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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09:4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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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2011年2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7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21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20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46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54项;新增9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仍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共307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要公开审批信息,规范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权运行制度,提高透明度和审批效能。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0项)

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4、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07项)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
│序号│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
│ 1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 │
├──┼─────────────────────┼────────────────┤
│ 2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3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4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5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公安消防机构 │
│ │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
├──┼─────────────────────┼────────────────┤
│ 6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查 │省民政厅 │
├──┼─────────────────────┼────────────────┤
│ 7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省民政厅、省商务厅 │
├──┼─────────────────────┼────────────────┤
│ 8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9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 │ │部门 │
├──┼─────────────────────┼────────────────┤
│ 10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省林业厅 │
│ │游方案审批 │ │
├──┼─────────────────────┼────────────────┤
│ 11 │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省卫生厅 │
├──┼─────────────────────┼────────────────┤
│ 12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
│ 13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市州、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14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市州、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15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
│ 16 │商品展销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17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 18 │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具、设备审批 │ │
├──┼─────────────────────┼────────────────┤
│ 19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 │
│ 20 │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 │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 │
├──┼─────────────────────┼────────────────┤
│ 21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省文物局 │
│ │石刻审批 │ │
└──┴─────────────────────┴────────────────┘

附件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0项)


合并同类事项(154项合并成64项)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 │ │ │ │
│ │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 │ │ │ │
│ 1 │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 │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
│ │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 │
│ │批 │ │育促进法》 │学校审批 │ │
├──┼─────────────┤ │ │ │ │
│ 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 │ │ │ │
│ │者核准 │ │ │ │ │
├──┼─────────────┼────┼────────────┼─────────┼──┤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 │ │ │ │
│ │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 │ │ │ │
│ 3 │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 │ │ │
│ │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 │ │ │ │ │
│ │次、类别审批 │ │ │ │ │
├──┼─────────────┤ │ │ │ │
│ 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 │
│ │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省教育厅│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 │机构审批 │ │
├──┼─────────────┤ │372号) │ │ │
│ 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 │ │ │ │
│ │的变更核准 │ │ │ │ │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 │ │ │ │
│ 6 │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 │ │ │ │
│ │人的变更核准 │ │ │ │ │
├──┼─────────────┼────┼────────────┼─────────┼──┤
│ 7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及分支机构 │ │
├──┼─────────────┤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代表机构)设立、│ │
│ 8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 │院令第400号) │变更、注销登记 │ │
│ │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 │
├──┼─────────────┼────┼────────────┼─────────┼──┤
│ 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 │ │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分│ │
│ │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支机构(代表机构)│ │
├──┼─────────────┤省民政厅│(国务院令第250号) │设立、变更、注销登│ │
│ 10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记 │ │
│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 │
├──┼─────────────┼────┼────────────┼─────────┼──┤
│ 11 │律师执业审核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 12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审核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律师事务所(分所)│ │
│ │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省司法厅│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设立及律师执业核准│ │
├──┼─────────────┤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13 │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 │ │ │ │ │
│ │执业核准 │ │ │ │ │
├──┼─────────────┼────┼────────────┼─────────┼──┤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 │
│ 14 │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 │
├──┼─────────────┤省司法厅│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顾问及香港、澳门律│ │
│ 15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 │
│ │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 │事务所联营核准 │ │
├──┼─────────────┼────┼────────────┼─────────┼──┤
│ 16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 │ │ │ │
│ │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个人、法人或者其他│ │
├──┼─────────────┤省司法厅│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 │
│ 17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定业务登记 │ │
│ │业核准 │ │ │ │ │
├──┼─────────────┼────┼────────────┼─────────┼──┤
│ 18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省管事业单位法人设│ │
│ │销登记 │省编办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立(备案)、变更、│ │
├──┼─────────────┤ │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注销登记 │ │
│ 19 │事业单位备案 │ │ │ │ │
├──┼─────────────┼────┼────────────┼─────────┼──┤
│ │图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 │ │ │ │
│ 20 │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 │省级人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 │
│ │格认可 │政府外国│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责企业以外的企业和│ │
├──┼─────────────┤专家归口│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 │
│ 21 │审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管理部门│ │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
│ │家资格认可 │ │ │ │ │
├──┼─────────────┼────┼────────────┼─────────┼──┤
│ 22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 │
│ │绘成果许可 │省国土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密的测绘成果和基础│ │
├──┼─────────────┤源厅 │46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 │测绘成果资料提供、│ │
│ 23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使用审批 │ │
│ │使用审批 │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 │
│ │ │ │412号) │ │ │
├──┼─────────────┼────┼────────────┼─────────┼──┤
│ 2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认定 │省国土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 │
├──┼─────────────┤源厅 │务院令第394号) │工程勘查、设计、施│ │
│ 2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 │ │工、监理单位资质认│ │
│ │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 │定 │ │
├──┼─────────────┼────┼────────────┼─────────┼──┤
│ 26 │采矿权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 │
├──┼─────────────┤ │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 │ │
│ │ │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 │
│ │ │省国土资│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许可 │ │
│ 27 │采矿权转让许可 │源厅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 │ │
│ │ │ │号)《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 │ │
│ │ │ │条例》 │ │ │
├──┼─────────────┼────┼────────────┼─────────┼──┤
│ 28 │探矿权许可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 │ │
├──┼─────────────┤省国土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 │探矿权和探矿权转让│ │
│ │ │源厅 │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许可 │ │
│ 29 │探矿权转让许可 │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 │ │ │
│ │ │ │号) │ │ │
├──┼─────────────┼────┼────────────┼─────────┼──┤
│ 30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省国│
├──┼─────────────┤省人民政│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省直管土地使用权转│土资│
│ 31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府 │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让、改变用途、续期│源厅│
├──┼─────────────┤ │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 │许可 │承办│
│ 32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 │例》 │ │ │
├──┼─────────────┼────┼────────────┼─────────┼──┤
│ 33 │乙级及以下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 │ │ │
│ │资质认定 │省住房和│ │乙级及以下建设工程│ │
├──┼─────────────┤城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
│ 34 │乙级及以下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厅 │ │认定 │ │
│ │资质认定 │ │ │ │ │
├──┼─────────────┼────┼────────────┼─────────┼──┤
│ 35 │二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省住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级注册勘察设计工│ │
│ │资格证书核发 │城乡建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程师、注册建造师执│ │
├──┼─────────────┤厅 │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业资格认定 │ │
│ 36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 │ │
├──┼─────────────┼────┼────────────┼─────────┼──┤
│ 37 │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 │ │ │ │
│ │国道、省道改线审批 │ │ │在国道、省道上占 │ │
├──┼─────────────┤ │ │用、挖掘、改线和跨│ │
│ │在国道、省道跨越、穿越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越、穿越国道、省道│ │
│ 38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省交通运│《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修建桥梁、渡橹或者│ │
│ │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输厅 │和国公路法〉办法》 │在国道、省道上及建│ │
├──┼─────────────┤ │ │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 │ │ │围内架设、埋设管 │ │
│ 39 │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 │ │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 │电缆等设施审批 │ │ │ │ │
├──┼─────────────┼────┼────────────┼─────────┼──┤
│ 4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省际、市际道路旅客│ │
├──┼─────────────┤输厅 │条例》(国务院令第406 │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 │
│ 41 │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 │号) │道路班线许可 │ │
├──┼─────────────┼────┼────────────┼─────────┼──┤
│ 42 │设置、使用无线台(站)审批│省经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设置、使用、变更、│ │
├──┼─────────────┤信息化委│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停用、撤销无线电台│ │
│ 43 │无线电台(站)变更、停用、│员会 │委令第128号) │(站)审批 │ │
│ │撤销核准 │ │ │ │ │
├──┼─────────────┼────┼────────────┼─────────┼──┤
│ 44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省水利厅│《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 │
│ 45 │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许可 │ │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建设项目审批 │ │
│ │ │ │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 │ │
├──┼─────────────┼────┼────────────┼─────────┼──┤
│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 │ │ │省农│
│ 46 │作物、水生植物天然种质资源│ │ │ │业 │
│ │审批(含草种) │ │ │ │厅、│
│ │ │省农业 │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省林│
├──┼─────────────┤厅、省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业厅│
│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 │业厅 │ │审批(含草种) │按职│
│ 47 │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 │ │ │责范│
│ │ │ │ │ │围审│
│ │ │ │ │ │批 │
├──┼─────────────┼────┼────────────┼─────────┼──┤
│ 48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 │ │ │省农│
│ │可证核发(含草种) │ │ │ │业 │
├──┼─────────────┤ │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厅、│
│ │ │省农业 │ │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省林│
│ │ │厅、省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营许可证核发(含│业厅│
│ 4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业厅 │ │草种) │技职│
│ │发 │ │ │ │责范│
│ │ │ │ │ │围审│
│ │ │ │ │ │批 │
├──┼─────────────┼────┼────────────┼─────────┼──┤
│ 50 │农药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省农业厅│《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 │ │
│ │ │ │令第216号)《中华人民共 │农药、兽药广告审查│ │
│ 51 │兽药广告审核 │ │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 │ │
│ │ │ │院令第404号) │ │ │
├──┼─────────────┼────┼────────────┼─────────┼──┤
│ 52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 │业 │
│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厅、│
├──┼─────────────┤省农业 │(国发[2004]16号)《国务│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省林│
│ │ │厅、省林│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业厅│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业厅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考察审批 │按职│
│ 53 │物进行考察审批 │ │[2007]33号)《中华人民共│ │责范│
│ │ │ │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围审│
│ │ │ │(国务院令第204号) │ │批 │
├──┼─────────────┼────┼────────────┼─────────┼──┤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 │ │ │省农│
│ 54 │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 │ │ │业 │
│ │生植物)审批 │ │ │ │厅、│
├──┼─────────────┤省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 │采集、出售、收购国│省林│
│ │ │厅、省林│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业厅│
│ 55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业厅 │204号) │植物审批 │按职│
│ │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批 │ │ │ │责范│
│ │ │ │ │ │围审│
│ │ │ │ │ │批 │
├──┼─────────────┼────┼────────────┼─────────┼──┤
│ 56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 │
│ │许猎捕证核发 │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 │ │
│ 57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 │例》(1992年2月12日经国 │ │ │
│ │许猎捕证核发 │林业 │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 │
├──┼─────────────┤厅、省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 │
│ 58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业厅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 │
│ │许可 │ │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 │许猎采许可 │ │
├──┼─────────────┤ │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 │ │ │
│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 │部令第1号发布)《湖南省 │ │ │
│ 59 │批 │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
│ │ │ │《湖南省林业条例》 │ │ │
├──┼─────────────┼────┼────────────┼─────────┼──┤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 │ │ │省林│
│ 60 │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业 │
│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省林业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售、收购、利用国│厅、│
├──┼─────────────┤厅、省农│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省农│
│ │ │业厅或其│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 │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业厅│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授权单位│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 │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按职│
│ 61 │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部令第1号发布)《湖南省 │ │责范│
│ │ │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围审│
│ │ │ │ │ │批 │
├──┼─────────────┼────┼────────────┼─────────┼──┤
│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 │ │
│ 62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 │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审批 │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省农│
├──┼─────────────┤省林业 │例》(1992年2月12日经国 │ │业 │
│ │ │厅、省农│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厅、│
│ │ │业厅或其│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按职│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授权单位│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责范│
│ 63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 │ │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 │ │围审│
│ │批 │ │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 │ │批 │
│ │ │ │部令第1号发布)《湖南省 │ │ │
│ │ │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
├──┼─────────────┼────┼────────────┼─────────┼──┤
│ 64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 │
│ │生动物审批 │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林│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 │业 │
│ 65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 │例》(1992年2月12日经国 │ │厅、│
│ │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省林业 │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省农│
├──┼─────────────┤厅、省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业厅│
│ │ │业厅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动物审批 │按职│
│ │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 │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 │ │责范│
│ 66 │繁殖许可审批 │ │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 │ │围审│
│ │ │ │部令第1号发布)《湖南省 │ │批 │
│ │ │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 │
├──┼─────────────┼────┼────────────┼─────────┼──┤
│ 67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 │
│ │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级、省级自然保│ │
├──┼─────────────┤ │(国发[2004]16号)《中华│护区及对省重点保护│ │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省林业厅│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 │的野生动植物进行野│ │
│ 68 │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 │ │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外考察、拍摄电影、│ │
│ │影、录像、标本采集审批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录像、标本采集审批│ │
│ │ │ │护条例》 │ │ │
├──┼─────────────┼────┼────────────┼─────────┼──┤
│ 69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 │
├──┼─────────────┤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及│ │
│ │ │省商务厅│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 │
│ 70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营资格核准 │ │
│ │准 │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 │ │ │(国发[2007]33号) │ │ │
├──┼─────────────┼────┼────────────┼─────────┼──┤
│ 71 │在歌舞娱乐场举办外国文艺表│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 │ │
│ │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 │出审批 │ │(国发[2007]33号)《营业│举办外国、港澳台文│ │
├──┼─────────────┤省文化厅│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 │
│ │举办港澳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 │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 │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 72 │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 │ │
│ │ │ │部令第47号) │ │ │
├──┼─────────────┼────┼────────────┼─────────┼──┤
│ 73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省批准设置的医疗机│ │
├──┼─────────────┤省卫生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构医师执业(含中医│ │
│ 74 │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 │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 │医师)注册及执业证│ │
│ │核发 │ │号) │书核发 │ │
├──┼─────────────┼────┼────────────┼─────────┼──┤
│ 75 │血站设置及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设置及单采血浆│ │
├──┼─────────────┤省卫生厅│《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站许可 │ │
│ 76 │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 │ │务院令第208号) │ │ │
├──┼─────────────┼────┼────────────┼─────────┼──┤
│ 7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 │ │限产│
│ │可 │ │ │ │前诊│
├──┼─────────────┤ │ │ │断、│
│ │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遗传│
│ │ │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病诊│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 │法》 │可 │断、│
│ 78 │许可 │ │ │ │涉外│
│ │ │ │ │ │婚前│
│ │ │ │ │ │医学│
│ │ │ │ │ │检查│
├──┼─────────────┼────┼────────────┼─────────┼──┤
│ 7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 │ │ │ │
│ │证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构及职业健康检查、│ │
│ 80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省卫生厅│治法》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 │
│ │构资质认证 │ │ │认证和职业病诊断医│ │
├──┼─────────────┤ │ │师资格认可 │ │
│ 81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可 │ │ │ │ │
├──┼─────────────┼────┼────────────┼─────────┼──┤
│ 82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诊疗技术及医用│ │
│ │许可 │省卫生厅│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辐射机构许可和放射│ │
├──┼─────────────┤ │令第449号) │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 83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 │ │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含建│
│ 84 │(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 │ │ │设项│
│ │重大变动和超五年期开工建 │ │ │ │目发│
│ │设的重新审批) │ │ │ │生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大变│
│ │ │省环境保│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影响报告书(表)审│动和│
│ │ │护厅 │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超五│
│ │ │ │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收 │年期│
│ 8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令第253号) │ │开工│
│ │ │ │ │ │建设│
│ │ │ │ │ │的重│
│ │ │ │ │ │新审│
│ │ │ │ │ │批 │
├──┼─────────────┼────┼────────────┼─────────┼──┤
│ 8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 │
├──┼─────────────┤省环境保│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权限内危险废物经 │ │
│ 87 │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护厅 │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营、转移许可 │ │
│ │ │ │(国务院令第408号) │ │ │
├──┼─────────────┼────┼────────────┼─────────┼──┤
│ 88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级以下政府统计机│ │
│ │计调查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构及省级政府有关部│ │
├──┼─────────────┤省统计局│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 │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 │
│ 89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号)《湖南省统计管理条 │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 │ │ │例》 │ │ │
├──┼─────────────┼────┼────────────┼─────────┼──┤
│ 90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零售│
├──┼─────────────┤ │ │ │企业│
│ │ │省食品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
│ │药品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品监督管│法》 │证核发 │许可│
│ 91 │发 │理局 │ │ │证核│
│ │ │ │ │ │发除│
│ │ │ │ │ │外 │
├──┼─────────────┼────┼────────────┼─────────┼──┤
│ 9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省食品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 │
├──┼─────────────┤品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 │
│ 9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理局 │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管理规范认证 │ │
│ │ │ │令第360号) │ │ │
├──┼─────────────┼────┼────────────┼─────────┼──┤
│ 94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 │ │ │ │
│ │企业审批 │ │ │ │ │
├──┼─────────────┤ │ │ │ │
│ 95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审│ │ │ │ │
│ │批 │ │ │ │ │
├──┼─────────────┤ │ │ │ │
│ │科学研究、教学等单位申购麻│ │ │ │ │
│ 96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标准 │ │ │ │ │
│ │品、对照品审批 │ │ │ │ │
├──┼─────────────┤ │ │ │ │
│ 9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 │ │ │
├──┼─────────────┤ │ │ │ │
│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本省区域内│ │ │ │ │
│ 98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 │ │ │
│ │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 │ │ │ │
│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 │ │
├──┼─────────────┤ │ │ │省食│
│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品药│
│ 99 │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条例》(国务院令第442 │ │品监│
│ │药品审批 │省食品药│号)《反兴奋剂条例》(国│ │督管│
├──┼─────────────┤品监督管│务院令第398号)《易制毒 │权限内特殊药品(易│理 │
│10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理局、省│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制毒化学品)生产、│局、│
│ │核发 │环境保护│令第445号)《医疗用毒性 │经营、使用许可 │省环│
├──┼─────────────┤厅 │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境保│
│ │医务人员因医疗需要携带少量│ │第23号)《放射性药品管理│ │护厅│
│10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 │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按职│
│ │明核发 │ │ │ │责范│
├──┼─────────────┤ │ │ │围审│
│10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 │ │ │批 │
│ │输证明核发 │ │ │ │ │
├──┼─────────────┤ │ │ │ │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 │ │ │ │
│103 │营活动和出口准许证审批及境│ │ │ │ │
│ │外委托生产备案 │ │ │ │ │
├──┼─────────────┤ │ │ │ │
│104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 │ │ │ │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 │ │ │
├──┼─────────────┤ │ │ │ │
│105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 │ │ │ │
│ │位批准 │ │ │ │ │
├──┼─────────────┤ │ │ │ │
│106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 │ │ │ │
│ │可证核发 │ │ │ │ │
├──┼─────────────┤ │ │ │ │
│107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 │ │ │
├──┼─────────────┼────┼────────────┼─────────┼──┤
│108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 │ │ │省食│
├──┼─────────────┤ │ │ │品药│
│ │ │ │ │ │品监│
│ │ │省食品药│ │ │督管│
│ │ │品监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理 │
│ │ │理局、省│法》 │核发和医疗机构配 │局、│
│109 │医疗机构配制、调剂制剂审批│卫生厅 │ │制、调剂制剂审批 │省卫│
│ │ │ │ │ │生厅│
│ │ │ │ │ │按职│
│ │ │ │ │ │责范│
│ │ │ │ │ │围审│
│ │ │ │ │ │批 │
├──┼─────────────┼────┼────────────┼─────────┼──┤
│110 │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 │ │ │Ⅱ、│
│ │可证核发 │ │ │ │Ⅲ类│
├──┼─────────────┤ │ │ │医疗│
│ │ │ │ │ │器械│
│ │ │省食品药│ │Ⅱ、Ⅲ类医疗器械生│经营│
│ │ │品监督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
│ │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理局 │(国务院令第276号) │核发 │许可│
│111 │可证核发 │ │ │ │证 │
│ │ │ │ │ │(零│
│ │ │ │ │ │售)│
│ │ │ │ │ │核发│
│ │ │ │ │ │除外│
├──┼─────────────┼────┼────────────┼─────────┼──┤
│112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 │ │
│ │务审核 │省食品药│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 │
├──┼─────────────┤品监督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械信息服务审核及药│ │
│11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理局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 │ │ │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114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省安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 │
├──┼─────────────┤产监督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权限内安全生产评价│ │
│115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理局、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机构、检测检验机 │ │
│ │可 │湖南煤矿│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构、培训机构资质认│ │
├──┼─────────────┤安全监 │号) │定 │ │
│116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察局 │ │ │ │
├──┼─────────────┼────┼────────────┼─────────┼──┤
│1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 │ │ │危险│
│ │发 │ │ │ │性较│
├──┼─────────────┤ │ │ │小的│
│118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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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特市渔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特市渔政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2号



《呼和浩特特市渔政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国民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呼和浩特特市渔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及其人工修筑治理的渔业水域,从事养殖和采捕水生动物、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积极鼓励和保护城乡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展水产业,投资开发荒水面、盐碱滩、废窑坑、故河道等。依法确定其使用权,颁发养殖使用证,并允许转让。
水产养殖业在用水用电上,应与农田灌溉同等收费。水库养鱼在保证农田灌溉的同时,必须兼顾养鱼所需的最低水位,鱼类越冬水位不得低于2.3米。
第四条 承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养殖水面,其承包期至少在6年以上。在承包期内经营效果好的,养鱼亩产达到200公斤以上精养标准的,要求延长承包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渔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生产和渔政管理工作。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郊区渔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渔业生产和渔政工作。
第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部门相应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的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有权对各种渔业活动及渔业证件、渔船、渔具、鱼获物、捕捞方法和活鱼调运等进行检查。
第七条 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应与渔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互相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和渔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已开发水产养殖的水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侵占或改作它用,不准任意切断水源和电源。建设工程需占用养殖水面时,须经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九条 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面进行捕捞生产,须经市渔业行政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捕捞许可证后,方准捕捞。
第十条 黄河、哈素海水库等塘坝水库在每年5月1日到6月10日一律禁止捕鱼,以利于鱼类的繁殖保护。
第十一条 苗种池、亲鱼池、精养池一律禁止钓鱼。非精养水面的钓鱼活动,须经养鱼者的同意,并在指定的水域进行。养鱼者可按钓的数量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为防止鱼病的传染,调运鱼苗、活鱼必须经渔政部门的检验。
第十三条 严禁向养殖水面排施污水、倾倒废物,违者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依法限期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的处罚:
(一)凡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非法捕捞、收购、贩运的,没收渔获物、渔具、运输工作及非法所得,并处以渔获物现值6倍至10倍的罚款;
(二)炸鱼、毒鱼的,擅自使用电力、渔鹰、渔叉捕鱼的,或使用密眼网滥捕幼鱼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渔获物现值3倍至5位的罚款;
(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生产工具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经济损失现值40%的罚款;
(四)偷捕、抢夺他人的养殖水产品,没收其偷抢工具(包括运输工具)和渔获物,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渔获物现值5倍至7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在苗种池、亲鱼池、精养塘钓鱼的,处以50元罚款,不听劝阻的,没收其钓具,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需填写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和实物要开具统一凭证。罚没款一律上交市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三号)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6日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旧城区改造、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并指定被委托拆迁人。


  第四条 自行拆迁或被委托拆迁的单位均须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审合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与被委托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被委托拆迁人负责动员被拆迁人搬迁,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被委托拆迁人按拆除住宅建筑面积和安置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非住宅按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收取委托拆迁服务费。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项目计划指标;
  (二)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三)有拆迁范围定线图;
  (四)有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和房屋拆除批复手续;
  (五)安置用房按每户5万元标准,开据保障资金认定书,并将该款转入被委托拆迁人的专用帐户。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包括铁路产、军产等单位自管房屋)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具备拆除资格的专业单位拆除。


  第八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将拆迁审批资料及回迁安置审批资料建卷归档,长期保存。
  被委托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有关资料必须建档,从回迁安置起保管五年不得销毁。


  第九条 被拆迁人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被拆迁人持户口簿与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是回迁安置的凭证,发生争议的应先搬迁后签订协议。


  第十条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每月5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人在拆迁地居住,户口不在的;
  (二)户口在,人不在拆迁地居住的;
  (三)由于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在拆迁地亲属处的,而父母户口不在拆迁地的。


  第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房屋的重置价格以有关专业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为准。房屋成新评定按本市《房屋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设备重置价×设备折旧率×剩余使用年限;
  (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
  (三)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四)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工资补偿,以劳动部门核准的人数和上年度本企业月平均工资额按人发放至回迁当月;利润补偿,以税务部门核收的所得税计算企业前两年利润总额,补偿10-20%;
  (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所需费用;
  (六)房屋经营企业,因经营房屋拆迁失去工资来源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工资补偿。


  第十四条 取得营业执照,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由拆迁人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助费600元。


  第十五条 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分以下四类标准房屋套型:
  一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两个居室与起居室面积兼顾),使用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两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三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四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按一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23平方米,按二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按三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8平方米,按四类安置;原居住面积超出38平方米,可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准,筒子房以使用面积减百分之二十为居住面积;
  (二)私有楼房以实际测丈为准;
  (三)私有平房24墙的以建筑面积减33%为居住面积,37墙的以建筑面积减42%为居住面积。


  第十八条 增加面积款按增加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迁人和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
  单位承担或个人替单位垫付以及无单位而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拆迁人收取;
  应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被委托拆迁人收取。
  增加面积部分的全部产权归被拆迁人。回迁时按房改政策购买还原面积部分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计算购房款,再给予10%的优惠。


  第十九条 被拆迁住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以竣工图纸为准;
  户基本建筑面积每套房承重横墙轴线与外纵墙外墙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六层以下的包括内外走廊和楼梯间面积;七层以上包括内走廊、电梯井、楼梯间、设备间、设备层面积。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
  六层以下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户基本建筑面积×(1+-----------)
                           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
  七层以上            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
  安置住房=户基本建筑面积×(1+-----------)-3或8平方米
  建筑面积            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建筑面积=该户房屋使用面积×〔该栋房屋建筑面积÷各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
  (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增加的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户实行易地安置,按市规定的土地级别,由拆迁人给每户发放一次性易地安置补助费。相差一级的,按安置房屋的套型发给补助费:一类4000元;二类5000元;三类6000元;四类7000元。相差两级以上的,加发一倍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持有拆迁地独立户口的居民,按一类套型安置,安置的建筑面积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
  持有区政府或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滕让挤占房主自住房通知书》的私房落实政策户,拆迁人要安置私房落实政策户和现住户。私房落实政策户由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现住户的住房按一类套型安置,并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办法的,以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计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二十五条 私有住宅出租,租赁协议确定拆迁安置人的,按协议安置。


  第二十六条 安置被拆迁户的住宅必须每套独门独户;设电话线、三防门;设阳台;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厨房设排烟道;卫生间设通风孔。不得建造居室全北朝向住宅;不得建造穿堂套间。


  第二十七条 各种使用空间净面积:最小居室不少于6平方米;起居室不少于10平方米;厨房不少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少于3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具备安装煤气设施的地区,被拆迁户应缴纳煤气集资费,煤气集资费由被委托拆迁人代收,专户存储,用于煤气配套工程。煤气集资费由承租代表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恢复费用。


  第三十条 安置被拆迁人住房的楼层、朝向应与拆迁人自留房屋的楼层、朝向合理搭配。


  第三十一条 新建房屋安置住宅施工前拆迁人应对安置用房图纸进行测算,并将房屋设计图纸报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管理审批。回迁时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按《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对房源。由于套型不对应,拆迁人需要在施工期间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委托拆迁人持质检、住宅小区初步验收合格手续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回迁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住户住房的分配实行公开自选房号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期间,未对房屋拆迁有关事宜做出处理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沈阳市建设动迁安置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24号)即行废止。