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深入调研,不断总结实践、探索实践、推动实践。主动参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跟踪调研、及时总结,适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相关司局要部署开展试点,每年提交试点报告。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部党组成员及各司局均要确定一个基层联系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部党组成员每年至少到基层调研1个月,撰写一篇调研报告,直接推动出台一项政策;司局级干部至少调研2个月,撰写2篇调研报告,提出2条可操作的合理化政策建议。每年组织评选优秀调研报告,汇编成册以供交流。(调控监测司牵头落实)

(六)建立健全评估制度,适时推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对各项试点中制订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规范开展评估,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要及时上升为政策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要于印发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部内外网上公开。对新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开展实施后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每两年对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和清理,提出立、改、废的意见或建议。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对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提出异议的,要及时启动审查程序,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倡导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七)切实加快工作节奏,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强化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上级交办事项、相关部门商办事项、部研究确定的工作以及司局的文件会签,都要明确时限、按时办结。进一步完善会审会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会审责任;科学确定审查重点,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切实提高时效性;大力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和审批过程公开,努力消除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实行限时办结制、AB岗位工作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办公厅、规划司、耕地司、开发司、勘查司牵头落实)

(八)坚决精简公文简报,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制定年度发文计划,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能发函、发电的不发文,能用办公厅名义的不用部名义,严格发文审批。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部发文、函报、专报一般不超过4000字,内部签报一般不超过2000字。严把公文质量关,承办司局要集体研究重要公文的起草思路,主要领导要亲自审核把关。对公文返修和超时延时情况进行实时统计,组织评选典型公文公开展示,开展培训交流。清理规范内部简报刊物,提高简报的功效。大力推行网上办公和电子公文传输,减少纸质文件,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办公厅牵头落实)

(九)严格规范各类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鼓励以会代训,将会议与培训相结合,提高会议质量。制定年度会议计划,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格,严格会议审批,司局临时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报部批准,每月确定1个无会周。切实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凡是提请部党组会(部务会、办公会)审议的文件,承办司局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由分管部领导协调后提请会议决定。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主办司局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司局发言不超过3分钟。鼓励以视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国性会议,部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8000字。会后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报批,3个工作日内整理出会议讲话报批。严明会议纪律,杜绝参会人员迟到、旷会或会议期间使用手机等现象。(办公厅、调控监测司牵头落实)

四、坚持激励先进的正确导向

(十)健全完善考核办法,建立效能优先实绩为重的评价机制。机关工作要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加强政务督查,充分利用政务信息手段对学习调研、课题研究、改革创新、政策评价、意见建议、公文会议、事项办理、重大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成效进行全面监测统计,纳入考核范畴。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评优评先活动,通过展板、陈列室和网络专栏公开展示。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力不强、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公开批评,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人事司、办公厅牵头落实)

(十一)改进选拔任用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发展。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差额考察、公开选拔的办法,进一步加大局处级干部公开选拔任用的力度。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程度,更多的采用公开报名、民主推荐、组织研究的办法,产生司局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扩大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范围。按照三年可以交流、五年需要交流、八年必须交流的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督察机构之间,不同业务岗位之间以及关键岗位的干部交流,激发活力,锻炼培养干部。(人事司牵头落实)

(十二)切实加强班子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执行力。注重提高司局级干部的政治辨别、战略思维、工作推动、持续创新和自我提升能力,增强机关干部的利益协调、公共服务、应急管理和协作共事能力。按照工作思路清、执行能力强、工作作风实、改革创新多、工作业绩好的标准,每年评选表彰“执行力好班子”。对问题较多的班子,部党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组织调整。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及“传帮带”,提高机关干部理解政策、具体办事、综合分析、公文写作等综合素质。完善对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的测评制度,通过发放问卷表、网上调查、设立评议信箱、开通国土资源系统热线电话等方式,对机关干部进行作风评议。(人事司、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牵头落实)

(十三)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展党组织的保障作用。要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唤起激情、改革创新、推进事业、实现价值,把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直属党支部年度考核,将党建工作考核与业务工作考核相结合,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做好两年一次的“文明处室”评比,不断拓宽活动内涵,丰富活动形式,推动和促进中心工作。开展“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支部”评比,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机关党委牵头落实)

五、健全严格高效的监督体系

(十四)大力加强干部监督,确保干部队伍健康发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着重监督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落实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健全巡视制度,对机关司局、事业单位和督察局定期开展巡视。人事司要采取与司局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和分析机关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状况,半年提交一次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各类项目评审,凡参加的不得收取评审费,外出讲课要履行报批手续。(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牵头落实)

(十五)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实行阳光行政。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全过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定期进行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预算资金支配权行使的监督,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案件查办和审理分离。组织开展预算单位经常性财务审计,推广使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督大额支出。(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财务司牵头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土资源部党组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