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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5:4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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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轻工业局 教育部


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轻工业局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卫生、轻工、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
量技术监督厅(委、局):
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是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性目标,中国政府对此作出了庄严承诺。在短短的几年里,特别是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我国消除碳缺乏病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的共同努力下,一个政府重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已初步形成,各项防治指标已接近或基本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为全面评估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进展,建立健全可持续性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实现
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本次评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以县为单位进行,以自查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统一抽样方法对地、县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评估工作中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统筹安排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的圆满完成。各省评估工作应在2000年上半年结束,并将结果分别报送有关部、委、局。



1999年2月5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百色市抗旱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旱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抗旱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旱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和来自政府间、社会各界捐赠的抗旱救灾资金及抗旱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抗旱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抗旱救灾资金以县(区)筹集为主,市级给予适当补助,争取中央、自治区以及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抗旱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抗旱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平均分配和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对抗旱救灾资金安排使用,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抗旱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优先用于保障人畜饮水,其次保障春耕生产用水。

(二)按照抗旱救灾方案,需要修复或建设的其他供水项目。

(三)抗旱救灾物资的采购。

(四)符合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上级各部门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根据资金渠道严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市、县(区)级财政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按照抗旱救灾方案安排使用;抗旱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市本级切块下达各县(区)的抗旱救灾资金,请各县(区)及时安排使用,并将市本级下达的抗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填报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 抗旱救灾捐赠资金原则上由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接收。因特殊情况由其他部门接收的,应纳入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统计范围并按抗旱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收到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政府审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九条 红十字会接收的抗旱救灾捐赠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抗旱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间要求:

(一)抗旱救灾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拨付)资金后尽快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使用,在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使用。

(二)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抗旱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抗旱救灾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直接收到上级拨款和社会各界的捐助,参照本办法管理、使用,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部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调整部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交公便字〔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部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更好地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部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库进行调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增补评标专家;取消现有专家库中不合格专家的资格;统计更新现有专家库中合格专家的个人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补评标专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有关人员填写附件1、附件2,并审核同意后上报。申请人员应满足《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且非部施工或勘察设计评标专家、未担任副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非单位主要领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人员应为省级评标专家库专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人员应不超过15名,各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企业推荐人员应不超过5人。
  二、取消不合格专家资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现有部专家库中本地区、本单位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并填写附件3上报。对已调离公路行业,或者担任副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年龄超过65岁(1946年1月1日前出生),或者为部施工或勘察设计评标专家,或者为单位主要领导的人员,原则上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三、专家信息更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组织对现有部专家库中本地区、本单位拟保留的评标专家信息进行统计更新,填写附件4、附件5并审核同意后上报。未进行信息更新的,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我局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在部网站公示符合条件专家名单,公示期满后发布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库名单。
  请将书面及电子版材料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我局,联系人:王海臣,电话:010-65292737,传真:010-65292766,电子邮件:jtb737@mot.gov.cn。
  附件(可在部网站下载):
  1.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申请汇总表
  2.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3.取消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资格意见表
  4.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信息更新汇总表
  5.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信息更新表
  6.现有部监理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文档附件:

附件1-5.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gongluguanli/201101/P020110130353647060152.doc
附件6.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gongluguanli/201101/P02011013035364721005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