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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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股份设置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 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企业由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允许内部职工取得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一般中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 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第三章 股份认购
第九条 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经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五)职工持股会向职工出具“职工股权证明书”,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具体比例另行规定。该股份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具体年限及其他约束条件由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章 股份转让及红利分配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织设立。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和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职工持股会会员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职工持股会派出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的
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以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审批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998年6月30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市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项目98项;取消或暂停行政许可项目44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62项,其中合并同类事项85项,下放区县(市)实施57项,因职权调整为其他管理服务事项或日常工作2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暂停有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并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
今后新增、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建立健全审批项目动态管理配套工作机制,并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2.取消或暂停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4项)
3.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2项)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承诺办
结时限
备 注
1
校车使用许可
市人民政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15日
市教育局承办
2
供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1日
市国土局承办
3
市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0日
市国土局承办
4
用地(含临时用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日
市国土局承办
5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许可及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日
市住建局承办;
国发〔2012〕52号和湘政发〔2013〕24号文件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6
市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日
7
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日
8
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及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3日
9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5日
10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5日
11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签发、签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5日
12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日
13
金融网点及金库报建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日
14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5日
15
爆破作业审批及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日
16
市管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即时
17
市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日
1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即时
19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即时
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市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日
21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市科技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3日
市科技局负责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22
市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13日
2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司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10日
新增
省下放
24
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0日
2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日
新增
2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局
市房管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21日
共管项目
27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0日
新增
2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建局
市国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日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由市国安局审核
2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
市气象局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5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放空地下室设计由市人防办审查;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由市气象局审核;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由市地震局审批。
30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5日
3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
市住建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日
32
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认定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3
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10日
34
涉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杆线建设施工(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0日
3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日
3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审批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7日
37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查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8
城市排水许可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0日
新增
3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日
40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5日
4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日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日
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5日
44
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暂定资质认定
市房管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日
45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日
46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日
47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即时
48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含公路护路树木更新砍伐)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日
4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日
5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日
51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日
52
权限内港口、岸线使用及港口、码头建设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10日
53
权限内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10日
54
权限内港口、航区安全通行、利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0日
5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证书核发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发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即时
56
权限内河道、港口作业(活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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