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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时间:2024-07-12 07:5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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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全国爱卫会 卫生部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991年5月3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

1.总则
1.1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见下页)
2.2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3.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
项 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20 30
浑浊度(度) 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PH 6.5~8.5 6~9 6~9
总硬度(ml/L以碳酸钙计) 450 550 700
铁 (ml/L) 0.3 0.5 1.0
锰 (ml/L) 0.1 0.3 0.5
氯化物 (ml/L) 250 300 450
硫酸盐 (ml/L) 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l/L) 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ml/L) 1.0 1.2 1.5
砷 (ml/L) 0.05 0.05 0.05
汞 (ml/L) 0.001 0.001 0.001
镉 (ml/L) 0.01 0.01 0.01
铬(六价) (ml/L) 0.05 0.05 0.05
铅 (ml/L) 0.05 0.05 0.05
硝酸盐 (ml/L以氮计) 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接触30分钟后)
游离余氯(ml/L) 0.3 不低于0.3不低于0.3
出厂水不低于
末梢水不低于 0.05 不低于0.05不低于0.05
--------------------------------------------
①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


  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主流,虽然法家思想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儒家主张仁、义、礼、智、信,讲究伦常、孝道,注重贵贱、尊卑,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历代历朝的法律都会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如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这是法律受儒家伦理思想影响的重要方面之一。《论语•子路》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就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认为,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应“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而法家主张重刑,以刑罚来压制社会反叛力量,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的行为规范。比如成于商鞅变法的连坐制度,其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一人犯法,罪及九族。 连坐制度就其种类而言,包括亲属连坐、邻伍(什伍)连坐、职务连坐。而在连坐制度中我们要谈的便是亲属连坐,亲属连坐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分为很多种。比如夫妻连坐,"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也就是说,即使是最亲密的人比如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官府告发,这样所有的罪恶都不能隐藏。再如兄弟姐妹连坐,《汉书•黄霸传》载:"补侍郎谒者,坐同产有罪劾免。"另外,亲属连坐还包括父子连坐、祖孙连坐、父母妻子同产连坐(即整个家庭的成员都连坐)等等。
  谈到亲属连坐,缘坐制度便是不得不说的。缘坐本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其广义而言,缘坐等同于连坐,涉及范围比较广。从狭义而言,缘坐,又称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连家属,正犯(犯罪人)和亲属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连带责任的制度。
  从连坐制度的基本概念可以很容易地推论出,连坐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背道而驰。按照儒家的传统观念,是不提倡族刑连坐的。对于连坐制度这一项"发明",在当时应当是有悖于伦理观念的,起码与儒家所主张的亲属相容隐的原则是违背的。但其不但没有被否定,而且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什么能连坐没有被否定,而且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与儒家倡导的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能够共存?要弄清这个问题就要涉及到儒家以礼入法的事实进程,也就是瞿同租在书中的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章。
  亲属容隐制度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I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今元?I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显然此时亲属容隐只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而连坐制起始于周春秋战国时期。 君主专制将控制人民与占有土地视为国家的头等事务,而严格进行户籍管理是中国很早就有了人口户籍登录管理制度.据《周礼》载,周朝就已专设司民之职.在国家基层社会中,往往实行什伍里甲制度,这种制度是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就推行什伍制,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长,伍长负责闾里治安。显然此时连坐制度也并未成型。
  显然,春秋战国时代原是儒、道、杨、墨、名、法各家思想学说草创形成,竞争的时代。法家后起,想和儒家争一日之短长,竞争激烈,互不相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儒家的亲亲相隐与法家的连坐制度这一对极端相反的立场便不足为怪。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认为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以来随着封邦建国制度已由盛而衰,濒于崩溃,诸侯争霸,以富强为当务之急。于是儒家渐落伍,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法家则进一步发展,为国君所重。此派学说完全针对当时霸主之需要,其思想为反封建的,与儒家恰处于敌对地位。这些法家在政治上既占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其所拟订之法律即法家平日所鼓吹之主张。李悝之《法经》,商鞅之《秦律》便是如此。
  因此,我们不难想到,连坐制度成文于战国李悝《法经》,而且商鞅之秦法也极力主张实行连坐法律:"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在商鞅变法中,什伍连坐法是严密的连坐制度形成的标志。
  亲属容隐只是儒家的一种主张。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将亲属容隐作为儒家的屈法伸礼的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而赋予法律效力。宣帝也将立法理由诏令天下:“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此,亲属容隐法律制度诞生了,并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春秋战国时代,到后来的秦汉,显然从连坐制度与容隐制度的发展轨迹可以窥探到儒法二家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地位的此消彼长。但是当二者都定型也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后,二者又都在后世的各个朝代的法律体系中得以共存。这便是瞿同祖提到的以礼入法的结果,演化出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
从从连坐制度与容隐制度的目的来看,二者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殊途同归。
  容隐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然而,这一切必须以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当国家利益同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必须牺牲家族利益,这也是亲属容易制度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的详细记载是《唐律•名例》中,“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亲属不得相隐匿。当然,这是维护封建王权的一个典型的写照了。
  虽然连坐就是一人犯罪而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而被认为有罪,。  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连坐主要用于“十恶”中的前几项,谋反、谋大逆、谋判、等这些对整个统治秩序造成直接威胁的犯罪,“明史案”就是比“谋反、谋大逆而论罪连坐,也用于严重刑事犯罪。如“不道罪、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不分首从,皆处斩刑,妻子流三千里,造畜盅毒者处绞刑,同居者流三千里《唐律》。
  不难看出无论是秦始皇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后来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还是后来的儒法合流,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制度。,连坐与容隐在维护封建制度上二者目的是一致的。这也就为二者的共存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中华文化孕育中华法系,演化出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这种由道德自律和法律强制所构成的伦理化法律制度,讲究道德,崇尚礼仪,推广政教,明正刑罚。道德自律与法律强制相比较,道德自律要求人们积极向善,法律强制要求人们畏法向善,这是历代统治者所标榜垂范于后世的永远不变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2号 



  为推进珠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珠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出港签证。

  三、珠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2919200.doc




附件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前 言

    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单位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珠江水系通航技术条件、各航段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定。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提高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珠江水系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目 录

1.通则 6
1.1目的 6
1.2适用范围 6
1.3一般要求 6
1.4定义 7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8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9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1.通则
    1.1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珠江水系“三线”(以下简称“三线”)过闸(升船机)的内河干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同时适用于“三线”至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运输的干支直达过闸(升船机)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经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过闸船舶平面尺度应符合本尺度系列规定的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等对船舶吃水的限制。
    1.3.4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法规、规范及主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1.3.7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尚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偏差范围为: L/1000及 B/1000,单位均为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珠江水系“三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
    右江——剥隘至南宁435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北盘江-红水河——百层至石龙三江口741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柳江-黔江——柳州至桂平284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西江航运干线干支直达航线——珠江水系“三线”与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的运输。
    适用航域——指船舶所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三线”货-I 7.4 34-36 1.2-1.5 150-250
“三线” 货-Ⅱ 38-40 2.0-2.3 300-450 右江
“三线” 货-Ⅲ 8.2 44-46 1.6-1.8 300-4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Ⅳ 8.8 42-44 1.8-2.4 400-6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Ⅴ 9.2 35-37 1.27-1.5 200-300
“三线” 货-Ⅵ 42-44 2.3-2.7 600-750 右江
“三线” 货-Ⅶ 61-64 1.6-1.8 500-7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Ⅷ 42-44 2.0-2.3 500-6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Ⅸ 11.0 48-50 2.3-2.7 800-1000 右江
“三线” 货-Ⅹ 58-60 1000-1200
“三线” 货-Ⅺ 48-50 2.0-2.3 750-8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Ⅻ 55-56 850-950
“三线” 货-ⅩⅢ 48-52 2.6-3.0 850-11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ⅩⅣ 58-60 1000-13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货-Ⅰ型和“三线”货-Ⅴ型船可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
吃水 (m) 参考载箱量/
载货吨级
(TEU/ t) 适用航域
“三线”集-I 9.2 35-37 1.27-1.5 18/200-300
“三线” 集-Ⅱ 10.0 48-50 2.3-2.7 54-66/700-900 右江
“三线” 集-Ⅲ 39-42 1.8-2.1 36/450-5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集-Ⅳ 39-42 1.8-2.4 36-48/400-650 柳江-黔江
“三线” 集-Ⅴ 48-52 54-66/500-800
“三线”集-Ⅵ 11.0 58-60 2.3-2.7 66-80/1200-1500 右江
“三线”集-Ⅶ 48-50 2.0-2.3 54/700-8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集-Ⅷ 55-56 2.0-2.3 66/800-900
“三线”集-Ⅸ 54-57 2.6-3.0 66/900-1200 柳江-黔江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集- I型船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4)建议采用背载式布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