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22 19:1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

财政部


中央行政机关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
199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行政机关汽车维修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提高车辆的完好率,节约行政经费开支,堵塞汽车维修方面的不正之风和漏洞,更好地为机关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服务,特在中央行政机关试行汽车定点维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由行政管理费和行政机关事业费、党派团体事业补助费开支的预算单位。
第三条 凡纳入汽车定点维修试行办法的单位,其编制内的车辆均由指定的修理厂(简称定点厂,下同)承担大修。定点厂在保证完成上述单位车辆大修任务的前提下,如有余力,可承担一部分中小修和为其他单位服务。
第四条 定点厂从中央行政机关现有的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的直属修理厂中选定,由财政部会同各中央行政财务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定点厂为中央行政机关实行定向服务。
第五条 定点厂为差额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或财务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定项补助。定点厂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定点厂奖金超过规定限额向主管部门交纳奖金超额费,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扶持定点厂事业发展。
第六条 定点厂的维修收费,按照低于北京市同行业收费标准执行。对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其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北京同行业收费标准的80%,对其他车辆,其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北京市的行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建立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各单位凡需送修的车辆,必须先由本单位车辆检验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汽车大修报告单》,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备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定点厂因技术或维修能力所限不能承担修理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开据转厂维修证明,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八条 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和维修情况,实行修后跟踪反馈制度。
第九条 加强定点厂生产和财务计划的管理。中央各行政财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定点厂的生产能力,负责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和主要经济指标,核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掌握生产进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成本管理,监督各项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定点厂之间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充分利用现有的维修能力,积极承修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开展定点厂之间的劳动竞赛,对完成任务好、维修质量高、遵纪守法的定点厂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中央各行政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负责制定所属定点厂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 公安部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2001年7月3日 人事部 公安部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体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协学发〔2007〕208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
实施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旨与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以下简称“沙龙”),增强实效,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龙旨在充分发挥学术交流作为原始创新源头之一的作用,营造自由进行探究、鼓励学术争鸣、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原始创新的环境,弘扬敢于质疑、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精神,为萌芽时期尚未获得学术主流认可的学术思想、理论观点以及学术灵感提供一个宽松、自由、平等的交流平台。
第二章 沙龙特点
第三条 沙龙主要特点概括为:三个倡导、四个没有、五个突出、六个自主。
(一)三个倡导:倡导大胆创新,倡导交流互动,倡导争辩质疑。要求与会者观点新颖,言之有物,反对假话、空话和套话,不重复别人观点;强调互动和质疑,鼓励学术批判,在讨论争辩中“孵化”新思想新观点,在质疑交锋中“孕育”学术创新。
(二)四个没有:没有门槛,没有权威,没有领导,没有框框。与会者不论资历、学历、专业、年龄、性别,只要符合当期沙龙的主题,有真正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思想,都可报名参加;与会者可以说不成熟的话,可以说正式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上发表不了的话,可以说自己最想说的话。
(三)五个突出:力求突出主题新颖性、人员专业性、形式发散性、学科交叉性和成果科学性。主题要有新意,体现创新精神和学术价值,讨论的学术主题应相对集中、学术观点鲜明,防止没有边际的泛谈和清谈;与会者要有学术背景和学术修养,属科技共同体范畴,不讲外行话;形式注重争鸣和质疑,自由式讨论;突出学科交叉性,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进行交流碰撞,激发新的思想火花;对符合学术精神和科学规律的会议成果结集出版,形成沙龙系列文集。
(四)六个自主:沙龙议题、议程、会议形式、召开日期、会议地点和参会人员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把学术沙龙的学术主导权交给科学家。
第三章 沙龙组织形式
第四条 沙龙实行领衔科学家负责制,每期由1-3名科学家领衔;会务组织工作委托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地方科协和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 沙龙不设主席台,通常采取圆桌会议或其它合适的形式,参会人员座次按照姓名汉语拼音顺序或姓氏笔画顺序排布。
第六条 沙龙不举行开幕式,不请领导讲话,由主持人简要介绍本期沙龙设立背景及讨论内容,并播放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制作的沙龙介绍影片后直接进行发言和讨论。
第七条 每期沙龙规模一般为20-30人,会期一般为2天左右。
第八条 参会人员采取领衔科学家邀请与网上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形式。自愿报名者须提供相关学术观点摘要并征得领衔科学家同意后方可参会。确定参会人员时,应注意吸纳相关专业领域学者参加,注意学科交叉,同一单位同一领域的参会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九条 沙龙不在会前征集论文,要求与会人员提前对讨论主题做充分准备。会议期间每人可申请主题发言和讨论发言。主题发言不是宣读论文,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条 每个主题发言之后安排集中讨论和争辩质疑,每人可多次申请讨论发言,但每人每次不超过3分钟。每期沙龙讨论争辩时间原则上不应低于整期沙龙时间的50%。
第十一条 沙龙对与会者发言进行现场速记。文稿经承办单位汇总、领衔科学家统稿审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报书记处审定后,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沙龙采取面向科技界广泛征集主题。凡主题新颖,领衔科学家有创新思想和观点,能够邀请一批不同领域、具有共同兴趣的专家围绕主题进行争鸣讨论的方案均可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沙龙活动主题根据“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以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报,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有意提出申报的单位,请认真填写《中国科协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方案征集表》,提前3个月提交至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学术交流处。征集表可于中国科协网页(http://www.cast.org.cn)“学会与学术”栏目下载。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全年受理申报,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专家各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结果由学会学术部上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审定后,在中国科协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者正式通知申请者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入选沙龙申请者接到通知后,须于30天内与学会学术部签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沙龙组织工作分工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沙龙项目的总体筹划、主题确定、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追踪问效等工作。
第十八条 领衔科学家职责如下:
(一)根据沙龙特点提交沙龙主题申请表,策划沙龙议题、学术组织方案,设计会议程序,确定召开日期、会议地点,主持沙龙会议。
(二)起草沙龙邀请函,邀请沙龙参会专家,协助承办单位收集专家资料。
(三)负责与会专家发言的审查和统稿,整理汇总沙龙中出现的学术观点,对沙龙作学术总结。
(四)协助承办单位编辑文集,编写文集《序》等。
第十九条 会务承担单位职责如下:
(一)协助领衔科学家选择环境安静的合适会议地点和会议室。
(二)协助领衔科学家起草邀请函,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审定后以学会学术部名义印发并发送。
(三)落实专家参会情况,收集专家简介、照片,提前2-3周向学会学术部报送参会专家名单。
(四)编印会议资料,包括会议日程,参会人员通讯录、参会专家简介。资料署名落款统一为“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通讯录中专家按照姓名的汉语拼音顺序或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另列。专家简介根据通讯录顺序编印。印刷时采用A4幅面,封面采用120克纸,内容部分70-80克纸。
(五)落实能承担相应任务的速录人员;速记人员应提前到会熟悉会场及座位设置。
(六)落实会议食宿及交通,包括往返交通安排,车辆租用等。
(七)负责会场布置等相关工作。
1.会议室和酒店门口应设有横幅标识。会议室标识为:“中国科协第x期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酒店门口横幅为:“热烈欢迎参加中国科协第x期新观点新学说学术沙龙的专家”。
2.与会者桌签以主持会议的领衔科学家为基准,以姓名汉语拼音为序依次摆放。并设工作人员席、记者席、速记人员席等。
3.准备会议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投影机、音响话筒、相机、打印机、桌签、电源等,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将电脑声音输入到会议室音频系统。
4.准备必要的文具,如文件袋、纸、笔等。
(八)负责会议讨论时传递话筒、播放幻灯片等相关服务工作。
(九)安排会间茶歇等事宜。
(十)负责沙龙报道稿件的起草工作,于沙龙结束后2天内向学会学术部提交沙龙主要情况及学术观点简述,并附会议照片,供中国科协网站报道使用。
(十一)整理会议记录,将发言内容分别反馈与会者自行修订后汇总,交领衔科学家统稿审查后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十二)负责联系文集出版相关事宜,于沙龙结束两个月内完成正式出版文集等事宜,并及时将出版后文集分发到与会专家。
(十三)负责邀请相关专业媒体到会采访报道,收集媒体报道稿件。媒体报道稿件视情作为附录编入沙龙论文集。中央级科技类媒体邀请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协调。
(十四)完成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承担沙龙公共费用及出版论文集所需费用,与会者城际间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参照《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经费管理及使用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