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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4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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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 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 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三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
第二十条 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第二十一条 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
第二十二条 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
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单位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存款单位支付现金的,或办理活期存款业务时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泄漏存款单位的存款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82年制订的《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银发〔1982〕165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无锡市“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战略,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无锡市专利奖。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原则。

  第三条

  无锡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设金奖3-5项,优秀奖若干项。

  第四条

  凡在无锡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日前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专利项目,以及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及积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无锡市专利奖由无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五年。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程序为:专利权人按要求填写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无锡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该专利的技术说明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申报。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第八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利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专利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项目作出初评结论,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人员到会即可开始评审。专利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四、对评出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无锡市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无锡市专利优秀奖奖励1万元。如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专利奖的奖励经费由市科技专项经费安排。

  第十一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若有合法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牌、证书和补助资金,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选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齐全、完整、系统与准确,发挥城建档案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人防、公用事业、房管、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建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档案归集的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对工程档案归集进行跟踪服务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应当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产权(固定资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固定资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取得地下管线信息档案查询报告书;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探测资料同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告。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淄博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地下管线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必备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在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应将整改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责令其限期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十二条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已建成居住小区以及各类园区没有完整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并按照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含电子版图)及有关数据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系统,包括淄博市城市建设数字档案馆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及时更新,实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的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与集中控制。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淄博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基本内容和整理基本要求的工程档案。
  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区县城建档案目录和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淄博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基本内容、淄博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基本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