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3 06:3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3月2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网点,下同)的管理,进一步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邮电部门在依靠社会多渠道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同时,应在可能条件下利用自身力量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和安置富余人员,同时在配合邮电发展、改善后勤服务、方便职工生活和为社会提供劳动服务方面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三条 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投机倒把、滋扰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 邮电企业、事业单位在自身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可以将邮电延伸服务和生活后勤服务等工作交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营。邮电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进行劳务结算。邮电企业正常业务及国家计划内的物资,不得交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营。

第二章 邮电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地、市、县邮电局及其他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邮电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对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
第六条 邮电部门在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 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享受免税和减税的优惠。

第三章 主办单位的职责及其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八条 直接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邮电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的职责主要是:
一、采取委派、招聘、选举等方式为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配备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办理审批手续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
三、协助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和筹措开办资金;
四、为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五、协助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协调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六、对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指导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组织培训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多种方式自行筹措资金。主办单位可用自有资金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扶持资金,作为借用款,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分期偿还;也可以依法作为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投资的股金。
第十条 主办单位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房屋、设备和生产工具等均为有偿使用,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分期偿还或支付租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使用通信业务时不得享受“邮电公事”和公务电话等免费待遇。主办单位也不得无偿调用这些企业的资金、设备和劳力。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职工调派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按国家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劳动、人事、财务等管理制度;特别要注意加强财会管理,配齐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接受主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般不得从邮电系统外招聘人员。必须招聘的业务技术骨干,应经主办单位报请上一级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执行相应的国家规定并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
第十七条 凡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从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期间计算工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从业人员医疗、劳保和离、退休养老的统筹金,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员,应由所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向其原单位计提离、退休养老统筹金。
第十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邮电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所属单位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和进行检查、指导,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者应予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政策法规司和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由劳动工资司负责监督、检查在全国邮电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化工部 劳动部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1991年3月25日,化工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文《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特提出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聘高级技师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评聘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化工行业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工种)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评聘。根据化工行业的特点,决定先在氮肥、复肥、硝酸、硫酸、纯碱、氯碱、染料、农药、乙烯、电石、合成橡胶、基本有机化工和轮胎加工等十七类专业(工种)中进行试点。
化工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原则上按专业命名。对于化工工艺操作高级技师,前面冠以专业或产品名称,如合成氨、尿素、纯碱、烧碱、轮胎加工高级技师。对于化工设备检修高级技师,按照检修物类型命名,如化工机械设备检修、化工电气设备检修、化工仪器仪表检修、化工防腐蚀高级技师。
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附后(见《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二、任职条件
(一)担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二)在本专业(工程)具有较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有参与组织系统或工序开停车的能力,在行业或企业内部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热心传授技艺、绝招,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三、考核内容和重点要求
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和劳动态度等项。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放在工作业绩、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创新能力上。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应以笔试为主,同时应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知识答辩。工作业绩的考核应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尽量定量化。
四、比例限额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的设置,原则上按生产装置或生产流水线确定。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试点地区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组织领导
(一)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归口管理,负责提出实行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化工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三)各试点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和各类专业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高级技师的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考核组织成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六、评聘程序
考评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审查推荐,经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行业考评组织评审。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签订聘约。
为了加强化工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应将高级技师考核评审表分别报劳动部一式二份和化工部一份。
七、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平均每人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八、使用和管理
(一)高级技师属工人编制,由企业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二)高级技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三)对高级技师应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四)高级技师脱离生产岗位从事非直接性生产工作后,应予解聘。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附表
化工行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表
┏━━━━━━━━┯━━━━━━━━━━━━━━┯━━━━━━━━━┓
┃ 专 业 │ 工 种 或 岗 位 │ 职 务 名 称 ┃
┠────────┼──────────────┼─────────┨
┃ 1. 氮肥 │ │ ┃
┠────────┼──────────────┼─────────┨
┃ 合成氨 │煤(焦)造气.油气化.转化.变换.│合成氨制造高级技师┃
┠────────┼──────────────┼─────────┨
┃ │净化.合成.高压压缩机工 │ ┃
┠────────┼──────────────┼─────────┨
┃ │空分.氢分工 │ ┃
┠────────┼──────────────┼─────────┨
┃ 尿素 │尿液加工.尿素合成工 │尿素制造高级技师 ┃
┠────────┼──────────────┼─────────┨
┃ 硝铵 │中和.结晶造粒工 │硝铵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2. 复肥 │磷铵中和工 │磷铵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3. 硝酸 │氨氧化工.浓硝酸工 │硝酸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4. 硫酸 │硫矿(硫磺)焙烧工.二氧化硫气 │硫酸制造高级技师 ┃
┃ │体氧化工 │ ┃
┠────────┼──────────────┼─────────┨
┃ │ │ ┃
┠────────┼──────────────┼─────────┨
┃ 5. 纯碱 │碳化.煅烧.氯化铵结晶工 │纯碱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6. 氯碱 │电解.氯氢处理工 │烧碱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7. 染料 │染料中间体合成工.精馏工;染料│染料制造高级技师 ┃
┃ │合成工 │ ┃
┠────────┼──────────────┼─────────┨
┃ │ │ ┃
┠────────┼──────────────┼─────────┨
┃ 8. 农药 │合成功.精制工 │农药制造高级技师 ┃
┠────────┼──────────────┼─────────┨
┃ │ │ ┃
┠────────┼──────────────┼─────────┨
┃ 9. 乙烯 │裂解.分离.压缩工 │乙烯生产高级技师 ┃
┠────────┼──────────────┼─────────┨
┃ │ │ ┃
┗━━━━━━━━┷━━━━━━━━━━━━━━┷━━━━━━━━━┛
续表
┏━━━━━━━━━┯━━━━━━━━━━━━━┯━━━━━━━━━┓
┃ 专 业 │ 工 种 或 岗 位 │ 职 务 名 称 ┃
┠─────────┼─────────────┼─────────┨
┃ 10. 电石 │电炉工 │电石生产高级技师 ┃
┠─────────┼─────────────┼─────────┨
┃ │ │ ┃
┠─────────┼─────────────┼─────────┨
┃ 11. 合成橡胶 │聚合工 │合成橡胶高级技师 ┃
┠─────────┼─────────────┼─────────┨
┃ │ │ ┃
┠─────────┼─────────────┼─────────┨
┃ 12. 轮胎加工 │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 │轮胎加工高级技师 ┃
┃ │内胎制造工 │ ┃
┠─────────┼─────────────┼─────────┨
┃ │ │ ┃
┠─────────┼─────────────┼─────────┨
┃ 13. 基本有机化工│合成.氧化.精馏.精制.萃取. │有机化工高级技师 ┃
┃ │聚合. │ ┃
┠─────────┼─────────────┼─────────┨
┃ │缩合工.石油炼制工 │ ┃
┠─────────┼─────────────┼─────────┨
┃ │ │ ┃
┠─────────┼─────────────┼─────────┨
┃ 14. 化学分析 │分析工 │化学分析高级技师 ┃
┠─────────┼─────────────┼─────────┨
┃ │ │ ┃
┠─────────┼─────────────┼─────────┨
┃ 15. 水.电.汽运行│ │ ┃
┠─────────┼─────────────┼─────────┨
┃ 锅炉运行│司炉工 │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
┠─────────┼─────────────┼─────────┨
┃ 电气运行│汽轮机工.变输电工 │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
┠─────────┼─────────────┼─────────┨
┃ │ │ ┃
┠─────────┼─────────────┼─────────┨
┃ 16. 化工设备检修│ │ ┃
┠─────────┼─────────────┼─────────┨
┃ 化工机械设备│钳.管.铆.焊.起重 │化工机械设备检修 ┃
┃ 检修 │ │高级技师 ┃
┠─────────┼─────────────┼─────────┨
┃ 化工电气设备│内外线电工.电机修理工.电气│化工电气设备检修 ┃
┃ 检修 │试验工 │高级技师 ┃
┠─────────┼─────────────┼─────────┨
┃ 化工仪器仪表│仪器.仪表检修工 │化工仪器仪表检修 ┃
┃ 检修 │ │高级技师 ┃
┠─────────┼─────────────┼─────────┨
┃ │ │ ┃
┠─────────┼─────────────┼─────────┨
┃ 17. 防腐蚀 │衬里工.玻璃钢工.塑料工 │化工防腐蚀高级技师┃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33号

1990-04-25国家税务总局


  据反映,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执行以来,简化了贴花手续,但一些汇总缴纳单位对征税凭证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凭证划分不清,给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都带来一些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