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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2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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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1999]10号




关于印发《“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自全团部署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以来,各地团组织将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作为全面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出现了良好的开局。为进一步推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现将《“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五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全团工作的基础,是团的建设的重点。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是全面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形手段,是今后几年全团的重点工作之一。扎实深入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推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团十四大和团十四届二中全会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团委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体作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团上下齐抓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一些团组织把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仅仅看作是单纯的评选表彰,缺乏具体的创建措施;有的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开展不够深入、扎实等等。因此,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创建活动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集中精力,加强领导,遵循“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加大力度,形成声势,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在广大基层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层层确定创建单位

   为把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真正落到实处,使各级团组织的工作对象更加清晰,广大基层团委争创目标更加明确,起到抓住一批、牵动一片、带动全面的作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层层确定创建单位。创建单位要立足提高团建整体水平,突出创建重点。获省级“五四红旗团委”称号的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团委审核,报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并予以挂牌。地(市)以上团委的“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本级“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团县(市)委要将所属基层团委作为本级“五四红旗团委”的创建单位。各级团委要对“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实行滚动式扩展,逐步扩大创建单位在基层团委中的覆盖面,使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鉴于今年是实施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第一年,团中央、团省(区、市)委和团地(市)委可将团十三大以来获得下一级团委表彰的优秀(先进)基层团委,作为本级“五四红旗团委”的首批创建单位。

   三、加强宣传指导

   团中央组织部将加大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宣传指导力度,除继续办好《中国青年报》报授团校外,将联合《中国共青团》、《农村青年》开展征文活动,宣传交流各地的好典型、好经验;进一步加强与各地团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继续编好《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简报》,印发范围扩大至团地(市)委和“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加强与全国基层组织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反映和报送创建活动有关重要情况和典型经验材料。各地团组织要广泛借助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团内报刊,宣传创建工作,造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要及时上报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内报刊要将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列入宣传报道计划,予以充分宣传。

   四、建立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是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制定的,并将据此开展 1999 年度“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工作。各地要参照《“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及早制定自己的《“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把符合条件、工作突出的基层团委和地方团组织评选出来,产生激励和鞭策效应,促进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深入开展,在全团形成比学赶超的积极导向。

   五、建立创建工作基金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划拨部分团费和面向社会筹集的方式,尽快建立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基金,为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

           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十四届二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推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青发〔1998〕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和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的评选表彰。

   第三条 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要立足基层, 重在创建,形成声势,力求实效。评选表彰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第四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是共青团中央对基层团组织的综合性奖励称号。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100个。

   第五条 获省级“五四红旗团委”的单位提出申请, 经省级团委审核,报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全国五四红旗团委”从其创建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团中央综合考虑各省级团委的基层团委数量和“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数量,按照表彰总数1:1.5 的比例分配申报名额,并提出机关企事业、农村、学校、社区四种类型的指导性构成要求。

   第七条 省级团委按照团中央下达的申报名额和构成要求,从“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中严格考核、择优申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申报表,报送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团中央组织部)。

   第八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产生。

   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申报单位所属团支部(总支)和团员青年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机关企事业、农村、学校、社区四种类型“五四红旗团委”的标准,分别会同团中央有关部门对被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提出获奖名单,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第三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

   第九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是团中央对基层团组织的最高综合性奖励称号。原则上每年表彰10个。

   第十条 各省级团委从所申报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中,最多申报一个单位参加“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被申报单位交由省级团委综合评估,按照表彰名额差额投票。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以被申报单位所得票数为重要依据,审议提出获奖名单,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第十一条 未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称号的被申报单位,可参加“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第十二条 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称号的团组织不再同时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称号。

       第四章 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是对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县以上团委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团中央根据省级团委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情况和所属团地(市)、县(市)委(或相当于此级团委,下同)的数量,按照表彰总数1:1.5的比例,分别下达团地(市)、县(市)委的申报名额。省级团委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申报表,报送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申报单位所属下一级团委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 按照中青发〔1998〕29号文件提出的组织奖标准,分别会同团中央有关部门对被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提出获奖名单,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第十六条 省级团委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由团中央根据其工作情况和所属基层团委获得“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的所占比例,直接评定。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原则上在每年的团中央全会上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团中央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获得单位颁发奖牌,并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第十九条 获得“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和创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的地(市)、县(市)团委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人选参加“全国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年度评选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五四红旗团委”及组织奖评选表彰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评选表彰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1989年9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有效地促进加强对财会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我行财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发挥财会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财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方案”(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三、二级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附件四),现随文印发各行,请即布置所属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首先在具体经办会计核算业务的行处,以及各行所属营业部门(以下统称基层行处)进行,本达标升级考核标准,总体规划方案,只适用于基层行处。有关管辖行财会管理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另行布置。
二、从1989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先选择5%的基层行处(不包括储蓄所)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试点,1990年二季度试评。达标试评至少要以半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升级要以达标后一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三、各行要重视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财会和财会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财会制度,不断提高财会工作管理水平,实现总行规划的目标。
对于财会工作混乱,有章不循、基础差、经考核不能按期达标的,必须限期改进。对此,有关行领导要负领导责任。
四、开展财会工作升级达标活动,由各分行主管行长组织人事、工会、财会部门(单设现金出纳管理机构的,现金出纳部门派人参加)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本行考评工作,并根据总行制定的考核标准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验收评分办法,报总行备案。
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方案
为了有目标、有步骤地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精神,结合我行财会工作情况,提出总体规划方案如下:
总体方案。从1989年-1995年所有行处的财会工作达到“达标”标准;四分之一的行处达到“三级”标准;六分之一的行处达到“二级”标准;有一定数量的行达到“一级”标准。
年度规划:
一、1989年为试点阶段,各级管辖行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安排计划,层层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分别在5%的行处进行试点。
二、在试点的基础上,1990年起逐步铺开,到1995年全行系统每年递增15%-20%的行处达到“达标”标准。到1995年所有行处都达到“达标”标准。
三、1991年-1995年在达标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5%的行处达到“三级”标准。
四、1991年-1995年在“三级”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3%的行处达到“二级”标准。
五、1995年在“二级”的基础上,力争全行有1%的行处达到“一级”标准。
为了实现这个规划,各分行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行具体实施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具体标准和考评办法,按照“达标”、“升级”办法执行。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确定一名懂财会业务的行领导主管财会工作,能够定期研究本行财会工作,经常检查了解财会工作情况。
二、按照《会计法》及总行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三、财会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劳动组织合理,分工明确,完成财会工作任务。其基本标志是:
(一)能够按照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组织会计核算。
(二)能够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和核算。
四、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主管人员。
(一)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二)10名财会人员以下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1名财会主管人员;10名至25名财会人员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2名财会主管人员;25名以上的要配备3名财会主管人员。
财会主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至少要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
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一)财会人员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
(二)各级行所属营业部以及未单设营业部的营业柜台,均应按业务量配足财会人员。县支行以及办事处办理现金的至少配备5人,不办现金的至少配备3人。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行处,应有2名熟练的操作员,使用两台以上电子计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操作员。

会计管理和核算
一、凭证审查及处理
(一)记帐凭证(包括结算凭证代替的记帐凭证),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确保凭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二)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坚持收、付款处理程序。
(三)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完整,各项签章齐全,即签盖有记帐及复核人员名章,现金收付凭证,盖有出纳人名章及现金收、付讫章,转帐凭证签盖转讫章;冲正错帐凭证,有会计主管人签章。
(四)凭证内部传递或向外寄发准确、及时,签收、登记手续严密。
二、科目、帐户、帐簿使用
(一)科目、帐户的使用以及帐户的开立符合制度规定并与资金运动内容相符,对外帐户设立有开销户登记簿。
(二)帐簿的记载符合要求,各种帐簿帐首齐全,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记载,并经复核人员逐笔复核,签章齐全。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帐务的,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三、会计报表编报
(一)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保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五、利息计算
(一)存款、贷款利率按规定使用准确。
(二)结息期符合规定;清户时做到当天结息。
(三)计息积数随时结计、复核。计息余额表按日与总帐核对一致。
(四)利息计算准确,逐笔复核,汇总验算。
(五)存、贷款利息的收、支核算准确。
六、帐目核对
(一)按日结帐,当日各科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平衡。各科目明细帐,(包括表外科目)余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总帐收付方科目余额平衡。
(二)对外帐户满页要及时寄发副本帐页便于对帐,记不满页的,应按季对帐。对本行开户行及同业往来银行寄送来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换人勾对并复计利息。收到联行往来划款凭证逐笔核对余额。
(三)每年十月底及年终,及时寄发对外帐户及联行往来帐户对帐签证单。收到联行来帐签证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完毕签回。开户单位及联行查对不符帐项,应及时处理,属于本行错帐及时冲正。
七、重要单证管理
(一)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管理方法”的规定。
(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表外科目明细帐、登记簿、登记卡定期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三)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出入库手续严密,有专人保管,责任明确。
八、印章、密押、压数机管理
(一)各种会计专用章,设有《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交接手续严密。
各种印章使用范围正确,符合规定。
(二)联行专用章、密押及联行划款凭证,严格分人保管,妥善使用。
(三)压数机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压数机、汇票及汇票专用章严格分人保管,妥善使用。

财务管理
一、财务计划按规定编制,及时上报。
二、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各项支出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合规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呆帐准备金和利润留成的计提符合规定比例。利润、税金、能源基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交的其他款项及时足额上交。

年度决算
一、年度决算前能够做好内外帐户的核对、资金的清理以及帐页、报表、签证单等准备工作。
二、决算报表完整齐全,符合各项质量要求,按时上报。

现金出纳管理
一、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以及错款报告制度。
二、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付款员与收款员分工明确,程序固定,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管使用。
三、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符。营业终了,全部现金入库。
四、行领导、财会主管按规定查库,确保安全。

差错、事故的考核
一、不发生事故和案件。
二、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一)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之三之内。
(二)现金出纳差错金额在百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三、二级考核标准(试行)
在达标的基础上,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根据我行财会制度建立健全适应本行工作需要的内部管理规章,参与本行经营决策,分析运用会计资料,考核财务成果,进一步提高本行会计核算质量,在促进本行经济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财会部门内部,有合理的操作规程和科学的核算管理措施,制定核算质量考核制度、内部稽核检查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以及业务学习制度,并能够认真落实。
二、日常会计核算(包括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质量好,效率高。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整洁清晰,文字和数字书写规范工整。
三、根据会计核算数据,向本行领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的信息资料,有专题分析材料。
四、参与讨论、研究本行有关的业务及经营决策工作。积极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书面材料。
五、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经营成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全行财务计划的实现。
六、行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会监督职责。财会部门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能按《会计法》规定处理。
七、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一)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之一以下。
(二)现金出纳差错额在百万分之零点三以下。

附件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财会工作等级分为达标(财会工作达标)、三级(财会工作三级)、二级(财会工作二级)、一级(财会工作一级)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考核确认工作在总行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分级负责。各等级考核确认的权限:
达标:由地(市)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分行组织复核确认。
三级、二级:由地(市)行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组织考核确认,其中二级报总行备案。
一级:由分行上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申请财会工作等级考核,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进行,先达标后升级。
第三条 首次申请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三级条件的,可选择1-2个行处试评,试评时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根据考核结果,符合三级标准的,确认其财会工作的三级等级。直接试评三级,必须以一年以上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行处申报达标、升级,要首先对照相应的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然后将申报材料报上一级行,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权限考核确认。
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按(88)建总会字第125号文“附件三”办理。
第五条 经考核确认为财会工作等级单位的行处,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达标、三级证书由各分行验发,二级证书由总行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获得财会工作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的行处,由分行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表彰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一级行处为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荣誉和奖励。
第六条 达标、升级考评采取百分制
(一)达标考评
1.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达标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行处为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按“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95分以上的,即具有申请晋升三级的资格,再按三级标准进行考评。
2.未办现金出纳的,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满分为80分考评,考评分数达65分的(含65分)的行处,为财会工作达标单位;考核分数达到75分以上的可申请晋升三级。
3.“达标标准”六个方面的分数划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共20分
“会计管理和核算” 共30分
“财务管理” 共10分
“年度决算” 共10分
“现金出纳管理” 共10分
“差错、事故考核” 共20分(会计核算方面
10分,现金出纳方面10分)
以上各个方面具体的分数划分,由各分行确定。
(二)三、二级升级考评
1.符合申报晋升三级条件的行处,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二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升级标准”)考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财会工作三级单位。
2.按“升级标准”,考核分数达到100分的为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3.未办现金出纳的,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90分为满分考评,考评分数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财会工作三级单位,达到90分的为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4.“升级标准”七条的分数划分为:
第一条 共15分
第二条 共20分
第三条 共10分
第四条 共10分
第五条 共15分
第六条 共10分
第七条 共20分(“会计核算差错”10分,“现金出纳差错”10分)
以上各条件具体的分数划分,由各分行确定。
(三)差错、事故的划分,差错率的计算,仍按照总行(84)建总会字第974号文制发的会计业务量及差错统计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
第七条 各行要建立考评档案,对财会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行处,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制度法规,造成经济损失,受到通报批评的行处,取消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