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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6 01:3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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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沪府发〔2000〕40号)及《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沪房地改〔1996〕677号)规定,2000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自9月1日起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
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
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
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四、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及其控制标准的计算确定
(一)整幢独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独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且已出售过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计算。
(二)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积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
(三)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该承租户可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计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予以计算(技术职称按相应的行政职务挂靠)。凡承租户家庭
人员中有在职或离退休中小学教师的,该承租户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字第〔1996〕96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五、计算超标租金住房的范围
计算超标租金的范围为:成套独用和非成套独用的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类型的住房。旧里和旧里以下类型的住房不计超标租金。
六、超标租金的计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户承租一处住房,按上述规定计算超标租金,具体计算公式见表二;承租户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合并计算超标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别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购另一处公有住房的。
(二)超标租金计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处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作为超标租金的计算单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向另一管房单位发出《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见表八)后,接受联系单的管房单位应按联系单上的内容予以填写,并回复对方管房单位。
七、租金暂不调整的公有住房范围
(一)花园住宅,新里,旧里,简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独用的公寓,非独用成套的职工住宅,卫生间与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调整:
1.产权人不同意出售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职工住宅;
2.因住房产权被抵押,产权人无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规划、临水、临电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需补办征地手续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规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标准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计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员各种年经济收入的总和÷12
(二)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救发〔1997〕第8号)第九条为依据。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处或二处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处属公有住房,另一处属已购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具体操作通过《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解决。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民政部门确定并发布,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必须经民政部门确认并领取民政补助。
十、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赁的住房租金减免计算办法
租金减免计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转租期间,不得享受租金减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户提租减免后的应交租金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实付租金。
十三、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申请租金减免的,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具体申请、审批手续见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强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政策宣传
各管房单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在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时,应参加市或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业务培训。按户发放由市房改部门编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宣传提纲》。
十五、加强租金的信息管理
为规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单位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计算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减少租金计算的差错率。
各管房单位应按要求填报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区(县)的房改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沪府发〔2000〕40号文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市政府印《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现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一)租金的调整
1.甲、乙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25%。
2.丙、丁、戊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职工住宅,维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标的租金增收
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2000年月标准租金基础上,采取超标增收租金办法,超标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标增收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
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
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三、具体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由住房管理单位对承租户按户发放《宣传提纲》。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缴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单位应记录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从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下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凡未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4.住房管理单位应切实保证将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维修,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租金使用的监督。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物价局
附件二:乙级地段租金按15%调整的部分区域:(略)



2000年9月2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1号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等12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23日



附件

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
星级

1
公共建筑
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设计标识


2
长白山万达凯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3
长白山万达套房假日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4
长白山柏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5
长白山万达威斯汀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6
长白山万达喜来登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7
晋江万达广场购物中心
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8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大商业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9
公共建筑
福建省绿色与低能耗建筑综合示范楼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设计标识
★★★

10
江苏省建大厦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11
住宅建筑
大连高新万达公馆项目(一期)
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12
镇江招商北固湾小区一期住宅项目22号—27号楼
镇江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条例(试行)

1987年7月7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是中医科研、医疗、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医科技情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并开展分析、研究等工作。搞好中医科技情报工作,能及时、准确掌握国内外有关动态,预测发展趋势,为制定各项中医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提供可靠依据,从而加速中医科研、医疗、教学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医工作的科学管理;对继承、发扬中国医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应把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优先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任务和条件,设立相应的中医科技情报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加强领导。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成效如何,应作为评估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三条 各中医研究基地和中医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开展并设专人主管中医科技情报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应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科技情报工作的规律,注意突出中医特色。其主要任务是:
一、搜集国内外与中医药研究有关的机构、人员、课题进展、成果、思路、方法等方面的情报资料。
二、报道国内外中医科技情报和动态。
三、开展中医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从战略、战术或技术上提供参谋意见。
四、组织和参加中医科技情报交流。
五、做好中医科技情报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设立科技情报所(室),规定明确的任务,制定情报课题和计划。
第六条 科技情报所(室)的所长(主任)由院(所)或校长聘任,并报上级单位批准。情报所(室)的级别、待遇应与其它研究所(室)一致。
第七条 科技情报所(室)的所长(主任)参加研究院(所)或院校长有关办公会。院(所)或院校学术委员会应有中医科技情报专家参加。

第四章 业务工作
第八条 科技情报所(室)必须参加本院(所)或院校的课题设计、开题报告、评估、论证、成果鉴定、战略研究等活动,为这些方面提供优质情报咨询,并成为中医管理、科研、医疗、教学事业决策的必不可少的参谋。
第九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广辟情报源,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通过多种途径搜集国内外有关情报资料,及时整理加工,建成具有适时性、连续性、完整性的情报资料库,提供使用。
科技情报所(室)有权参加本院(所)或院校内的一切学术会议;各中医机构或学术团体举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时,均应规定中医科技情报机构的代表名额。
第十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做好2次文献(如编印情报资料题录、索引、文摘)和3次文献(如:进展、综述等)的报道,及时递送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逐步开展情报调查、分析及未来预测等高层次情报研究。同时开展对本门学科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中医科技情报学理论体系。
第十二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向中医管理、科研、医疗、教学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预见性的情报咨询。服务手段和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文字、图片、实物、声象、计算机软件等)。
第十三条 应采取多种途径切实做好中医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如在职人员短期培训、中医学院开设中医科技情报学讲座、招收中医科技情报专业研究生及进修生等)。
第十四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要尽快采取新技术。在有条件的单位研究开发电子计算机在情报管理检索系统的应用;开展声象情报研究,充分利用有利于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发展的现代手段和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科技情报要有广阔的覆盖面,应尽快建立和加强中医科技情报协作网,协作网可有几种层次,使中医各层机构均能罗织在内。可利用科技情报协作网或其它方式有效地进行情报信息交流。

第五章 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六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主要由中医及有关情报专业人员担任,必须热爱中医事业和科技情报工作,具备中医科技情报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有较好的中国或外国语言文字能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七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有关保密条例和规定。
第十八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按国家科研系列的规定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聘任和其它待遇方面,应同于同级科技人员。
第十九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的数量应逐步达到研究院(所)总编制数的2-3%,并应有合理的高、中、初级人员的层次比例和中医、中药、外语、编辑等学科比例,以利于分工及梯队的形成。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中医科技情报经费从研究院(所)或高等中医院校事业费中列支,其经费约占总事业费的2-3%。同时应提供完成情报研究课题必需的课题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其它中医单位及中西医结合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