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强开发区利用外资、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原《办法》中部分项目已经调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树立南京良好的投资形象,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来宁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属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区县范围内的开发区应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业单位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南京市开发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外经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区收费政策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五条 各开发区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隶属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本开发区内贯彻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的收费矛盾,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 继续实行《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在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外商投资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待遇。
第七条 向持有《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免收市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36项收费和7项基金(详见附表);
(二)实行政府定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14项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详见附表),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规费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免收费用与基金中的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治安联防费、档案资料证明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垃圾处理费中的后期填埋处理费用、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中上缴省的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十一条 凡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查,报经市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向企业收取。
第十二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企业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减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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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8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阿坝州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提高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按照州人民政府第33、39次常务会议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阿府发〔2005〕19号)要求,结合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际,制定如下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达古冰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二、考核管理
考核工作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目标考评组,每年对各景区管理局当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州旅游局具体负责旅游行业管理综合指标考核工作、州财政局具体负责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考核工作,其余指标由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三、目标下达
各景区管理局每年3月10日前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年度旅游发展总体目标编制上报当年工作目标方案,经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旅游局)审定后,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州旅游局、州财政局下达各景区管理局实施,州下达各景区管理局的目标作为当年考评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
对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目标考核工作采取计分制,年度考核标准分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按照职务高低,局级领导正职、局级领导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一般职工目标考核每1分对应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元、300元、200元、150元、130元的标准、各景区管理局编制内正式职工人数、综合考核得分和相对应的综合系数(历史贡献系数和海拔系数之和)计算奖金总额。(详见附表)
副局级以上领导按批准标准发放奖金,其他职工由各管理局统一考核发放奖金,报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人事局备案。
历史贡献系数以九寨沟景区管理局上年接待游客总人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数确定各景区管理局历史贡献系数;海拔系数以2000米为基数,各景区管理局办公地点海拔每增高100米,增加相应海拔系数0.02。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经济指标(35分)
1.全年接待游客人次指标(15分)
超额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旅游接待人次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旅游接待人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2.全年收入计划任务(10分)
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未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0.2分。
3.全年收入上缴任务(10分)
未完成应上缴收入任务的,每少上缴1个百分点扣1分。
(二)预算及财务管理指标(20分)
1.执行财经纪律情况(5分)
凡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2.执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情况(5分)
对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未经批准发生无预算支出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3.执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情况(5分)
发生无预算的对外举债、资金外借(或投资)、为第三方贷款担保,每发生一例扣2分;发生超预算的对外举债和资金外借或投资,每发生一例扣1分。
4.执行项目预算管理情况(5分)
对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每发生一例扣1分。
(三)旅游行业管理考核指标(30分)
1.旅游市场整治(5分)
整顿景区内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发生。每发生一起省州级领导批示,或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或涉及入境旅游者经查实无误的投诉,年度目标考核扣1分。
2.景区基础设施建设(5分)
严格在州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景区规划》和《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无新增违章建筑。没有按规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变更建设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扣2分;每新增违章建筑一处扣1分。
3.景区安全及措施考核(10分)
及时排查和整改旅游安全隐患,强化防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措施,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案件)发生。加强景区道路整治,确保景区道路畅通、栈道和观光车运行安全。
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4.年度营销(5分)
高度重视旅游营销工作,广泛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大力拓展入境旅游市场,提升景区国际化运作水平。积极参加全州统一组织的阿坝旅游整体营销。对不参与的,该项不得分。
5.旅游统计制度考核(3分)
做好景区网上旅游统计及各类旅游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质量,漏报一次扣1分,误报一次扣0.5分。
6.员工培训制度考核(2分)
加强景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训率超过60%得满分,低于60%扣1分。
(四)生态环境保护(10分)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处理预案,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严格管护森林及其资源,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力度,景区达到“无污染、零排放”环境标准,空气质量达标。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强化护林防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生态环境、气象、水体等的监测、分析和防止,未达到相关标准的一项扣2分;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风景名胜区目标考核。
(五)民主法治、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5分)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好民主法治建设、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各种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全面促进景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六)其他规定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部级单位转发或在其信息或刊物上刊载的,每次加1分。
3.获奖加分分值超过5分,按5分计算。
4.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报请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另行确定。
六、本办法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旅游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阿坝州风景名胜区考核表
附件:
阿坝州风景名胜区考核表
管 理 局
考核
得分
各行政级别对应金额
(元/分)
综合系数
核发奖金金额(元)
一般
副科
正科
副县
正县
综合
系数
历史
贡献
系数
海拔
系数
一般
副科
正科
副县
正县
九 寨 沟
130
150
200
300
400
1
1
0
黄 龙
0.94
0.72
0.22
四姑娘山
0.3
0.08
0.22
达古冰川
0.14
0.06
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