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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2:1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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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149号

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为巩固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今年继续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现将《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上运输市场整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工作重点和目标后直接组织实施。请各有关单位2002年12月 15日前将本年度实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情况的总结报部。

附件: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水运 市场 整顿 通知

抄 送:中国船级社,部海事局



附件:

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为实施航运结构调整,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在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分区域、有重点的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现就2002年全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2002年航运市场规范整顿重点与工作目标

根据2001年全国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进展情况,结合我国航运市场整顿状况,确定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重点是:

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继续开展并完成2001年确定的水路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船舶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秩序;规范和整顿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国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市场。

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关闭一批不符合国家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公司,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船舶,为水路运输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改善航运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

二、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重点工作

(一)继续开展 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

1、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

在2001年专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辽宁、山东两省已形成对本地区客滚船运输企业改革重组方案,要在2002年6月 30日前完成渤海湾客滚运输企业重组工作;重组后从事渤海湾客滚船运输的企业只能新造客滚船,不得再进口二手客滚船从事渤海湾客滚运输。请有关交通主管、海事、船检部门严格把关。

2、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

在2001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加快个体船舶公司化进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体船舶经营人组建法人企业的工作。部重申,个体船舶不得再经营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长江海事局和有关海事部门应严格督查运输船舶。

2002年下半年,有关航管、海事、船检部门要结合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船舶的复核检验,调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运力结构,淘汰一批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多的船舶。

3、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

在完成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企业资质达标,促进企业加快船舶更新改造的同时,取消琼州海峡运输管理中的“运力对等、经济对等”管理方式。在琼州海峡滚装运输市场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运输环境,以促进运力更新和结构调整。

请广东、海南省交通厅共同研究,并于2002年5月31 日前形成实施意见报部。在研究制订取消“运力对等、经济 对等”的实施措施时,对“港航合一”企业给取消对等带来的 障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 以消除。

4、继续规范和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

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对公司资质条件的跟踪制度和不良记录警示制度。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公司,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对出现安全、服务不良记录的公司要及时发出警示;禁止改造旅游船投入市场;规范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和旅游销售人之间的关系,坚决落实船长负责制。

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请长江海事局加强监督管理。

(二)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部对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从事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要在2001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2002年4月 30日以前,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登记,符合资质条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事省际运输的,由部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别由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知照有关部门。从 2002年 8月1日起,各有关海事监督部门,要查验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合法《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才予放行。各有关航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督查。

为巩固2001年对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清理整顿成果,要对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等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一次抽查。请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对在长江、珠江干线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运输的船舶进行抽查,抽查率应在20%以上。由长江、珠江航务局牵头成立抽查工作组,运管、海事、船检、消防部门共同派员参加。主要查验船舶是否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船舶证书。对查验的船舶应做出记录与评估,对查验发现存在明显缺陷的船舶,要报部备查,必要时,由部决定是否对这类船舶进行重新检验。

请江苏省交通厅对外省(市)投资者在南京地区设立的从事油品和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一次调查。查明这些经营者在南京设立公司的主要原因,并将投资人所在地、船舶检验等情况于6月 30日前报部。以后这类调查再扩大到其他省份。

(三)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经营秩序

规范和整顿国际船舶运输公司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对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规范和清理,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交通部批准,符合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要取消其国际海运经营资格并予以公布。本项工作于 2002年 6月底完成。

无船承运业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市场的重点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新制度纳入正常管理轨道。自今年6月1日起,要组成多个市场调查组,分片进行检查,对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经营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查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身份,同 不具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订立协议运价的班轮运输经营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内地与港澳间航线是特殊的国内航线,为加强对这一航线的管理,今年4月至 12月 31日期间,对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运输船舶进行规范和整顿。其中1000吨以上(含)船舶由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行整顿,1000吨以下船舶由部组织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整顿。整顿的重点是,公司和船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取得批准,是否有从事或参与走私等不良记录。

(四)开展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全国航运市场整顿方案和交通部2001年第1、2号令的要求,2002年年底以前,全国普通货船(含散货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商品车滚装船、件杂货船等)运输经营人应达到交通部2001年1号部令规定的资质条件。各地要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自2002年4月起,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经营人,包括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经营人,将分期、分批予以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得再从事水路客货运输。

各地要比照上述办法,对合格运输经营人和被取消资格的运输经营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五)开展国内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国际班轮内支线运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要对内支线经营人的资质进行核查,要求内支线运输经营人在运力规模、管理人员,船舶配备,运输组织等方面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内支线运输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严禁没有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人变相经营内支线运输。对境外班轮公司租用内支线航线和舱位情况进行调查。

本项工作由部组织实施,请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配合。

(六)开展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2002年4—12月,在2001年水上客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开展国内旅游船、高速船运输市场的专项整顿工作。整顿重点区域是渤海湾、舟山群岛、长江干线、桂林漓江、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整顿的主要内容是经营人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审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营人的运力规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配备船员,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项整顿工作由部负责协调,请辽宁、山东、河北、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等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禁止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为了保障水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正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剧毒化学品目录。待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布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经营者,一律不得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届时,部将发文提出贯彻实施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民政部、总参谋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公务员局《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于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设,开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公务员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二)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四)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五)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六)完善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李冬梅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1.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特定债权。又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特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