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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现象/宫晓辉

时间:2024-07-03 17:4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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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家庭的解体要产生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国民的三分之二,农民的家庭问题不容忽视。随着全民经济大潮的不断上涨,经济意识也在充斥着农民的大脑,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的头脑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这本无可厚非,于是大量的农民离开了农村,涌入城市。也许他们的初衷是为了让家里富裕起来,让家庭成员生活得更好。可是近年来农村外出打工者离婚现象却日渐突出。公以北安市人民法院为例,2005年受理农村离婚311件案件中,发生在外出打工者家庭的有41件,占13.18%,2006年受理的农村离婚316件案件中,有57牛,占16.13%,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农村离婚178件案件中,有29件,占16.29%。
一、分析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比例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一些外出打工者走出农村,光怪陆离的生活环境使他们大开眼界,加之收入增多,生活条件、生活方式也不知不觉的发生变化,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包括对婚姻、对家庭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他们无法再接受从前的生活模式。也无法接受带有从前烙印的所有人。二是有一些人早婚,大多是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成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差,加之一方外出找工,外面的世界给了他们更大的个性发展空间,分道扬镳也在所难免。三是,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务农,照顾老人孩子,彼此缺乏信任,互相猜疑,出现问题不及时沟通,以至感情薄如纸,最终一触即裂。
二、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的案件多在如下特点:1、子女无人抚养。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后,他们的子女虽然名义上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可是多数跟随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父母离异、隔代教育对孩子心理、性格产生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这些孩子往往小小年纪就离婚学校,自由散漫、亲情淡漠、自私残忍。非常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价格,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2、多数外出打工人员隐瞒真实财产,在离婚时,外出务工人员一般都会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活,利用对方不能掌握自己的真实收入这一点来隐匿财产,使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多数是以下落不明逃避义务。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活动性强,工作随意性强,选中不好确定的这些特点成了他们逃避婚姻的途径。当他们想逃避对家庭的义务、对自己的婚姻厌倦时,或是和对方商讨离婚不成时,往往是一走了之,杳无音信。迫使对方到法院起诉公告离婚。在此期间,外出打工人员恐怕已经有了新的家庭,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重婚罪,或是又有了非婚生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管理秩序。
三、对策:针对以上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当慎重,要真正弄清楚当事离婚的真实目的和原因,有针对性地做说服教育工作,力陈利弊,讲清作为父母在一个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家庭的解体对于子女将会有怎样的影响。家庭的责任感是每一个家庭成员所必备的。对那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不能轻易放弃,要改最大努力努力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增强对彼此的信任。对无各好可能的案件,处理时应当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侵害等问题。此外,应当加强和基层组织的联系,尽量消除当事人的矛盾,加强教育疏导,增强农村公民的社会、家庭责任感和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关于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全国妇联、农业部


全 国 妇 联
文 件
农 业 部

妇字〔2007〕44号


关于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农业厅(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推动现代农业“十大行动”的实施,引领广大妇女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进一步动员组织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发展现代农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农村妇女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60%以上,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多年来,各级农业部门与妇联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带动农村妇女提高素质、增收致富,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如何更充分地发挥广大农村妇女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抓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良好机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妇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造条件,制定政策,促进农村妇女在参与现代农业建设中作出新贡献,实现新发展。
二、加大培训力度,培养适应现代农业需要的新型女农民
建设现代农业,首先要培育新型农民。依靠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是新时期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要按照“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与新型农民培训推进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整合部门优势,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类培训,切实提高妇女参训比例。在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方面,在农业部门确定的600个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县、20000个村中积极面向妇女开展科技培训,妇女参训比例达到40%以上。到2010年,在农民科技培训目标要求的5000万人中,妇女达到一半左右。在开展绿色证书培训方面,将农村妇女培训纳入“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创造性地开展适合不同地域和民族特点的培训,培训中妇女比例要达到40%以上。在开展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落实全国妇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妇字〔2005〕22号),力争妇女参训比例达到40%以上,切实将转移培训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在开展蓝色证书培训方面,鼓励女农民工积极参加蓝色证书培训,培育一批中高级女技工。鼓励支持发展妇女骨干的学历教育。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要共同制定计划,明确各自职责。农业部门负责选派师资,提供教材,保证经费;妇联组织保证学员人数,保证培训时间,保证培训效果。
三、推广农村沼气,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
农村妇女是沼气工程的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沼气对解放农村妇女劳动力、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充分发挥乡村级妇联组织和农村妇女的作用,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取1000个自然村,作为“沼气生态农业示范点”,由县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共同实施。农业部门负责配套安排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妇联组织根据具有优势产业、群众基础好、示范带动性强等条件选择确定示范点,并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评估落实。在此基础上,推广“三八绿色工程”、“巾帼文明生态庭院”和“巾帼生态村”建设等的经验,更广泛地发动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建设。
四、提高组织化程度,切实增强农村妇女的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
围绕优势产业着力扶持、培育、壮大“三个一批”,即扶持一批女龙头企业家,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要合力扶持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妇女带头的龙头企业,引导其做优做强,推出一批在市场上叫得响、占有率高的名牌产品,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女合作社理事长,以提高带动力为着力点,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模式,重视培育妇女科技示范户;构建一批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以农业部门技术指导员为骨干,以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以妇女科技示范户和龙头企业为主体,发展一批农业专家、农业技术人员、妇女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妇女共同参与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形成比较稳定的“牵手”服务平台,有效提高妇女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生产水平。
五、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应的经济利益,是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增强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自觉性;引导农村妇女依法维权,保障她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权益。进一步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建设,在修订各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制度的过程中,将男女平等、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为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延包后续完善工作中,把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为重点内容,抓好落实。要将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纳入执法检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重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力度,坚决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探索完善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纠纷。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农业等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村妇女的呼声,配合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六、互联互动,扎实推进“巾帼示范村”建设
“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是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要进一步探索互联互动、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要将创建活动同“示范村(场)信息服务站建设”结合起来,把信息服务站作为“巾帼示范村”创建的重要内容,扎实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妇女按照农业标准化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要将创建活动与“农家书屋”建设结合起来,在“农家书屋”建设中,要发挥妇联组织在选址、人员配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要将创建活动同 “两牵手一扶持”活动结合起来,县以上农业部门、农业科技工作者要积极与本地“巾帼示范村”帮扶结对,在技术、项目、信息、资金等方面牵手扶持。各级妇联组织要与农业部门密切合作,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手,通过“双培养双带动”活动促进“巾帼示范村”建设,把女能人培养成妇女干部,把妇女干部培养成女能人,鼓励她们带头致富,带领妇女群众共同致富,使“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富有成效。
七、总结经验,把推进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落到实处
各地妇联和农业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推进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建设作为妇联组织与农业部门合作的重点,因地制宜,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加强评估。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规律,推广经验,把龙头企业女企业家、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女理事长、农产品女经纪人等纳入双方系统的表彰范围,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引领更多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全 国 妇 联 农 业 部

2007年9月14日

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2004年10月13日 审农发〔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农业银行分行:
  2002年7月,《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做好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农发〔2002〕88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新时期的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这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同时也应看到,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目前开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单位对新形势下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没有或没有很好落实定期审计制度;有的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等。为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新阶段扶贫工作的任务相当艰巨,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时间更紧迫。到2020年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贫困地区。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国家扶贫开发政策更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应将扶贫资金审计、监督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以充分发挥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全面审计,加大审计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认真落实《意见》中所提出的扶贫资金分层次和定期审计的要求,实现扶贫资金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应有计划地对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对扶贫建设项目,特别是项目规模较大、资金较多的重点项目进行抽审,扩大延伸审计面。
  为了加大审计力度,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多地采用和推广“上审下”、“交叉互审”等审计组织方式,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上级审计机关既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和直接进行扶贫资金审计,又要通过加强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积极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
  审计机关应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反映、通报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重要情况和查出的重要问题,认真听取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各级扶贫办、发改委、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支持和配合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开展,及时提供扶贫开发工作有关信息、资料,在确定财政扶贫项目计划、拨付资金时和落实信贷扶贫计划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三、推进审计工作发展,提高审计效果
  为了不断深化扶贫资金审计工作,提高质量和效果,各级审计机关在对扶贫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同时,积极探索效益审计。效益审计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的活动。应逐步建立效益评价标准和体系,力求从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方面深刻揭示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影响效益的因素,为扶贫工作决策和扶贫规章制度建设服务;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大力推进计算机审计在扶贫资金审计中的应用,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计算机审计指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与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各级扶贫办、发改委、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应积极与审计机关建立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库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既为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创造条件,又为有关部门更好利用审计成果提供便利。
  四、搞好整改,促进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审计机关应跟踪检查扶贫资金审计决定的落实和了解工作整改等情况。各级扶贫办、发改委、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问题,要严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应认真进行工作整改,促进扶贫工作的政策落实、管理加强和制度完善,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深入、扎实、有效开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不断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