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保密局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7:2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保密局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海关总署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保密局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1994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保密局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邮寄或非法携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系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和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产品。
第三条 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禁止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第五条 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附后)。
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向外方提供属于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需由外方携运出境的,应当由中方提供单位办理《许可证》。
第六条 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人员,出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第七条 核发《许可证》的权限:
(一)机密级国家秘密,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二)秘密级国家秘密,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第八条 申办《许可证》时,须将拟自行携运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及其制发单位和本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向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办。
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一般应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单位。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邮寄或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扣留并移交查扣地的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处理;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可依据有关保密法规对上述当事人进行查处。
第十条 邮寄或携运出境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虽无密级标志,但海关认为其涉嫌涉及国家秘密时,有权将其扣留并移交查扣地的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由有密级鉴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由保密工作部门出具证明,连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并发还物主,海关凭保密工作部门的证明放行。
经鉴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防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有功、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密工作部门或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办理《许可证》所使用的鉴定印章、铅识章和《许可证》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军队系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批准权限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规定,并送国家保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0年2月22日颁布的《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存根(略)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出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电监会负责)。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研究制订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双边交易试点(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财政部牵头)。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建立初始水权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健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激励制度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负责)。探索建立环境法制、绿色信贷、政绩考核、公众参与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负责)。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推动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等多层次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深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国管局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1993年10月22日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发布)


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迅速扩大,我国的旅游事业发展很快,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大量兴建,为接待中外宾客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由于一些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措施不落实,尤其是一些单位负责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严重忽视消防安全,致使特大火灾连续发生。仅今年1至8月,全国就发生烧毁宾馆、饭店、歌舞厅的特大火灾14起,烧死41人,烧伤22人,直接经济损失3291万元。这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影响了旅游业的声誉。为了吸取教训,堵塞漏洞,防止和
减少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对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的消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凡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都必须抓紧整改落实。要建立健全经理消防安全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对全体员工经常开展切实有效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组织防火、灭火演习,提高消防安全
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使消防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各个岗位,每个职工,使每个岗位的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位预防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技能。
二、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改造、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包括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出租或承包经营商场、写字间及卡拉OK歌厅、舞厅等场所的改造和装修工程,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章,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并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
收。要按照有关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照明灯具、镇流器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要及时维修和更换。
三、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要加强自身经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要加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力量,派责任心强、懂操作、经过消防培训的人员上岗,保证自动消防系统昼夜处于监控状态。对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和室内外消
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给水管道等设施要经常检验检修,维护保养,保证完整好用。在宾馆、饭店的客户内要贴有非常情况下的疏散示意图。建筑内的走道、楼梯、出口、消防电梯等部门,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或上锁封堵,并应设置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凡有条件的,
还应积极配备救生器材。
四、各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与旅游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消防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对设在宾馆、饭店内的商店、写字间、歌舞厅及仓库、汽车库、使用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发现火险隐患
,要坚决督促整改。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要逐一制定灭火预案,必要时可组织灭火演习。对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要经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落实。



199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