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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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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有车不供等现象,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和《关于整顿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及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规 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志齐全,明码标价,设置服务标牌。
(二)公制路码表完好。
(三)中、小客车装置经市公用局、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鉴定认可,并经市计量管理所整车检定合格的计费器;张挂《出租汽车计费器乘客监督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做到:
(一)携带市客管处核发的《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以下简称准营证)。
(二)准营证户名与机动车行车执照户名相符。
(三)服从调派,按序出车。
(四)正确使用计费器;空车待租时显示空车标志;并按乘客需要提供服务。
(五)严格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计价收费。
(六)使用符合规定的统一车费发票;如实填写车号、工号、上下车时间和地点、路码及金额(包括兑换券金额)等主要项目;经营专线业务时,乘客上车即出售定额车费发票。
第六条 出租汽车调度员必须做到:
(一)佩戴调度员服务标牌。
(二)有车必供,秉公调派。
(三)预报所派车辆单价和本次业务参考里程。
(四)制止驾驶员空车拒载、乱收费行为。
第七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必须公布出租汽车运价表、里程参考表、监督电话及有关客运宣传内容。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一)有车必供,守法经营,注重社会效益。
(二)健全管理制度,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客运法规。
(三)配备营运质量检查员,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四)对自查发现的违章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配合市客管处查处违章行为。
(六)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乘客投诉,对揭发多收费的乘客等有关人员,退还多收款额并按多收款额的二倍予奖励(以下简称退一奖二)。
第九条 市客管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及经营单位的营运证件、车费发票、经营范围、服务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客管处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持有统一标志和证件。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罚分为七种: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吊销准营证、吊销驾驶证、吊销营业执照。上述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或个体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顶灯、喷涂企业名称、张挂《须知》、张贴营运证、本车型运价表,或出租汽车运价表内容不齐、无服务标牌的,罚款五至十元,暂停营业直至改正。
(二)车费发票未按规定填写,或未加盖企业公章(包括个体户字号章)及印章模糊不清的,每张罚款十至二十元,暂停营业一至三天。
(三)空车待租时拒绝载客、变相拒绝载客或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罚款二十元,暂停营业一至三天。
(四)中、小客车不安装计费器,使用未经鉴定认可、整车检定不合格或超过强制检定周期的计费器而营业的,没收非法所得,暂停营业直至改正。
(五)计费器或公制路码表损坏,当次业务结束后继续营业的,罚款五十至一百元,暂停营业直至改正。
(六)营业时,无准营证或准营证户名与机动车行车执照户名不符的,罚款五十元,暂停营业五至十天。
(七)违反收费标准和计费器使用规定而多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按多收款额的十倍罚款,暂停营业五至十天。
(八)侵吞或隐匿营业收入,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十元以下的,罚款二百元;非法所得十元以上的,罚款二十倍;并可暂停营业十至十五天。
有本条各项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个体户有本条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调度员不佩戴服务标牌,或不预报车辆单价和参考里程的,每次罚款五至十元;有车不供,调派不公的,每次罚款二十元。
有本条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的处罚:
(一)出租汽车营业站不公布运价表、里程参考表、监督电话及有关客运宣传内容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一百元以下。
(二)对自查发现的违章行为,不按本办法处罚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三百元以下。
(三)不处理乘客等有关人员的投诉或不实行退一奖二的,罚款三百元以下。
(四)对市客管处发出的《核查违章事实通知书》,在限期内不答复核查结果的,罚款一百元以下;隐瞒违章事实的,罚款三百元以下。
(五)一个月内多收费发票率或有车不供率在百分之二以下的,给予警告;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达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一千至三千元,并责令经营单位的全部或部分暂停营业三至七天。
(六)擅自提价、改变计费办法而造成从业人员多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一千至三千元,并责令经营单位的全部或部分暂停营业三至七天。
(七)由于经营单位原因造成驾驶员、调度员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罚驾驶员、调度员外,罚款一千元以下。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供车、收费违章现象严重,经多次处罚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对经营单位负责人罚款一百元以下,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行为达三次,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营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公安交通部门吊销驾驶证;调度员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行为达三次,且情节严重的,建议经营单位取消调度员资格,经营单位屡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建
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没收非法所得,对驾驶员按非法所得的十倍罚款,并通知单位;由于单位原因造成非法经营的,对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第十七条 拒绝接受或阻挠市客管处稽查人员检查的,罚款五十元以下,暂停营业五至十天,或移送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八条 对经营单位的罚款,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在经营单位税后留利等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不得报销。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条 市客管处稽查人员在客运市场或对经营单位检查收费、供车等情况,对驾驶员、调度员或个体户进行处罚时,应发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执行;对经营单位进行处罚时,发给《处罚决定书》,限期执行。
第二十条 市客管处及稽查人员收到罚没款时,应出具《罚没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乘客发现出租汽车驾驶员、调度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其经营单位投诉;经营单位不予受理或对经营单位处理有异议,可向市客管处投诉;乘客发现个体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直接向市客管处投诉。市客管处接受乘客投诉后,应通知有关经营单位或人员核对情况,
经查实违章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交付罚没款的,由市客管处会同物价管理部门通过其开户银行扣缴。
第二十三条 给予经营单位或个体户暂停营业处罚时,市客管处应通知其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吊销驾驶证或营业执照时,由市客管处提供违章事实,分别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市客管处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从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用局提出申诉,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十五天内作出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按月向市客管处如实填报《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质量统计月(年)报表》。
第二十六条 市客管处稽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市过去有关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实施。



1987年8月4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159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乌兰察布市境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事故等级

乌兰察布市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按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3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Ⅳ):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组织、指挥、协调的救援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承担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旗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

1.5.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在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应急办会同公安消防部队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工作,将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培训、预案演练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2 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和指挥体系

2.1.1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公安消防支队、乌兰察布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兼职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组成。

2.1.2 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指挥机构为公安消防支队。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境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1.3乌兰察布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市公安消防支队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及旗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旗县市区长担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由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部队承担,现场指挥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2.1.4 各旗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由各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承担。现场救援指挥长由旗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

2.1.5 乌兰察布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1.6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各级消防部队、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等组成。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公安消防支队为处置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预防和救援工作,并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的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如下:

2.3.1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建设项目;公安局治安支队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2.3.2 乌兰察布市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乌兰察布市所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乌兰察布市所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

2.3.3 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调查。

2.3.4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3.5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立项,并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落实项目投资。

2.3.6 乌兰察布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乌兰察布市境内铁路运输部门做好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2.3.7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负责配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3.8 乌兰察布市交通局: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3.9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拔工作。

2.3.10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11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12 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2.3.13 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环境应急检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组织现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2.3.14 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3.15 乌兰察布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2.3.16 乌兰察布市水利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染提供信息,监测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污染河流、湖库的水质。

2.3.17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并按上述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旗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职责。

2.3.18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公安消防支队聘请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为事故灾难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4.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指挥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人员和救援物资的调配,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总队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2 涉及多个领域、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及Ⅱ级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公安消防支队协助消防总队统一指挥。

2.4.3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抢险救援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等。

3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警

3.1 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3.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及处理,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电话119)请求救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政主管部门;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支队报告,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企业要及时、主动向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及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订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 预警和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采用Ⅳ、Ⅲ、Ⅱ、Ⅰ四个预警级别。

4.1.1 Ⅳ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少量泄露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尚未发生扩散,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4.1.2 Ⅲ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一定量泄露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由于扩散距离较近,不会影响到周边居民,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4.1.3 Ⅱ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较大量泄露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1.4 Ⅰ级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露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较大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事故灾难事态发展严重、超出本旗县市区或乌兰察布市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市区、跨盟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及凾待外部应急救援力量支援。

4.2 预警发布和解除

4.2.1 Ⅳ和Ⅲ预警: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发布和解除,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2.2 Ⅱ和Ⅰ预警: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预警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发布解除。

4.3 应急响应

4.3.1 基本响应

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集结队伍,赶赴事故灾难发生地进行救援,并向上级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4.3.2 现场处理

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情况,由市、旗县市区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4.4 分级响应

4.4.1 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响应: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同时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市公安消防支队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立即把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同时请求公安消防总队做应急准备。

4.4.2 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在事故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应急响应的同时,由市消防支队立即向市政府、公安消防总队报告情况,请求公安消防总队启动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并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5 现场紧急处置

4.5.1 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灾难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特点、事态发展变化的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4.5.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不同的引发物质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携带相应得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公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并做好治安管理。

4.6 扩大应急

如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仅依靠本地区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政府或公安消防部队的名义,请求上级参与处置工作。

4.7 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灾难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8 分级指挥

4.8.1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实施。当公安消防总队进行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总队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8.2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政府、旗县市区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9 公安消防支队的响应

4.9.1 及时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9.2 开通市政府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9.3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9.4 组织专家对事故救援进行会诊、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9.5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0 指挥和协调

4.10.1 进入Ⅱ级及以上响应后,市直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10.2 公安消防部队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并请求上级消防部门通知毗邻旗县市区、盟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应急准备,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10.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11医疗卫生救助

4.11.1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11.2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或公安消防支队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11.3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1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2.2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向乌兰察布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公安消防支队要及时协调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3 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1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 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乌兰察布市政府应急办。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检测与报告

6.1.1 危险化学品重要防护地区所在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消防部队、安监局、重点企业和重大危险源防护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测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加强监控措施,并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6.1.2 各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应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可先口头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详细信息(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公安消防支队必须及时把相关信息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6.1.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6.2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乌兰察布市市委宣传部、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与协调下,组织信息发布和报道。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市政府要建立各级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部队、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要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乌兰察布市各级各类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危险化学品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1.2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总队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两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指挥要求。

7.2.2 救援装备保障

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业救护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特种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护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2.3 救援物资保障

乌兰察布市各级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储存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各级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并把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7.2.4 应急队伍保障

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为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专业骨干力量,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救护队伍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救护的基础力量,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乌兰察布市各级政府应急办、公安消防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2.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公安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地方交通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2.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7.2.7 资金保障

7.2.7.1 乌兰察布市各级财政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7.2.7.3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2.8 社会动员保障

乌兰察布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7.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乌兰察布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2.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乌兰察布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信息交流

8.1.1市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方面的法规和编写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材料,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8.1.2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

8.1.3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8.2 培训

8.2.1 公安消防支队、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和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2 各有关部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8.3 演习

8.3.1 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公安消防部队要协调组织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

8.3.2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设备、不同事故灾难,每月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9 监督检查

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队、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10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 随着国家、自治区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危险化学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1 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1.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11.1.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11.1.3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1.1.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2 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1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11.2.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11.2.3 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11.2.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11.2.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11.2.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1.2.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按照农业部武陵山区定点扶贫暨行业扶贫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

  2012年10月23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扶贫开发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并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事业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开发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正式启动全国范围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201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11月底又召开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行业扶贫工作的任务与要求,明确提出各行业部门要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切实完成本行业国家确定的扶贫任务。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贫困地区农牧业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贫困人口,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农牧业是广大贫困地区的支柱产业,是惠及广大农牧民最直接的民生产业。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还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科技装备水平落后、农牧民素质低、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等方面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自身的力量,还需要全国农业系统的帮助和支持。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特色产业,提高农牧民素质,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农业部和全国农业系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支持贫困地区(包括贫困农牧场)农牧业发展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先后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编制了多项重大发展和建设规划,倾斜性安排各类建设和专项资金,派出多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支持参与贫困地区农牧业建设,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全方位行业扶贫的工作格局,为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牧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要求农业部系统和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科学判断上来,把思路统一到中央的战略决策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安排上来。要准确把握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职能,以定点扶贫和集中连片扶贫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扎实开展行业扶贫工作,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认认真真地为贫困地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促进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的广大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农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富裕,确保这些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任务

  新时期扎实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在总体思路上,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条件,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以提升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重点,以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核心,帮助贫困地区不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农民培训,开拓农产品市场,扩大农民就业,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现代农牧业发展道路。

  按照上述思路,要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继续通过种养业良种工程、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业渔业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建设,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扶持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进特色种养殖产品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同时,依托贫困地区独特的自然资源环境和民族文化,积极拓展农业多功能,发展特色经济和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二)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研发推广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牧业机械,加快推进农牧业装备现代化。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草原防火、雪灾、鼠虫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饲草料基地等建设,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有较为明显地改善。

  (三)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围绕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业发展,加大农业科技协作攻关和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推广农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高效栽培模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无公害生产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适合贫困地区特点及需求的良种良法。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等各类农牧业支撑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帮助开展举办各种类型的管理、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做好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和“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

  (四)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支持加工冷链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支持粮油、林果、畜禽水产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优势特色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拓。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利用现代及传统传媒手段,为广大生产企业和农牧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积极牵线搭桥,发挥发达地区人才、资金和技术优势,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和开发,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和鼓励贫困地区农牧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促进产销对接,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知名度。

  (六)不断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等工程实施力度,大力加强草原建设与保护,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灶、固体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积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环境优美的新农牧区。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责任目标体现在规划引领上,把任务措施落实在项目建设上,把责任保障体现在加强领导上,采取有效措施,把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行业扶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各方面力量调动好、组织好、协调好、整合好、发挥好。要按照中央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整体部署,分类推进。农业部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谋划。全国农业系统要把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行业优势,以定点扶贫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农牧场的支持力度,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全国农业系统要按照职能,围绕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在挖潜、对接、结合上下功夫,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抓出亮点,把扶贫开发工作抓出气势,抓出成效,抓出影响力,尽快造福人民群众。工作中,既要重视“输血”式扶贫,更要重视“造血”式扶贫,特别要注意坚决杜绝“面子工程”、形式主义。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要注意在实践中完善和落实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探索创新开展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逐步建立完善情况沟通与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和进展。加强与扶贫等部门的衔接,做好与各片区联系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善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活力和实际效果。特别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四)进一步扩大宣传。坚持宣传发动到位,重点宣传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各地各单位对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无私帮助,宣传行业扶贫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典型,宣传各级干部群众的无私奉献精神,凝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良好氛围。


附件:
农计发〔2012〕4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11/P020121102398283035744.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