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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刘莹霜

时间:2024-07-23 06:0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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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2)自首原则。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做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二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前述犯罪投案的也不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三是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四是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影响到后世。
(3)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作者:刘莹霜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并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是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南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被评审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组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支出的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投资评审费用。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评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部门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被评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评审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对项目评审进行安排;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文本的基本格式见附件;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5、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市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据以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审查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审机构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进行复核,最终由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评审的项目,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评审费;由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的项目,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的评审费支付,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或在项目审查节约的财政性投资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审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评审监督。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应尽快组织评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完结后,由评审机构出具“南阳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书”,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评审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市财政评审机构对在建工程实行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流量、工程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出具“南阳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书”。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评审结论书作为市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对建设口五项收费情况说明的函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对建设口五项收费情况说明的函
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
现将建设口五项收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的交易(即销售),是房地产交易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卖方一般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主要方式是预售,其中转手交易的比重也不少。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税费收入不至流失,加强新建商品房交易的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因此,1988年8月8日,建设部、物价局、工商局联合发文指出: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均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其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所进行。
国务院发〔1992〕61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涉外房地产),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再次强调要认真执行国发〔1992〕6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之后,建设部、土地局、工商局、税务总局以建房〔1993〕598号文进一步明确:“每一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
括房地产开发期间的转移、预售等),必须按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各地根据中央精神,普遍对新建商品房实施了管理并收取交易手续费,对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税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不应列入乱收费的范围予以取消。
(二)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费(有的地方叫房屋所有权鉴证费,有的叫登记费、发证费)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费实际是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准项目(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文)。
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最基础工作,它是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掌握房地产的权属情况、房屋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的重要工作。通过这项工作,为国家财政税收、房地产业的发展,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产权登记工作内
容繁重,它包括产权的行政管理(产权登记、产权鉴证等)、房地产地籍测量、房地产资料档案管理等,这都需要一定的资金。而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一直是国家财政预算外单位,政府没有划拨任何费用,其日常工作全靠产权登记发证收费维持。现行的收费极低,有的每平方米几分钱,多的
也不过二、三角钱,有的连维持基本的运作都十分困难。
去年在国务院清理“三乱”会议上,我部已介绍了有关情况,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项收费不属乱收费。后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179号文确定了这项收费的合理性。
产权登记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澳大利亚和香港的作法更具借鉴意义,他们的产权产籍管理是采用的行政单位企业化的办法,除满足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外,还可以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收入。
如把这个收费作为不合理收费予以取消,将会给我国的房屋产权管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关于各地城建档案馆实行的竣工档案保证金制度
鉴于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比较困难,有的工程完工后迟迟不向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或移交不全,甚至遗失,给城市建设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工程的建设带来很大损失,为了保证城建档案的收集和完整、保证工程的维修、养护、建设等,有些城市经当地人大或市政府批准实行了收
取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办法,待档案全部移交后,再退回保证金(押金)。在执行当中有的地方不退保证金;有的地方收了保证金后又不及时收交档案,这是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应予纠正。城建档案保证金实际属于押金性质,不属收费。如作为乱收费予以取消,将会给城建档案的收
集、管理、利用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关于城市规划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始于五十年代,有的省、自治区1955年就已开始实行,不属新增项目。
城市土地使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包括现场踏勘,提出各种选址方案和设计意见、方案评审,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控制条件等诸多步骤,不仅技术性强,而且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全国各地情况看,仅仅依靠财政支持,要完成这项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为
了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通过省、市人大立法的办法,批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证《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执行,我们认为这是完全必要的。
同时,收取“规划管理费”的办法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如英国的城市政府就根据该国的《城乡规划法》制定了规划管理收费办法,规定:建设者在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时,必须根据建设性质与规模缴纳46-6900英镑的规划费。日本等国政府也有这种规定。
根据国际惯例,考虑到外商投资在我国城市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日益增多,规划管理工作日趋复杂和繁重,收取一定额度的规划管理费是必要的。如取消,势必导致城市规划执法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削弱。
(五)关于对实施监理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收取监督检测费问题
该收费项目业经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3〕价费字149号文批准。
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提出在全国推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984年,国务院在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肯定了这项改革措施。即要求在
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地方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执法机构。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审核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监督查处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这项工作经过近十年不断
地深化和完善,机构已遍及全国所有城市和90%以上的县,人数近30000人。工作上已逐步形成标准化、制度化。它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
建设监理制是1988年开始实行的,它是项目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重点和方向是在大中型工程中推行。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实行管理,重点对工期、造价及质量进行控制。监理单位是属企业性质的,是市场中的中介服务机构之一,其工作是有偿的技术服务。而质
量监督则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是强制性的监督。包括对实施监理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最终核验。由于政府质量监督与社会监理在工作性质、任务、工作方法、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公司实施监理的工程,必须还要接受政府的质量监督。这
个问题以前已论证过多次,即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管理体制,不仅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质量控制体制的要求,而且与当今一些发达国家质量控制体系的模式相似。由于监督和监理有着根本的差别,两者不可混同,不可替代,都要大力加强和发展,这是改革的
方向。如对监理的工程取消监督收费,就等于削弱政府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这对提高我国工程质量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说明,请你部(委)在研究取消收费项目时认真加以考虑。



199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