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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时间:2024-07-23 14:1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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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1996年9月3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财政部 农业部


一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保证国家储备救灾备荒种子任务顺利完成而设立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为加强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灾区及时用上良种,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国家实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子公司、原(良)种场和种子站等单位。

二 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根据农业生产和救灾的需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
第五条 农业部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制定种子储备年度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储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各承储省农业厅。
第六条 各承储单位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使用银行贷款,财政部每年对承储单位使用的银行实际贷款按年利率11.34%实行全额贴息。超过11.34%的利息由承储单位自行负担;低于11.34%的利息,可用于与种子储备有关的保管、政策性亏损等支出,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承储省农业厅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所储备救灾备荒种子的贷款贴息申报表(见附件)及承储单位所在银行出具的收息原始凭证复印件上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贷款贴息申报表审核汇总后,连同原始凭证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
第九条 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1月初将贴息资金一次拨付给农业部,由农业部拨给承储省农业厅,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有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其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承储省农业厅要认真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在储备任务结束后,要将贴息资金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和储备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将不定期地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厅、商务厅、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制订的《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8月18日

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外办 省发改委 省经委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省科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04年8月10日)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是我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留学工作方针,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吸引了一批留学人员回国回省服务,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央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新形势下,我省对人才特别是海外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为更好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建立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为留学人员回国、回省工作服务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全省留学人员回省服务情况;就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和为省服务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回省和为省服务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厅、商务厅、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1个部门组成。省人事厅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联席会议组长由省人事厅负责同志担任,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为副组长单位,副组长由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其余各部门负责留学人员工作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为留学人员回国、回省工作服务的指示精神;研究留学回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留学回省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办法。
  留学回省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以联席会议名义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会议议题,经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二)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三)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四)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